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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怀孕女工请假变旷工被辞退,是何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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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n041999
时间:
2014-1-3 11:05
标题:
怀孕女工请假变旷工被辞退,是何缘故?
周某于2010年5月6日应聘于广州某保健器材营销中心,从事销售按摩椅工作,同年8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2010年12月5日周某向单位请假,内容为“因本人怀孕反应过大,不能正常上班,特请假休息,望领导批准”。同日,单位副总同意周某休假,周某于是回家休息。2010年12月15日,周某因妊娠剧吐到医院就诊,医院诊断证明书建议周某休息治疗。2011年2月24日,营销中心以周某旷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营销中心才把批注“同意休假半月”的请假单交给周某。周某申请仲裁。请求判令营销中心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等。对此,你怎么看?
作者:
白头熊
时间:
2014-1-3 12:05
时间跨度是不是有问题?什么时间解除合同的?2011年2月24日还是2010年2月24日?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4-1-3 14:00
第一,医院已经确定为需要休息治疗,理应给予病假待遇。公司批准与否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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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因为时间上出现断片,需要详细些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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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公司如因员工无故未到岗,应催告其上班,如果公司没有执行法定义务,此解除无效,员工可以要求恢复或以违法解除要求赔偿
作者:
wyl718
时间:
2014-1-3 14:22
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期女员工是HR通常都感到棘手的问题。对此,无奈的HR通常在招人时选择敬而远之。。。
作者:
lin041999
时间:
2014-1-3 15:52
本案中,该营销中心未能举证证明周某请假时告知了其准假期限,此后周某的就诊证明也印证了其妊娠反应需要休假的事实,周某因怀孕不适作相应的休息符合常理,营销中心以周某2010年12月22日起旷工没有依据,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因此仲裁应判决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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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胎儿正常发育、优生优育的重要一环。因此,给予怀孕期间女职工特殊保护不仅对于劳动者本人意义重大,对于用人单位甚至全社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因为,每个人都有家庭,每个人都有妻儿子女,企业唯有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心态来对待每一位员工,才能获得员工将企业视为大家庭的回报。如此才能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企业的发展才更有可持继性。否则,企业若只一味地想压榨员工的劳动力,在员工怀孕时便想方设法地将员工辞退,其遭受的将不仅是员工的抗议,更会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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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头熊 @宠着小猪
@wyl718
作者:
jjllovetl
时间:
2014-1-3 18:56
周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营销中心以周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理由如下:1.营销中心未能举证证明在周某请假时已经告知其准假期限,而周某所出具的医院就诊报告也印证了周某需要调养的事实,这也是我国劳动法对怀孕期妇女实行特殊保护的体现。2.从案例描述来看,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员工未上班后公司已经发出催告其上班的通知,公司未执行法定义务,故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作者:
yangdong19
时间:
2014-1-4 16:15
从人力资源控制风险角度来说:对于休班(属福利范畴)延期的,公司催班书面函在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做用,劳动仲诉讼过程本着谁有利谁举证的原则,这是第一手材料。。。对于产期员工的保护,有劳动合同法中也应本着不严重违返公司制度的前提,若多次催班,而仍无理由拒绝,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可以的。。
作者:
上善若水2010
时间:
2014-1-7 14:04
1、女职工在第一次请假休息时,副总应该要求其提供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的,如果女职工开不到医院证明副总可以拒绝批准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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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职工的请假单没有注意日期,副总也没有批注时间节点,这就为后期无法证明女职工旷工留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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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孕期女职工的合同解除最好提前咨询下律师再决定。程序和证据一定要足够充分和合理,否则,很容易惹上纠纷,而一旦惹上,输多赢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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