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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解雇“三期”女工? [打印本页]

作者: leng2002    时间: 2013-7-26 10:29
标题: 解雇“三期”女工?
案例:A公司于2012年10月更新了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旷工3天者,视为重大违纪,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该制度在11月初公示一周,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再发布出去公示(制度生效日期为2012年11月15日)。 该公司女工X于2012年8月起休产假,产假到期日期为2012年12月10日 ,X于12月9日致电上司表示因为个人身体恢复情况不太理想,申请请假至12月20日,上司在电话中委婉拒绝,但X仍坚持必须休息至12月20日(无医院出示的休假证明),20日X回公司上班时候,被门卫告知,因其旷工10天,已被公司解雇。 X在此劳动争议过程中,提及“因为她在产假前,公司无此制度,她完全不知情” 。 ------律师的说法是:该制度已经经过民主程序,所以不管X知不知道,只要公司能提供相关的公示及民主程序的证明,即可证实该制度的有效性。
  [5 B( _4 m$ A# v讨论点:+ e% s9 O* ?. P$ O" y1 O& v
如果从女工保护角度,X属于3期内女工,公司可否强制按制度解除呢?(一直对女工保护和制度的强制性的有效范围抱有疑问?或者这种请假不被批准的情况,被迫旷工的情况,已经成为变相解雇的手段---有没什么好的方法去扭转或控制 ?)
- Y! `8 S( [6 e' w! m! `律师认为:民主程序其实是形式民主,并不需要经过工会或职代会的同意。比如:如果有一部分人不同意,律师建议是记录在会议记录中,现场不回答,会后在出一份说明或答复,告知因某些经营或管理原因,无法按他们意愿处理,这些均可作为日后司法机关参考的“支持企业方”的证据。(能否接受这样的判断?我个人是不太接受的。)" t8 R5 b8 o- o* g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3-7-26 11:45
------律师的说法是:该制度已经经过民主程序,所以不管X知不知道,只要公司能提供相关的公示及民主程序的证明,即可证实该制度的有效性。
' {0 \6 x6 ~8 T5 {8 ] 讨论点:8 U) @- g5 \# R; W! B
你们律师的说法是不对的。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协商并告知全体员工。告知全体员工用人单位要有证据。本案主要问题在于该女工并不知道,因而,该制度对她是无效的。
作者: leng2002    时间: 2013-7-26 14:35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3-7-26 11:45 - L6 h2 u  I  s: U6 |
------律师的说法是:该制度已经经过民主程序,所以不管X知不知道,只要公司能提供相关的公示及民主程序的 ...

* Z9 j1 L& ^9 [3 [多谢老高的解析,今天问了一个朋友,她也提醒了一点这类病假人员应该需要有一个知会到其本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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