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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超生”女员工,公司该怎么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一目了然    时间: 2013-8-12 16:41
标题: “超生”女员工,公司该怎么处理
    某女士在一家公司上班,09年5月,已经怀孕的她在离预产期还有一个月的时候,向公司提出申请休息,而公司则到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确定该女士是"超生",没有准假。几天后,某女士再次要求休两个月假,因没有医院诊断证明,公司再次拒绝。一个月后,某女士生下了孩子,不久被通知,在她生产的前几天,已经被公司除名。某女士继而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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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是怀孕,但鉴于二胎,没有向公司说明情况,那么公司这样的处理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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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HR,应该考虑哪些风险规避。你们公司是否有女职工生二胎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你们又是如何处理的?

! x7 U, C; t$ `" C
作者: junping562    时间: 2013-8-12 16:42
公司的做法不违法,国家对妇女三期的保护,是建立在遵守计划生育的基础上的。所以这位女士的诉讼不会成功的。
作者: tonycheungchn    时间: 2013-8-15 07:50
本帖最后由 tonycheungchn 于 2013-8-15 07:52 编辑 % }" g% B$ S* I7 }2 }' f' m1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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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是由国家相应的权力机关来认定的,企业不能单方面认定员工是否“超生”。4 c; V$ I; l- h) T- b9 A$ G

( r. O9 B: L0 y1 v) J0 k5 z: F2、公司因员工“超生”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只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超生(即使在被认定属实的情况下)也不能成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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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可以手续不完备(比如没有医院诊断等,但前提是制度中有规定)不批准员工的产假申请。但如果手续完整,员工还是有休产假的权力的。8 f% M3 m1 b' {& E' e/ n0 n5 J

