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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陪客户喝酒伤身 不属于工伤 [打印本页]

作者: 东阳人才网91job    时间: 2014-1-26 10:17
标题: 陪客户喝酒伤身 不属于工伤
91job导读:杨先生在一家私企从事销售工作,经常要在外应酬客户。前不久,他应领导的要求陪客户吃饭洽谈业务时,由于饮酒较多而中毒,住院花去几千元。杨先生找单位报销,但单位不予报销。 $ Q5 _3 H& e7 r8 p  p
东阳人才网指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之一的,都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再者,工伤认定的三要素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杨先生饮酒受伤,既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属于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因此,虽然杨先生是受领导要求陪酒,但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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