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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阳光下的罪恶—山东莘县柿子园乡商庄村毁树事件 [打印本页]

作者: boluomimi    时间: 2013-11-27 18:17
标题: 阳光下的罪恶—山东莘县柿子园乡商庄村毁树事件

  
  我叫刘建旺,是山东省莘县柿子园乡商庄村村民。
  
  2013年11月21日,是让我刻骨铭心的日子。这一天,我和妻子辛苦栽种的树木128株(价值七万余元),惨遭犯罪嫌疑人毁坏。一天之间,百余棵长势良好的树木被人毁坏殆尽,只留下一片白花花的树茬,刺激着人的神经。
  
  我当时在北京打工,妻子发现后,弱不禁风的她却无法阻挡阳光下的罪恶!
  
  无助的妻子,哭泣着,呼喊着,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犯罪嫌疑人丧尽天良,光天化日之下,砍树,抢夺,疯狂到极致!随后,犯罪嫌疑人扬长而去。
  
  “怎么办?怎么办?”她颤抖着拿着手机,嘶哑的哭泣着给我打来电话,期望自己的男人、远方的我,能够保护自己家的财产。
  
  报警,我脑海里闪现出第一个念头。
  
  随后,我打通了莘县公安局值班室和县林业局电话。
  
  当地警方迅速通知了派出所过问此案,但至今没有下文。而县林业局方面对我的毁林举报至今没有任何反馈消息。
  
  树木因何原因被毁?被什么人所毁?事情的真相是什么?
  
  后来了解到,是柿子园乡干部指使社会人员所为。美其名曰是建设农村新居,搞旧村拆迁腾地,搞土地增减挂钩等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但是,我对此仍困惑不解:
  
  我的百余株树木,难道不是我自己的私有财产?
  
  乡、村干部为建设新民居拆迁腾地,指使他人毁树,是否经过了我的签字同意?
  
  我国宪法、民法,物权法,关于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难道是一张废纸?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毁坏我家的树木,究竟是否构成了犯罪?
  
  期盼莘县公安局,尽早给我一个说法。
  
  希望各个媒体、新闻记者来给我主持正义,帮我讨回公道。
  
  山东省莘县柿子园乡商庄村村民
  
  刘建旺
  
  201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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