8 S7 B9 W* f! W  t( b* \2 e另外,员工是不是二胎,是不需要像公司说明情况的,公司也没有权力知道。
作者: 柳编辑    时间: 2013-8-15 07:56
员工超生违法与否,是计生部门去管的事;作为公司,对违法生育的员工,可以规定不予生育津贴和生育期间的基本工资,但不能因此而辞职员工,毕竟至少员工生病也有6-12个月不等的医疗期。
作者: 常理    时间: 2013-8-15 08:21
单从“超生”来说公司是没有权利的处理,只能是不给于相应的福利待遇而已,但是文中提到该员工没有提供诊断证明,请假被拒绝,应该属于旷工范畴了吧,如果公司有相关的旷工处理制度应该是可以进行处理的。
+ Z0 i7 M: V: w4 p  Y说点题外话,如果该女士因为公司不准假,在公司出现意外,这个责任谁来负责?公司不是自找麻烦么
作者: lin041999    时间: 2013-8-15 08:25
理论上来说没有理由不给假,超生与否不是人力资源该操心的问题,如果一定想要用点什么惩罚,可以适当吧情况说的严重点威胁下,不交相关证明没法办理生育保险是小,没有任何说明耽误这么久,严重影响工作,原来的岗位不再适合,调岗到。。。但是工资很低,晋升途径很受限等等。。。
作者: 蓝色翅膀    时间: 2013-8-15 08:33
目前,各类媒休对于生二胎炒的是沸沸扬扬,不少人也是谋划着要生二胎了,鉴于楼主说的二胎,如果这就样开除的话,确实存在法律风险。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属于超生的二胎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她本人如果不能提供相关的计生证明的话,这样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但如果在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那么这样解除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4 c0 a; Z! j/ s! `$ u0 T& u合法的二胎,这个是没有疑问的,按政策休假及发放工资即可。
' P% g: b+ W1 u4 k但对于超生的二胎(本人也不能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或准生证):+ h  T9 t" }; a  h$ {* D
1)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如有规定,如违反计划生育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 r+ m0 w3 b) @7 l
2)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没有关于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那么即使员工属于超生的二胎,也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关于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要按照产假的天数给予休假即98天。从人性及道德层面,女职工生育后,是需要休息的,即使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那么计生部门会对他做出处罚的。至于工资方面,由公司决定是否发放或按多少发放。
作者: 一目了然    时间: 2013-8-15 08:38
蓝色翅膀 发表于 2013-8-15 08:33
3 s4 O4 N& O8 i# @$ C6 c目前,各类媒休对于生二胎炒的是沸沸扬扬,不少人也是谋划着要生二胎了,鉴于楼主说的二胎,如果这就样开除 ...
1 }) F& S) M( s$ k: @
谢谢蓝色翅膀的精彩的回复
作者: pipi125874    时间: 2013-8-15 09:15
第一,企业对于员工是否超生并违法这个情况并不一定有权利进行处理,但是企业应该有权利知情;0 d" s$ S  B) d7 Y3 L& h* q! V
第二,员工怀孕是既定的事实,与计划生育没有关系,个人觉得应该考虑给予员工假期;至于是否超生,是否违法,那都不是我们需要干涉的;
0 E" T5 a3 y  G6 r7 s第三,产假,同第二点,既然是既定的事实,个人觉得产假应该给予,是否给予产假之外的其他政策,企业自行决定;) x0 @' _* p6 n! o1 d
第四,除名。个人觉得不合适。企业可以将此情况反馈到计生办,也可以反馈到相关政府单位,由政府单位处理。然后公司如果在企业管理制度里面,明确一点:员工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予以辞退的。可以发布通报,辞退该员工,但必须及时通知员工。0 {/ n  ]9 L, \7 z6 K$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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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刚刚参与hr工作,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作者: zuifu    时间: 2013-8-15 09:37
其实很简单,公司违法
作者: 寂寞森林    时间: 2013-8-15 10:00
我首先澄清一个大家可能认为的误区:
, I- ^$ Y/ X7 {6 g, R劳动法规和非劳动法规的管理范围大家要弄清楚,往往大家都会混淆,从而失去正确的判断。. g, r  o2 L4 F* Q. i, J
从劳动法规的角度上讲,怀孕是每个女员工的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到刚实施不久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都明确女职工怀孕期间享有休假的权利,并且都没有说是婚生还是非婚生、是一胎还是非一胎,是未婚先育还是未婚先孕等。只要是怀孕了,她就有享受产假的权利。- ~9 d$ F! M# h# P% x8 K' j
至于说产假期间是否有资格享受产假津贴,是否合法,那就是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去处理的了。& M) V) q- s3 c: _. }1 I
这个是不能混淆的。
作者: lyq0727    时间: 2013-8-15 10:50
向寂莫森林说的学习。: B, _- C7 u+ |: E( i5 M2 H2 M
我们公司准许休假,但不按产假享受待遇,一律按产假的时间批准相应天数的事假。98天。
5 y7 i. x; F/ `# j6 z( A不过,在现实中很多员工休完假后就因照顾小孩,不能回来上班,就直接办理离职手续。% c8 L6 A, w: F
所以公司就要求他们必须保证可以回来上班,否则此98天的社保/公积金全部由员工承担。
! j0 T, o5 w, ^' x' y但现实不是很好操作。有员工保证了但到时还是没能按时上班,但再让其社保费等就没什么容易了。% G; Z; ^5 }$ F. A. W0 J* E$ e

作者: dan0712    时间: 2013-8-15 10:54
企业就计划生育根据国家及相关法律规定内部管理制度,员工产前检查、休产假必须出示准生证,否则,按事假处理,对于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和赔偿。对于在生育险内可享受的津贴,只要国家政策允许,员工即可享受。
作者: anyqy    时间: 2013-8-15 11:06
这个事情在公司发生过。一名女员工生第二胎,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是不予以支付产假期间的全额工资的。但是后来考虑到法律风险,与此员工签订了协议,支付80%的全额工资作为福利补贴给该员工。最后此员工的老公前往劳动局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劳动局以双方签订了协议为理由而驳回请求。但是此次事件给公司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事后想想,法律确实没有规定超生的人员不享有产假等福利,建议以后碰到此类情况,还是站在人性化的角度去考虑,站在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的角度去考虑,给予员工应有的福利。
作者: funing437    时间: 2013-8-15 11:32
员工请求休假与是否超生,似乎没有直接关系吧
作者: 一目了然    时间: 2013-8-15 11:33
寂寞森林 发表于 2013-8-15 10:00
3 Z  O6 O3 h% ]" C4 Z  @& N/ i我首先澄清一个大家可能认为的误区:1 u; X1 x, r4 G* I% }/ p
劳动法规和非劳动法规的管理范围大家要弄清楚,往往大家都会混淆,从 ...

