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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处理无固定期限合同? [打印本页]

作者: dovechem    时间: 2013-10-25 13:10
标题: 如何处理无固定期限合同?
现想咨询以下问题:
我公司有一员工,200418日入职,2008年后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201417日合同到期。但是公司根据他的表现,不打算续签合同。请问如何操作?
1.   如果员工书面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能不同意吗?
2.   如果公司提前一个月同员工进行协商,给经济补偿金(N+1),但是员工就是不同意,赖着不走,那公司如何处理?
3.   如果员工拒绝协商,然后泡病假,公司如何处理?
期待您们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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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懒猫琪琪    时间: 2013-10-25 13:20
楼主可以@好友,让更多的HR参与讨论哦4 z4 x* c8 H1 T: h8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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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雨魂    时间: 2013-10-25 16:58
好好学习了
作者: 郭冷    时间: 2013-10-25 17:58
个人建议如下,仅供参考:8 ]" V9 b( K+ {8 q! d
1、员工书面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是不能不同意的;
4 D+ W$ q4 Y7 S0 W9 r6 q2、与员工协商不成,则可以考虑换岗,观察在新岗位的工作表现,考核工作业绩,收集不胜任工作岗位的相关证据;, M7 i' c; C6 Y" ?- ]- s" l/ Y
3、对于泡病假的员工,需重新审视公司的请假管理规定,如请病假的时间、病假期间薪资标准、需要提供医院证明等。调查员工弄虚作假的行为,收集证据。
作者: 管水    时间: 2013-10-28 10:04
个人建议如下:
% K0 n5 F- s" o; E$ z  d1.   如果公司未考虑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那么合同到期支付经济补偿金让员工走人就行。只有在公司提出要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后,员工书面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才不能不签;, p6 f5 v# O- |9 B/ r
2.   如果公司提前一个月同员工进行协商,给经济补偿金(N+1),但是员工就是不同意,赖着不走,那公司如何处理?这里请注意,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什么时间走人都是可以的;如果支付N+1经济补偿金要求提前走人的,那就得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才行。不是什么情况下都能要求员工提前走人的。如果符合条件,员工赖着不走么,和员工讲讲清楚,发挥一下HR人员的能力嘛,不发工资就行了。
; i! v+ c8 }8 J5 s; x) z3.   如果员工拒绝协商,然后泡病假,公司如何处理?如果员工病假合理,合法,那也得让他泡着,等医疗期过了再处理。公司里有关于病假申请的制度么,或者到开具病假的医院去确认一下,是否真的需要休息。
作者: dovechem    时间: 2013-10-28 11:23
本帖最后由 dovechem 于 2013-10-28 11:24 编辑
1 f: N; `; ^; z+ q- T& n8 d
$ ]* v, c' T1 s4 j谢谢。但是对于无固定期限,天津地区的解释是公司没有自***,第三次合同必须签订。所以导致很难处理
作者: 为梦放逐    时间: 2013-10-28 16:46
管水 发表于 2013-10-28 10:04 " f+ c, c0 E$ G9 h( _" G4 A& H( A) p
个人建议如下:! @3 z2 `; c6 \% B( f. u$ S
1.   如果公司未考虑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那么合同到期支付经济补偿金让员工走人就行。只有 ...

: v  p+ @! S9 X3 Y你的观点和我基本一致,对于问题1,我认为只要签订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企业都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问题2,单位做法已经完全符合甚至超过了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无需害怕,如果员工赖着不走,那只能走仲裁;问题3和问题2处理问题一致
作者: 管水    时间: 2013-10-29 09:13
dovechem 发表于 2013-10-28 11:23 ( U$ E5 J+ M& ~
谢谢。但是对于无固定期限,天津地区的解释是公司没有自***,第三次合同必须签订。所以导致很难处理 ...

. j1 H$ d6 g/ _你去问问清楚,如果第三次必须签订,那么之前那次合同的到期解除就没有了?那和第二次就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什么区别?应该不会的吧。
作者: dovechem    时间: 2013-10-29 09:35
问了仲裁和律师,都是如此解释的,我们也很迷惑
作者: bijianjun    时间: 2014-1-20 16: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 ?0 r/ Q! B5 |2 f" \' j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4 E# C, @1 ]* s) _沪高法【2009】73号
/ Q7 p" ^& s- z' r, w- B" E
/ M% A$ {( n/ o  s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g; f4 Y' P0 r; K' m# k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1 C. d/ z1 n, S! F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 w  g; ?% ?0 c1 [5 e( v+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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