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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制约人力资源监守自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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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诚实007
时间:
2014-3-4 17:23
标题:
如何制约人力资源监守自盗合同
经常有这样的案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在离职前,利用职务之便,偷走或撕毁属于公司的那份其本人的劳动合同,跟着就要挟企业老板,要求赔付多少钱,否则去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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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预防人力资源管理者监守自盗: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劳动者一份、人力资源部一份、老板(代表老板的部门)一份;或者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劳动者一份,人力资源部成员的属于企业的那份劳动合同由分管人力资源部的高层领导保管或者由老板(代表老板的部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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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保管的那份劳动合同,不要随意外借出去。曾经发生很多这样的案例,一般的劳动者到人力资源部说,自己保管的那份劳动合同遗失了,要借公司那份出去复印一下。当其拿到公司那份后,就没有再返还给公司,同时提出离职;这属于典型的恶意员工。真要复印一份,也应该由合同保管部门亲自复印并交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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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使的霓裳
时间:
2014-3-12 16:23
这个。。。真有这样的案例啊?
作者:
shanexu
时间:
2014-3-21 15:02
的确有这样的案例。我还处理过一起,HRM故意找别人签署自己的劳动合同,然后与公司打官司,申请笔迹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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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的做法时,劳动合同发放给员工签字时,有《劳动合同发放签订表》;员工签订合同后,在公示栏告之签订情况,公布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名字。公告栏拍照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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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表的管理,均应由资料管理岗位统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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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顾问劳动法律服务所,欢迎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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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影空
时间:
2014-3-29 15:29
劳动合同借阅制度!
作者:
有网络就有分享
时间:
2014-4-1 09:34
感谢分享,论坛有你更精彩!!!!!!
作者:
hxf731
时间:
2014-4-3 12:29
1、是有这样的案例,所以有些大的公司一式三份:员工一份、HR部门一份、财务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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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觉得劳动合同借阅制度也是不错的,但很多毕竟在同一部门且是直线领导要原件,有时候可能执行还是会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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