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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offer都发了,结果不招人了,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兩年の约定♀    时间: 2013-8-5 13:39
标题: offer都发了,结果不招人了,怎么办
公司是一个刚成立不久的项目型工程公司,前段时间刚接了一个新项目,需要招聘一名项目经理,招聘HR前两天确定了一名合格人选并发了offer,约好明天来报到入职,但今天一早,突然接到公司领导的吩咐,说这个项目临时暂停,就不需要招项目经理了,叫其通知这人不必来公司报到了。招聘HR听后,很是郁闷和纠结,offer都发了,怎么办呢?
作者: shenjiqu    时间: 2013-8-5 19:06
之前也有遇到过这种问题,一般我们公司发的offer,上面会写明在某某时间报到,并携带体检表、相关入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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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这个问题,那么这个黑锅一般来说,是人事专员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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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法,如果公司的offer是和我们公司一样,那么如果该员工要上诉的话,败诉的几率是达到9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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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3 ?) m$ _0 {  G6 b; G1、马上与应聘者联系,告之,因为很多很多客观原因,项目搁置了,你的档案呢会留在公司人才库里,将来项目启用,你会是第一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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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j7 \2 R) y6 T4 V' N0 v2、态度诚恳,主动认错,如果员工已经体检,那么体检费就给别人报了吧。 % }1 A( w. Q+ A5 E+ o7 L6 w

* G& W4 L' c" c3、80%的人员不会追究的,还剩下20%,假设要赔偿点钞票的话,去和公司上层商量吧,这不是我们能决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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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水涵空    时间: 2013-8-5 19:07
用人单位,一旦发出录用通知就得谨慎对待,不可随意地认为没签劳动合同录用通知就无效,否则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作者: huanxin02    时间: 2013-8-5 19:08
企业向员工发放offer,其实就是一种邀约的法律行为,这样一张文书是对企业和员工双方都有一定约束力的。但是,话说回来,offer不是劳动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和员工之间会在签订一份劳动合同。 9 b, l/ }) c' u: A. v3 I' `
offer虽然成立,但是其中约定的录用日期还没有到来之前,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还没有形成,所以企业单方面撤销合同在法律上讲是预期违约,合同可以解除,但如果员工可以证明因为企业的违约行为造成损失,那么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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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3-8-6 08:36
从法律上来说,叫缔约过失责任,属于民事范畴。作为HR,关键是如何把大事化小事,小事化了,态度要诚恳,错了就是错了。若真的要上法庭,对方要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作者: rebeccax    时间: 2013-8-6 09:07
路过,学习了。不错,这个问题很实际。
作者: 豆腐好软    时间: 2013-8-6 09:13
本帖最后由 豆腐好软 于 2013-8-6 09:1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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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E$ b6 b, Z' F+ u主要看offer上是怎么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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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约定了合同时间,薪酬,报道日期,相关入职资料.只能和候选人协商.9 ]5 a! Z& a9 \; Y; a