  s9 F) U8 R' t" x0 ~$ G嗯,谢谢分享
作者: 一目了然    时间: 2013-8-15 11:34
lyq0727 发表于 2013-8-15 10:50 3 O8 n. K3 {! F0 f8 H% s  s, X
向寂莫森林说的学习。/ v3 u- U% D; ]8 R6 ^- q
我们公司准许休假,但不按产假享受待遇,一律按产假的时间批准相应天数的事假。9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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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不好办,这就需要公司和员工协商了
作者: 一目了然    时间: 2013-8-15 11:35
dan0712 发表于 2013-8-15 10:54 # I4 W. R/ o: f4 J
企业就计划生育根据国家及相关法律规定内部管理制度,员工产前检查、休产假必须出示准生证,否则,按事假处 ...
9 `/ K9 m7 d' f2 o! y
谢谢dan0712的精彩评论
作者: 一目了然    时间: 2013-8-15 11:39
anyqy 发表于 2013-8-15 11:06
, f: X: k4 R. v% B3 |这个事情在公司发生过。一名女员工生第二胎,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是不予以支付产假期间的全额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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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孕妇也是享有福利的,谢谢anyqy 精彩评论
作者: kiki-    时间: 2013-8-15 12:15
首先,这位员工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生第二胎,如果没有向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明,那么公司可以不按一胎的待遇来处理。但是相关的产假还是要给的。但至于工资方面,可以不按全额来给,可以和员工商量,像这种情况一般只给基本工资。但是我认为公司因为员工二胎解除劳动关系这是不对。
作者: sunflower06    时间: 2013-8-15 12:19
按公司规定休产假须提供相关证明,无证明即便给予休假也按事假处理
作者: 一目了然    时间: 2013-8-15 13:15
sunflower06 发表于 2013-8-15 12:19
& l; K" ]5 s" o: g6 N/ j$ {. j按公司规定休产假须提供相关证明,无证明即便给予休假也按事假处理
5 r) |4 r6 d( v2 B2 A
最好是给与休假,但在工资方面企业和员工要协商处理。
作者: 懒猫琪琪    时间: 2013-8-15 13:21
lyq0727 发表于 2013-8-15 10:50
' N- A  G# m: ^$ w向寂莫森林说的学习。
5 v% q; B+ i6 q" H" }6 X% v我们公司准许休假,但不按产假享受待遇,一律按产假的时间批准相应天数的事假。98天 ...

6 Q7 h6 e8 u4 i赞同您的做法,而且这样对双方都比较合理!
作者: xuchao.di    时间: 2013-8-15 13:31
违反计划生育应由政府处理,企业不具有处罚权,故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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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uangxu010320    时间: 2013-8-15 13:36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规定此种情况属于严重违规则可以解约,如果没有规定此做法不合法。
作者: 一目了然    时间: 2013-8-15 13:36
xuchao.di 发表于 2013-8-15 13:31 ) b) j6 L% B, j% z7 x+ x
违反计划生育应由政府处理,企业不具有处罚权,故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 ...

