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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问恶毒的我可不可以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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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arriey2000
时间:
2014-1-24 12:55
标题:
请问恶毒的我可不可以这么做
2007年进入一家公司,2007年底的春节年会放在周六召开(公司没有算加班),我记录下公司的邮件以及早上的打卡记录并且当月的工资条也拿好,证明没有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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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后我准备主动辞职,我用2007年的年会说事,证明公司没有给我加班工资以及调休,说他违反劳动法申请仲裁要赔偿,你说这可行不?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4-1-24 16:58
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实践中,很多地方只支持往前推两年内的加班工资。所以,最好你到当地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部门咨询一下。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4-1-24 17:01
为何只能支持两年内的加班工资,根据国务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所以,用人单位如果在工资支付凭证满2年时就销毁了,证据就灭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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