如果协商不了,就是赔偿或者让其入职之后,试用期想办法了(这个时候试用期考核很关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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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k3 v: S0 i6 a! _8 {& `有用人部门确认录用该候选人的邮件,一定要强势的让用人部门做检讨(当然方法要艺术点)! v! e' S! @( d7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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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约定了报道时间.关键的:薪酬,合同时间没有直接写在上面.只是口头告知就好办多了.最多是不要面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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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可以参考下《这样做HR最有效》这本书:第二章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作者: did    时间: 2013-8-6 10:15
公司不用是肯定的前提下,帮助对方推荐其他合适的工作机会,如果涉及到赔偿的,双方协商吧,当然如果对方狮子大开口的,也要以事实为依据啊。
作者: 行者悟空    时间: 2013-8-6 10:29
这个对求职者太不负责了,公司理应做出赔偿,毕竟求职者是在收到OFFER以后才提的辞职。
作者: 尚品神医    时间: 2013-8-6 10:32
我是负责培训的,但招聘工作也有所涉猎。我司也曾发生过类似的事件,但招聘岗位一般是基层岗位,这时我们可以推荐其他岗位,如果实在不行,我们的行为预期违约,这种缔约过失,属于民事范畴。作为HR,关键是如何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征得应聘者的理解,规避法律责任。
作者: 仙666    时间: 2013-8-6 10:32
在招聘项目启动之初,应该有一个确认责任书之类的文件签署,明确责任和各种后果的补充办法。这样用人部门在签署招聘需求的时候自然就会仔细的斟酌,同时如果真的出现如题的情况,也不用HR招聘人员一个人背责任。
作者: 贾定乾    时间: 2013-8-6 10:51
这是邀约与应约的关系,如果录用通知中有约定薪资待遇等,且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如对方已经辞职正准备去你单位报到),如果因此引起纠纷,一般法院会按照录用通知中对薪资的约定,判赔偿给应约方3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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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P1 D; }: G+ V( \- F建议:# h- r/ m0 n7 ^1 \; t' U/ V
1、录用决策慎重;( s, I, U9 B2 N) o5 c2 [5 I6 }
2、知道可能承受的底线后,尽量与应约方沟通,适当降低公司损失,不要影响公司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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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engf    时间: 2013-8-6 13:26
这种情况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是与应聘者沟通,做好安抚工作,如果能推荐到其他企业,尽力推荐;第二方面,规范公司的制度流程,必须明确各部门的责权利,出了事得有人负责
作者: guangjunhui    时间: 2013-8-6 14:08
大家回复的建议很好,学习了。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只遇到发了OFFER,应聘者不按时来上班的情况,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
作者: 星光之夜    时间: 2013-8-6 14:38
    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Offer后,会存在两种潜在风险:一是求职者一方应承担的风险,由于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又通知对方不用入职。因为,求职者可能为入职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比如,已向原单位提成辞职,或者为入职新单位进行了体检、开具相关证明等等。二是招聘单位应承担的风险,由于企业发出offer后,求职在收到offer之前,求职者可能找到更好的单位,求职者甚至到入职之日都不跟发offer的单位联系,最后招聘单位一直等不到求职者来报到。这两种现象在所有的企业都会遇到过。为了更加妥善处理这种事情,本人建议如下:- t/ ?0 y: t$ t  v5 J8 Q" G  m
    针对第一种情况(企业决定不予录用):
