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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应聘者要求取消或缩短试用期,HR该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zxccom    时间: 2014-4-1 17:13
标题: 应聘者要求取消或缩短试用期,HR该怎么办?
本帖最后由 zxccom 于 2014-4-8 14:21 编辑

     华恒智信咨询公司问题诊断:我所在的是一家IT企业,负责招聘工作。在我工作期间,经常遇到一些经验比较丰富、来公司立即能发挥作用的技术人员,当我们双方对彼此比较满意、谈到薪酬待遇的时候,他们就会提出免去或缩短试用期的要求。这让我感到很为难。如果一次次的破例,会使其他员工心里不平衡,也容易遭到后来者的效仿,如果不答应他们,他们就会因此拒绝加入公司。对于这个问题,我该怎么解决?



作者: 武子枫    时间: 2014-4-1 20:15
重新修改试用期转正流程,分裂出一套提前申请流程或者模块,提高转正的考核难度,这样不就平衡了老员工的心理了?争取到主动,防止一些人恃才傲物!
作者: 公子无忧    时间: 2014-4-2 16:31
搞清试用期双方真正在意的问题:
员工在意的是想早日有正式员工的待遇;
企业在意的是如果不合适,企业试用期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不就明了了,如果真是人才,试用期直接给正式的待遇不行吗?不差那几个小钱吧?还能保留企业在意的权利。
作者: rainytao    时间: 2014-4-2 16:45
难道转正没有标准的吗?没有考核的吗?考核他不就行了。HR很好把关。难易程度设计上可以做些文章,主动权在我们手上。有经验的员工,人家要求缩短试用期,太正常不过了。如何拿捏,自己把握。
作者: 超逸绝尘    时间: 2014-4-2 18:08
还没有雇佣劳动者,就让劳动者把公司给绑架了,第一次和你要免去试用期,第二次会不会和你要干股分红?游戏规则是企业来制定,管理制度不是随便就要改变的。
作者: 富饶的雨田    时间: 2014-4-3 09:11
超逸绝尘 发表于 2014-4-2 18:08
还没有雇佣劳动者,就让劳动者把公司给绑架了,第一次和你要免去试用期,第二次会不会和你要干股分红?游戏 ...

赞同!任何员都不可凌驾于公司的制度之上。合理的建议可以采纳,但不是马上回复改变,而是要经过大家共同决策。
作者: JACK-CHO    时间: 2014-4-3 11:07
试用期根据能力提前或延迟转正,这个可以灵活运用的
作者: 小雨的理想    时间: 2014-4-3 11:59
试用期可以给他全额工资,但是最好还是要有试用期的
作者: feitian0408    时间: 2014-4-3 14:44
作为HR,要明确设定试用期的作用,原则上的东西还是要坚持住。
对于真正的人才,楼上几位的作法可以借鉴。
作者: 蹲着玩尿泥    时间: 2014-4-3 15:24
你把你们公司试用期的政策拿出来,我们可以具体分析下。

如果每个人都提出类似要求,我怀疑是你们的制度需要改进。
作者: 风中火烛    时间: 2014-4-3 16:29
要搞清楚试用期的意义何在:试用期不只是对工作状态的适应,也是要对公司氛围和企业文化的适应的!
如果仅仅是对薪资的要求,那完全可以试用期给转正的薪资,试用期是有必要存在的;
如果不是对薪资要的要求,那该遵守还是的遵守的,这是服从性!试想一下,这点都想特立独行,那之后其他的规章制度还有团队工作是否能一起配合?
再者,试用期时长还有考核标准不一样在HR这里吗?童谣可以约束这种人
以上个人浅见!坐等高人解答
作者: 短袜    时间: 2014-4-3 17:24
1、首先要搞清楚候选人为什么要缩短试用期,是因为试用期待遇不同么,还是其他原因
2、可以对候选人说明,试用期是劳动合同通用的条款,是双方了解的过程,候选人也可以借此机会确定是否符合自己的期望
3、同时可以和部门沟通,设定合适的考核标准,如果候选人能够提前达到考核要求,那么是否可以提前转正。通常部门是要求合适的员工,会同意这样操作。关键是考核指标和目标值要设置好
提前转正也有好处,能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以及对公司的认同感。
作者: 种在冬天    时间: 2014-4-4 11:28
个人建议,叫作别具一格用人才吧,试用期这个问题。
作者: lukehr    时间: 2014-4-4 11:47
试用期还是要有的,但可以缩短,缩短的程度要视各公司对新人试用培训、辅导跟踪与考核评价能力来定。短的话1-2周即可,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1个月左右为宜,最长不宜超过3个月,如果有的企业想通过延长试用期来降低人工成本,那就另当别论了。夫妻长时间在一起,但并不意味对彼此的了解就一定比亲友的了解来得客观、全面与准确,因此试用期长短不是原则性问题。总体原则把握为新人入职试用岗位具体工作一至二周以上,试用期定得越短就越要加强跟踪辅导,并及时做出评价,对于培训体系完善,新人入职公共培训期较长的企业,建议先安排其进行岗位适应与匹配性试用1-2周,进一步评估确认基本匹配与适应后,再安排系统培训,以进一步降低试用风险。
作者: JWP850621    时间: 2014-4-4 13:20
风中火烛 发表于 2014-4-3 16:29
要搞清楚试用期的意义何在:试用期不只是对工作状态的适应,也是要对公司氛围和企业文化的适应的!
如果仅 ...

对,试用期不仅仅是工作状态的适用,更多的是企业文化的融合!
作者: tonycheungchn    时间: 2014-4-7 20:32
1、试用期是对面试的一个补充,让双方更好的了解对方的能力和文化,给大家一个选择权(员工试用期提前三天就可以离职,而不需要像正式员工一样等一个月)
2、试用期约定的时间最好根据岗位的不同而不同,没必要所有岗位都一样。如果一个月的时间就能考量出员工是否能符合岗位要求,就没必要约定两个月。(大多数用人部门都是在试用期快结束时才考核,这种情况,试用期约定太长没有意义)
3、如果候选人因为试用期的工资低于转正,福利和转正员工不同,还是调整一下吧,对企业来说是小钱,对员工则是养家糊口的,尤其是对有工作经验,能够很快进入工作状态的。
4、HR的职责之一就是守护制度的尊严,如果制度有问题可以修订,但不要破坏制度的执行。
作者: 子斫    时间: 2014-4-13 22:21
可以缩短,不可取消;因人而异,特事特办。
作者: Aileen微言    时间: 2014-4-28 10:13
公子无忧 发表于 2014-4-2 16:31
搞清试用期双方真正在意的问题:
员工在意的是想早日有正式员工的待遇;
企业在意的是如果不合适,企业试用 ...

非常赞同!!!

作者: 曦之月    时间: 2014-5-26 16:08
试用期就是双方了解的时间,试服期考核合格,人岗匹配无疑,为什么不能提前转正呢,不转正难道只 公司少支付一点工资?
作者: tomjb1991    时间: 2014-5-31 10:03
学习了!!
作者: cyf019    时间: 2014-5-31 17:00
试用期正常约定,保留不符合试用期解聘的权利,试用期工资按转正工资发放,满足员工的要求。
作者: icyho    时间: 2014-6-1 07:21
这样一件小事竟然内含这么多问题,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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