8 M0 {' F( A4 y, P8 \谢谢xuchao.di 的意见,非常感谢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3-8-15 14:18
本帖最后由 福气老高 于 2013-8-15 14:2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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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麻烦了。“在她生产的前几天,已经被公司除名。”此时,员工只是处在计划外怀孕阶段,尚未生育。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违反规定计划外生育的予以除名,因员工尚未生育就除名形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的双倍补偿金。
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3-8-15 14:24
xuchao.di 发表于 2013-8-15 13:31
* l8 @0 }$ `# \7 |& e1 D/ M违反计划生育应由政府处理,企业不具有处罚权,故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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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感。但由于目前国家政策还处在计生处在“左”的阶段,我们的意见得不到支持。
作者: 一目了然    时间: 2013-8-15 14:36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3-8-15 14:24 , ?& v, |7 Y  l3 d8 ~
同感。但由于目前国家政策还处在计生处在“左”的阶段,我们的意见得不到支持。 ...
" Z' J. B* z9 w( g1 c  p1 K
是啊,很难解决的
作者: 懒猫琪琪    时间: 2013-8-15 14:40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3-8-15 14:18
$ q' e- V3 \* A. [" \' ?, l公司有麻烦了。“在她生产的前几天,已经被公司除名。”此时,员工只是处在计划外怀孕阶段,尚未生育。若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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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那说明公司承担的风险更大了吧,
作者: sunshinelzm    时间: 2013-8-15 14:51
1、产假本身并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产假与生育的次数无关,只要职工有怀孕生育的事实存在,不论其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单位都应当无条件地给予女职工足够的产假时间,确保女职工能顺利恢复身体健康。单位不能拒绝女职工的休产假申请。
* U. P3 [8 A6 h5 P' f! [! |: m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可以休产假,但是,对于其能否享受生育医疗费、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等涉及劳动保护方面的权益,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处理。% r, a: f) \( R
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的生育待遇作出特别的规定,但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依据该规定可以认定:生育保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促进计划生育,如此一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该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
; i3 f- Y! J/ Z  [# W更具体明确的规定是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各地这些规定大体都明确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自理,没有产假工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 \. i$ E7 e' \  k* u3、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实务中有三种观点:# W7 h0 q2 {) q3 J& z& a
1、一定条件下可以辞退。: _& H; c" `8 E/ ?. R
《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开除引起的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依据该复函,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由于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最大体现,只要该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依法进行了公示,鉴于部分地区的计划生育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有类似规定:计划外生育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开除、撤职或解除聘用处理,故,在这些地区,这样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不能算违法。所以,即使怀孕女职工享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殊的就业保护权,但是,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辞退。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将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生效的法律要件,则用人单位无权以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a6 a; i) r$ a8 m  e2 v, G, N
如:在2001年4月份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出台了相应文件,文件规定:“在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方面。在劳动合同中,经协商一致,可明确合同期间发生计划外生育情况时,可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劳动合同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企业可解除劳动关系内容的,由此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庭应对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予以支持。7 H, I; Q) |  X" O$ A+ @2 x
2、绝对不能辞退。# t$ X( C; m' a, X
该观点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本身有违法行为,但是从另一个侧面看,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跟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同,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混同。而《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这些规定并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的还是未婚的,是符合计划生育的还是违反计划生育的,只要是女职工怀孕并生育的,就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就业保障权。
4 n  j% V) z, C1 j! V* m至于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范畴,不能按《辞退规定》处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应按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有这样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也应该属于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
" u" V8 d. B7 m( u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曾有类似的判决。
$ w" Z3 e! ^8 K/ \+ C4 ^* W9 Y" _2 g3、绝对可以辞退。  V& ^1 w' y% J' Y  o
该观点认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违法行为,既然女职工有这样的违法行为,则用人单位毫无疑问地可以予以辞退。
; D: X9 u9 X" T6 o如: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0年上半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S* i+ u: @8 ], G4 e$ ^8 @
应该说,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处理此问题,个人建议要熟悉本地区的司法口径。因为,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中,虽然法律规定是相同的,但是各地对问题的认识、对法律的理解各不相同,由于这些差异,相同个案可能在不同的地区会有不同的处理精神或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所以,HR务必要了解本地区对此问题是否形成统一的司法口径。比如:深圳的HR在解答和处理这一问题时,应明确,按照深圳的处理精神,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辞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女职工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作者: wenxue68    时间: 2013-8-15 15:19
公司考虑的重点是员工是否符合公司要求,如员工违反计生政策,不能享受社会福利,但如表现不错,还是可以用的,不必辞退。
作者: gooer    时间: 2013-8-15 15:42
女职工的三期是不受计划生育政策约束的,区别只是是否能享受生育保险而已。+ o' z2 E4 T+ j- k
个人认为,公司在这种情况对员工进行除名处理,是不合理的,就算是合法也是不人性。现在超生的情况已经是很普遍了,很多时候人们之所以超生也是迫于无奈。现在不是已经在讨论单独生二胎和公务员事业单位放开二胎计划了吗?连这些单位都可以生二胎了,为什么普通的公司要以超生来威胁员工呢?9 t1 d+ j$ {4 I/ F$ u% H" M8 f: l/ d* ~
当然公司也不能鼓励员工违反国家的计划政策,做法是可以当成事假休产假,不发薪。我想员工自己也清楚这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感激公司,所以生完了再回去工作,工作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会更好
作者: 红叶情思    时间: 2013-8-15 16:03
anyqy 发表于 2013-8-15 11:06 9 w. P0 p' I  {- i3 Z
这个事情在公司发生过。一名女员工生第二胎,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是不予以支付产假期间的全额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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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的工资不是由社保来发放嘛?这期间怎么还要你们公司给发工资呢?
作者: xitang    时间: 2013-8-15 16:08
三期员工相关规定并没有说明超生与否。所以只有从制度中规定:“违反计划生育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并告知员工确认签名。
作者: wonderfu123    时间: 2013-8-15 16:13
即使是医疗期应该是可以请假的。与生育无关。
作者: anyqy    时间: 2013-8-15 16:34
红叶情思 发表于 2013-8-15 16:03
4 c0 p% H7 G9 H; _, Y( R产假期间的工资不是由社保来发放嘛?这期间怎么还要你们公司给发工资呢? ...

