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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用人单位不安排休年休假的法律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义贤律师事务所    时间: 2013-7-30 14:01
标题: 用人单位不安排休年休假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安排休年休假的法律责任
【实务问题】
    某公司咨询:我公司由于工作特性,很难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请问,如果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我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义贤律师解析】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本案中的公司如果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首先要按照正常工资的300%支付工资,其次,如果公司不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时,还存在加付赔偿金的风险。
【企业操作指南】
     义贤律师提示您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如果不能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时,应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如果职工不配合,主动放弃休年休假,则企业一定要要求职工书写书面的申请;如果企业当年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且职工不同意放弃年休假时,企业经过职工的同意,也可以跨年安排休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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