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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法培训课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六大亮点二 [打印本页]
作者: 义贤律师事务所 时间: 2014-2-14 12:01
标题: 劳动法培训课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六大亮点二
2014年1月26日,人社部发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意味着劳务派遣制度终于有了专门的法律条文,企业对劳务派遣制度的适用也将揭开新的一页。《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辅助性岗位需协商确定、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完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机制等着诸多亮点,但是每一项法律制度的制定都不是完善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不例外,该《规定》同样存在众多不足,需要后续的完善。本所微信平台为便于读者了解该《规定》,即日起开始推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亮点与不足的系列文章。
亮点二 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岗位禁超用工总量10%“劳务派遣”,是指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一方面满足了劳动者对灵活多样化就业方式的需求,促进了就业;另一方面使企业用工制度更加灵活。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随时增加或减少用工,从而可以减少企业“应雇而未雇”或“应多雇而少雇”现象的发生,提高雇工效率。但是作为一个健康的用工环境,劳动合同制用工应为主流,而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处于补充性的辅助地位,并且近些年来劳务派遣用工被非法地用于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律义务,甚至有些企业利用这一制度违法降低用工成本,因此,控制主要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显得尤为重要。 此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上做出明确的限定,即: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其中,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
虽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4条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所占用工总量的比例,但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5条也对用工比例限定做了例外规定,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第4条与第25条的规定结合起来,既严格限制了一些用工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滥用劳务派遣工的情形,又有利于一些特殊行业的发展。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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