9 x: l% |7 Y+ q$ ~. J6 \4 T工资还是由公司来发的,生育保险的部分是由所缴纳的社保申请领取的。
作者: saikillva    时间: 2013-8-15 16:41
由于员工超生,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待遇,也没有所谓的产假了,员工若请假只能按照事假或者病假处理,由于成为3期人员已成既定事实,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合法,除非公司章程有明文规定
作者: anyqy    时间: 2013-8-15 17:04
红叶情思 发表于 2013-8-15 16:03
7 `, G! d. p1 T& n. J( F产假期间的工资不是由社保来发放嘛?这期间怎么还要你们公司给发工资呢? ...
' L' M& z7 B# f5 z5 W+ c3 E$ K2 J" ?
不好意思,您说的对!是我理解错误了。查询了下最新的产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其中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2 Q4 Z2 b  y$ _- M0 s% e' b

- V$ J7 Y3 D" X5 @  r. R
作者: chuanhua_zhu    时间: 2013-8-15 19:04
本案例,如果是员工申请假期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而采取旷工的方式强行休假,则公司可按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没有法律风险。如是因员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则会面临经济赔偿。引用山东某案例说明(有点长,请大家见谅,案例来源于山东工人报):
# C; U: p, @0 D    叶女士是某公司质检员,2012年2月生下二胎,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计划生育部门处以罚款,政府半年工作检查时也因此对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处分,并列入了年终工作“一票否决”名单。对此,公司领导非常恼火,在叶女士哺乳期满6个月的时候,向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她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职手续,不再追究其他责任。公司解除叶女士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呢?我们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g0 }: s5 `5 }5 R2 P0 n" l3 Z  R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性质
2 l- i- Y1 J' _. x' P/ z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可见,国家提倡而不是强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对于按照国家提倡履行义务的按照该法第4章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包括:(1)晚婚晚育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2)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3)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和地方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等。对于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了不能享受以上(1)、   (2)的奖励外,还要根据该法第41条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虽然具有强制性特点,但根据《行政处罚法》却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超生不属于违法行为。  U) U# w# I/ Q5 H
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女职工超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5 v- P+ i6 E* U; _8 L8 F! B) s$ L: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是非常明确的,该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以上法律规章并未以是否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因此,若用人单位以女职工超生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效。! j' w/ R& e/ T. G; D7 V3 I' c
三、超生女职工不能享受的待遇; t+ j0 @( `1 l9 q: s* R
    不能解除超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意味着国家和用人单位对落实计划外生育政策没有任何招数呢?当然不是。超生女职工与计划生育女职工相比,享受的待遇是有很大区别的:(1)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假。(2)不能享受独生子女费。(3)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4)不能享受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5)不能享受计划生育津贴。(6)不能享受其他奖励。如,山东省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除此之外,对于赋有计划生育义务的适龄夫妻,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不排除党纪政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是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的,还有可能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作者: 星光之夜    时间: 2013-8-15 21:21
楼上的 “sunshinelzm ”朋友分析的很多,也提出了很多法律依据,我这里补偿一点2012年8月深圳最新的针对“超生”员工的处理精神 :# m- m' y( \#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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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深圳的实践处理精神是: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以支持。9 N+ S, D) ~( {/ f" d+ u
但是2012年8月,深圳这个处理精神又发生变化了:
4 M% P+ _! T4 d2 N5 e 《深圳市劳动合同管理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七、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问题。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仍然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条款,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 ( m; H: s% q) @# X" w9 o' Y0 G