+ i% L3 v' _" ]      1、人力资源部注意一个细节,offer写个大概意思就好,这样从法律角度充其量也只能算是“要约邀请”,如果你在offer上写明劳动报酬、合同期限、具体岗位、工作地点、使用期限等等信息,就有可能被解读为是一份实实在在的“要约”。楼上有几个朋友提到几个法律字眼“邀约与应约”,法律上没有这些概念的。+ ]' T1 w! E6 @+ r: [
     2、建议人力资源部及时、主动给当事人做个解释或说明,争取对方给予谅解(当然,对方如果为入职做好了相应准备,可能难以接受你的解释),你的解释也可能成为对方录音追求赔偿的证据,所以解释之前先认真思考说辞,说辞委婉点,以朋友的身份不要以公司的名义。中国人常说生意不存朋友在嘛,可以说以后还可以成为好朋友的、或说公司如果需要以后还可能聘他为兼职顾问、你应进入公司核心人才资源库等等(找好说辞,可规避很多风险)。
' U- d* o7 I& Z# L8 U" e1 [) W     3、在接到领导不予录用的通知后,也可以在公司内部先跟领导沟通,看看公司是否还有其他岗位暂时适合安排他,以后万一项目又启动了,至少在公司储备了人才,楼上也有朋友提到这点。在此补充一点就是,人力资源人员应该充分分析此应聘者的特长和优势,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与领导沟通。- A8 f+ T4 {; w4 D) R
    4、即使前面的工作都无济于事,求职者坚持要求追究公司责任的话(现实中确实存在这样固执的人),人力资源人员应该从劳动法的角度进行辩说,比如,跟他说明,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是从用工之日起确立、公司并为与其签订过正式的劳动合同,双方不受法律的约束(当然,有可能面临缔约过失的责任,但是有些求职者不一定懂那么多法律知识,你就直接告诉他不受法律约束,打消他诉求意念就达到公司目标的)。可能会对公司的信誉或名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这个方法只是针对那些一根筋的求职者。6 f0 D' \; L: M2 s+ [
   5、以上招法都没起到很好效果时,人力资源部还可以用背景调查这一招,告诉他经过背景调查发现其应聘时填写的资料与背景调查不符合,或有出入,根据公司管理制度,不予录用,等等,我想人力资源部可以用很多招法处理这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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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第二种情况(求职者决定不予报到):
: }7 K0 j6 g/ r8 k# R2 Z   1、完善公司招聘流程,公司在发offer时,一定要在上面注明如果求职者如果不能报到,需提前多少天通知公司,否则算自动发放(让他感觉到此岗位来之不易),人都有这样的心理,越难得到的越会珍惜。$ G* V( C9 K4 [' Q" u' T& J6 C
   2、公司在发offer后,不要立即终止约人面试,可以继续面试,储备备选人员。
2 n$ m' ^4 r# \- i   3、在offer发出之后,入职之前,安排人员定期与求职者联系确认入职事宜,随时掌握求职者动态。8 T5 `' ~. Z+ q0 e$ ~) ]% K1 g! O
   4、寻找共同认识的人,也可能是求职者的同事或家人,及时从其他方面了解求职者的动向。等等。时间关系,就说这么多。
作者: 孟燕SZ    时间: 2013-8-6 15:56
工作这些年处理了一例这样的案子,方法如下:
" ~' d  X& O# a6 ~1、确认公司单方取消此份Offer后,第一时间详细深入了解此人以往的信息,重复深入的做背景调查,先了解到哪些信息是不真实的。(方法:简历上的资料背景调查、缴纳社保记录等);% B7 f: |. ?* O% r, z9 h; L7 G- n9 _0 @
2、HR与候选人沟通,据实说明公司的情况,希望其理解,同时也说明如果真要做背景调查,他提供的信息肯定也有部份与真实不符的。总之恩威并重,双管其下。
2 G, m# c/ |4 B3、直接上级领导再电话与其沟通,希望得到理解,并期望以后能有合作机会。
& v  y5 a& b8 V' W1 P  j9 W6 v4、此事确实属公司悔约,为表示诚意,提供公司产品两套给到了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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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此事的同时,重新审查Offer或录用通知书、招聘等相关文书,尽量做到免责,防范法律风险。
7 r, P# M5 w5 N个人建议:以上方法更适合中高层管理人员。
作者: 糖果芳芳    时间: 2013-8-6 16:23
背景调查这一招确实不错。
作者: tyystar    时间: 2013-8-6 17:17
很不错的案例,从大家的回复中也知道处理的思路了。在本案里,从LZ的描述中可以猜测的出此人选应该已是离职状态,不然很难offer发出几天时间就可以入职,因此这种情况对已是离职状态的人来说损失不是很大,处理起来应该也不太棘手,只是HR对人选会心存愧疚。
作者: 花開、終會幕    时间: 2013-8-28 15:31
这未免也太突然了吧
作者: 涂小鸦    时间: 2013-9-4 15:29
新人路过,针对是学习到了!
作者: 福州寒流    时间: 2014-10-3 20:18
星光之夜 发表于 2013-8-6 14:38 ' o1 Z- E* z% |! r" X
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Offer后,会存在两种潜在风险:一是求职者一方应承担的风险,由于公司实际情况发生 ...

+ X9 O& v# K+ G$ Z: S! `' J, i很专业,也很全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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