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如何处理无固定期限合同? [打印本页]
作者: dovechem 时间: 2013-10-25 13:10
标题: 如何处理无固定期限合同?
现想咨询以下问题:
我公司有一员工,2004年1月8日入职,2008年后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2014年1月7日合同到期。但是公司根据他的表现,不打算续签合同。请问如何操作?
1. 如果员工书面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能不同意吗?
2. 如果公司提前一个月同员工进行协商,给经济补偿金(N+1),但是员工就是不同意,赖着不走,那公司如何处理?
3. 如果员工拒绝协商,然后泡病假,公司如何处理?
期待您们的答复!
% @) x, e' J) w' J, c4 ?: h8 q2 X
作者: 懒猫琪琪 时间: 2013-10-25 13:20
楼主可以@好友,让更多的HR参与讨论哦
8 ?; |2 ~1 n2 w[attach]300905[/attach]% ?) y, C- d+ M1 S# P
作者: 雨魂 时间: 2013-10-25 16:58
好好学习了
作者: 郭冷 时间: 2013-10-25 17:58
个人建议如下,仅供参考:9 C1 P" \9 O8 J4 Y. h
1、员工书面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是不能不同意的;. N7 m7 } w* N
2、与员工协商不成,则可以考虑换岗,观察在新岗位的工作表现,考核工作业绩,收集不胜任工作岗位的相关证据;
e* S! \1 g1 {% F# t$ R& d3、对于泡病假的员工,需重新审视公司的请假管理规定,如请病假的时间、病假期间薪资标准、需要提供医院证明等。调查员工弄虚作假的行为,收集证据。
作者: 管水 时间: 2013-10-28 10:04
个人建议如下:' `0 s5 P2 b6 M& x9 d, s
1. 如果公司未考虑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那么合同到期支付经济补偿金让员工走人就行。只有在公司提出要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后,员工书面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才不能不签;1 r( M, S# M# `! h" [8 Q1 x# \
2. 如果公司提前一个月同员工进行协商,给经济补偿金(N+1),但是员工就是不同意,赖着不走,那公司如何处理?这里请注意,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什么时间走人都是可以的;如果支付N+1经济补偿金要求提前走人的,那就得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才行。不是什么情况下都能要求员工提前走人的。如果符合条件,员工赖着不走么,和员工讲讲清楚,发挥一下HR人员的能力嘛,不发工资就行了。' p; ?! K9 S1 t0 {5 g
3. 如果员工拒绝协商,然后泡病假,公司如何处理?如果员工病假合理,合法,那也得让他泡着,等医疗期过了再处理。公司里有关于病假申请的制度么,或者到开具病假的医院去确认一下,是否真的需要休息。
作者: dovechem 时间: 2013-10-28 11:23
本帖最后由 dovechem 于 2013-10-28 11:24 编辑 1 Q, a& O8 ~. `- ?# V; H
( j3 |! ?4 L. n: r
谢谢。但是对于无固定期限,天津地区的解释是公司没有自***,第三次合同必须签订。所以导致很难处理
作者: 为梦放逐 时间: 2013-10-28 16:46
管水 发表于 2013-10-28 10:04
7 T2 z% \: _$ K4 ~/ b! C
个人建议如下:
* [# g# [* ]0 _4 W# |9 N) ~# @1. 如果公司未考虑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那么合同到期支付经济补偿金让员工走人就行。只有 ...
: \1 o; y; x# F# ~% Y
你的观点和我基本一致,对于问题1,我认为只要签订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企业都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问题2,单位做法已经完全符合甚至超过了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无需害怕,如果员工赖着不走,那只能走仲裁;问题3和问题2处理问题一致
作者: 管水 时间: 2013-10-29 09:13
dovechem 发表于 2013-10-28 11:23 
3 _; _, G' c2 S- a- L" g谢谢。但是对于无固定期限,天津地区的解释是公司没有自***,第三次合同必须签订。所以导致很难处理 ...
; t0 e' P+ f3 U; O你去问问清楚,如果第三次必须签订,那么之前那次合同的到期解除就没有了?那和第二次就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什么区别?应该不会的吧。
作者: dovechem 时间: 2013-10-29 09:35
问了仲裁和律师,都是如此解释的,我们也很迷惑
作者: bijianjun 时间: 2014-1-20 16: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V2 x, \8 C0 j j& }. p. V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V% v7 w9 r, Y6 K
沪高法【2009】73号
5 q6 F: W! z/ D( [/ f* O
" v) O1 G) z! Q% _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Y" k& V4 E) u& }, ?6 D( d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 H o) K6 h; \( ?6 }0 E5 M3 J( l《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2 |' E0 ~: E& A) ?& w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