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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有什么风险? [打印本页]

作者: ssund    时间: 2013-9-13 16:15
标题: 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有什么风险?
公司有60人的合同到9月30日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签了,因现在公司没有订单了,现也没有工作可做了,准备星期一让哪些人离厂(本来要哪些人来上班签到打卡到30号止,但考虑到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员工也想早些离厂),全部给予了补偿,这样的情况下公司这样做会有什么风险呢?
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3-9-13 17:12
没有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说法,这种情况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说明解除原因和经济补偿事宜。
作者: hugly88    时间: 2013-9-13 18:31
公司要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如单位是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解除,你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为:你本人的月工资乘以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2、一个月代通知金。一个月的本人工资。4 b' y4 f6 w1 N% L( |0 j2 r& 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对用人单位来说,在辞退员工时,务必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即辞退员工时一定要保证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规定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因此证据确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依据,这是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员工的关键。同时,在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程序问题,如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问题等。防范于未然,方保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 henlenchang1    时间: 2013-9-13 21:24
本帖最后由 henlenchang1 于 2013-9-13 21: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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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劳动合同未到期就解除劳动合同且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且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要做好相关的书面文件证明,比如离职证明上的离职日期要以劳动合同终止日为准,而不能以实际离职日期为准。总之,凡涉及到类似的文件都以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准。- [  B: u% I8 y; N$ B
2.如果不做好相关的文件证明,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如果有员工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入职的,公司以劳动合同终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金应从2008年1月1日之后算起,之前的则不用补偿(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旧劳动合同法无此规定)。据此,如果该员工主张劳动合同未到期,是与公司协商解约,而不是劳动合同终止解约,则面临着需支付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
作者: bi-lawyer.com    时间: 2013-9-21 22:55
除了一些特殊情形如满足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怀孕合同顺延等情形,到期不续签只要按法律赔偿,从法理上说,问题不大;实践中来看,60个人毕竟人数众多,引起矛盾形成集体争议的话,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建议谨慎处理。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3-9-22 08:22
什么叫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是法定的,不能约定。你们单位这种情况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双方事先谈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是没有问题的,当然要签好协议,保留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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