作者: sapio    时间: 2013-8-15 22:05
本帖最后由 sapio 于 2013-8-15 22:21 编辑 & s8 s  B. Y7 U/ d+ X

, }2 x! u8 Q6 x+ i/ \贵公司属于法西斯主义公司!~本人在这里表示强烈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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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o3 W) R/ ?3 B(1)生育权乃是天赋人权,这一权利不因任何人间“成文法”而失效!~从本质上说,侵害这一天赋人权的法律均属于“非法”!(自然法大于一切人间法,自然法刻写在人类心灵之中,而不是纸面上)要知道,道德乃是一切法律和制度的基础。(2)“计划生育”合法吗?告诉大家——在这个星球上,只有中国才实行这一血腥政策!~胎儿自在母体中孕育,就具有了现实的生命,然后杀死这一婴儿,就是G匪做的事情!~这一做法不仅不符合西方文明和普世价值,也违背了我们中华民族儒家所强调的“生生之德”。——(3)从现实角度考虑,计划生育造成了中国人口结构失衡,严重威胁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人口老龄化,给全社会成员带来了沉重的压力,企业用工成本将越来越高昂!~(4)从科学角度看,计划生育完全没有科学依据!社会学和人口学研究表明,工业化进程一旦开启,不要说人口增加,人口不减少都十分困难!(5)最后,我要问楼主一句:遵从法西斯主义的法律是道德的吗?二战时期,德国很多人对付犹太人没有遵从法律吗?事情该怎么做,就写在人们的内心之中,不要舍近求远!《诗》云,“伐柯伐柯,其则不远”。* v4 h3 z  H9 V: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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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b' P9 X  M1 z: \) Q( C# W结论:贵公司的非人道做法给贵公司声誉带来严重损害!~而贵公司的管理理念则表明,贵公司不可能成为一个成功的公司,总有一天会倒闭破产!~0 s$ F" h9 B7 Y6 r/ u5 p9 H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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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nycheungchn    时间: 2013-8-16 09:14
本帖最后由 tonycheungchn 于 2013-8-16 10:00 编辑 $ ?  W* R, p# \
anyqy 发表于 2013-8-15 11:06
: Z0 U6 H$ n" M: o$ z这个事情在公司发生过。一名女员工生第二胎,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是不予以支付产假期间的全额工资 ...

, J* Q& n: a$ D! [) K2 n看了几个地方的规定,不符合计划生育的都不享受产假工资,这一点比较一致。
作者: zhanglei615    时间: 2013-8-16 11:49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作者: zhangminiam    时间: 2013-8-16 14:39
我们公司休假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开始休产检假就必须提供准生证。
作者: clmgp    时间: 2013-8-21 11:02
我们这边的街道办每年都会要求公司立一份承诺书,保证公司内的员工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公司承诺了了,就要负监督的责任。因此女员工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司是不能继续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否则公司是需要承担风险的。
作者: 351233609    时间: 2013-8-21 11:21
是否“超生”,是由什么样的权力机关来认定的呢?
作者: beeyao    时间: 2013-8-21 11:49
学习了!
作者: beeyao    时间: 2013-8-21 11:49
anyqy 发表于 2013-8-15 11:06 3 ~! b& T8 `& k7 n0 H+ |# c) u
这个事情在公司发生过。一名女员工生第二胎,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是不予以支付产假期间的全额工资 ...

8 N3 ^7 t& D: O5 w公司有点被动~不过劳动法都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考虑的.
作者: lsp0928@126.com    时间: 2013-8-23 10:12
tonycheungchn 发表于 2013-8-15 07:50 - K$ ^& e. \5 y# f/ L  i4 q
1、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是由国家相应的权力机关来认定的,企业不能单方面认定员工是否“超生”。% L1 h' U0 u9 S* S& J
...

