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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拒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 视为已订无固定期合同 [打印本页]

作者: 东阳人才网91job    时间: 2014-1-21 11:11
标题: 拒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 视为已订无固定期合同
  91job导读:王女士一年前到一家私营公司应聘文员。老板说要有三个月的试用期,如果试用期考察合格,再签书面劳动合同。( O! c" `* Z9 g9 R- V*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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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满后,王女士找到老板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老板却说:“最近在忙别的事,过一段时间再签,如果等不及的话可以走人。”又过了一段时间,老板对王女士说,她的工作性质是临时工,现在公司不景气,叫她以后不用再来上班了。9 Q5 V, D  g+ y# |5 Z

6 Z% A+ v  W0 t+ M; G% p  东阳人才网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老板想要逃避相关责任,一直拖延签订劳动合同。而王女士在公司工作已满一年,即可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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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g7 K' ~. i3 e4 x3 j( m( G5 Y7 ]  因此,老板无权开除王女士。王女士有权继续留在公司工作。+ [2 i0 Z( B% S)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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