) c- k' X6 e# F2 d: a( @, `关于这一句“另外,员工是不是二胎,是不需要像公司说明情况的,公司也没有权力知道。”
: D4 t# t8 p2 `2 [" Y/ Z; R' A! s3 S) }# U+ g1 c
企业是有权力知道的,国企都有计划生育部门,不给你盖章你生育证都办不下来,而且如果超生也和党政一把手的任职有直接关系,因为到一定程度国企一把手是可以直接被免职的!
作者: chhyan2452    时间: 2013-8-23 10:45
那有女职工在违反计生政策怀孕期间,公司是不可以辞退该员工的是吗?
作者: spcchenyue    时间: 2013-8-24 15:57
呵呵,这个话题大家很感兴趣也很有经验啊,跟着大家学习了一番。建议楼主可以把回复的比较经典和可操作的方案和方法重新编辑在主题帖中,让更多的人可以参看学习!~
作者: sharefun    时间: 2013-8-26 10:31
柳编辑 发表于 2013-8-15 07:56
! P7 r' l* ]* {) p, y: S1 v员工超生违法与否,是计生部门去管的事;作为公司,对违法生育的员工,可以规定不予生育津贴和生育期间的基 ...

- m$ w9 _3 `0 K国家的政策到底是什么啊
作者: tinalou    时间: 2013-8-26 16:49
我们公司的处理原则是,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但凡申请产前检查假,产假的员工,均需出具生育服务证和出生证明,如果没有所有假均以事假处理。
作者: @清风@    时间: 2013-8-27 15:34
寂寞森林 发表于 2013-8-15 10:00
8 w! S  X/ f5 l0 U我首先澄清一个大家可能认为的误区:
( l) r3 O; ~, T4 k7 x劳动法规和非劳动法规的管理范围大家要弄清楚,往往大家都会混淆,从 ...
6 u+ A# A% H: J: L+ L
完全同意这个说法,超生是计生委的事,公司应按劳动法来处理,至于生育保险该不该给,也是社保的事。不得以此开除的。& E9 a! ]# F0 T9 q

作者: hgtlzy@126.com    时间: 2013-8-28 13:54
学习了,这个问题之前一直没弄明白
作者: F117A    时间: 2013-8-28 15:31
公司如果有请病假等需要医院证明的管理制度,那这个女职工没有提交生病证明也没有孕产证明,则公司可以辞退该女职工;但公司私下去调查超生事由是没有这个权限的,就算超生也不属于辞退的理由(国企除外)。
作者: li115226sunny    时间: 2013-8-28 23:23
不管员工是否超生,企业都没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popo969    时间: 2013-9-3 15:06
在有些地方,如深圳有明确的规定: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仍然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条款,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此条写在了劳动合同里,或在规章制度里且规章制度是依法制定且公示的,那么没有问题------解除!
+ f$ Y8 i. g% Z+ v+ y0 C* W7 `8 v( B6 G除了上述情况,如果解除,则会成为违法解除。
作者: lchriddle    时间: 2013-9-3 18:19
1.  二胎是否超生不是我们应该操心的问题,这个主要依据是计生部门是否给发放准生证,如果有这个人家是受国家相关法律保护的,企业肯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 \$ E' R! i/ W+ y
2.  如果确实是超生,企业也不能依据超生而做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这个是非常容易陷自己于被动,我们是否可以侧面地给予员工一些信息,让她自己知道这样的操作是不合理的,即使留下来也不可能会有良好的晋升空间。
作者: champagne    时间: 2013-10-18 10:44
参考楼中一位朋友公司的做法,和员工签署协议,只要协议内容不违法,出现纠纷的时候这份协议还是得到法律支持的。
作者: lingsuki    时间: 2013-11-18 13:07
回复一个看下内容
作者: hipyn    时间: 2013-11-18 14:06
直接除名的方法是不可取的,这里已经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了。对于这种情况我任职的几家公司分别有不同的操作。较人性化的按照病假来处理,但需要员工提交医院的病假证明。另一种是公司成本较小的,按照事假来处理,不计算工资。这两种方式的处理都以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存在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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