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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人力总监辞职后的权利如何主张? [打印本页]

作者: 日落紫烟升    时间: 2014-5-21 12:04
标题: 人力总监辞职后的权利如何主张?
本案例主人公A某,自2006年3月入职该公司,兼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一职。由于公司连年亏损,股东方频繁更换公司总经理等高管导致公司管理混乱,员工离职率50%以上。在一些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中,虽然人力总监多次从专业角度提出建议但均不能引起重视,导致公司与员工的劳资关系逐渐成对立关系。加上公司4月份搬迁后离家太远等原因。A某于2014年3月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提出保证个人权益的几点诉求:, j0 X7 ]+ U+ m# f1 c8 J1 q* {/ x
1、2013年底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双倍工资赔偿(第五次签订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当时因公司业务转型,高管人员调整等原因未及时续签。)! B2 R: I; h2 S
2、要求公司一次性补偿未按工资实际收入足额缴纳社保部分的补偿金。
; j% {. V: Q  e, {4 X" M: w3、因公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变更未与本人协商一致应支付补偿金。
8 w2 M+ F# O  g% R/ r  G* F/ L  w6 ~8 ~, Z; C
A某提出的三条诉求公司该如何处理?
5 u' V4 ?! N' I( x! C' N9 M+ c7 a
' Y3 g7 c' m7 ~3 b+ E" }% c, {背景提示:- k- v, @' f) v- e
2013年底共有五名应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员工均因同一原因未及时续签。1 W8 R/ y/ s, {  U: x
该公司最近两任总经理均因业务及管理方面存在重大问题被员工集体联名举报。
作者: 麦田的春天    时间: 2014-5-21 12:13
第一条有些难度吧,A身为人力资源总监,对于劳动合同的管理本就在其工作职责范围之内。某种程度上是要代表公司去履行这些职责。
作者: 日落紫烟升    时间: 2014-5-21 12:16
麦田的春天 发表于 2014-5-21 12:13
7 c. F. c- M4 ^2 S5 c5 o) }2 S第一条有些难度吧,A身为人力资源总监,对于劳动合同的管理本就在其工作职责范围之内。某种程度上是要代表 ...

- J+ p5 i' l- R* I是,这条有些难。
作者: hxf731    时间: 2014-5-21 13:21
本帖最后由 hxf731 于 2014-5-21 13:23 编辑
6 k2 W+ r4 S: v3 c, U* `: w' a* Q% V- W& T2 }
1、2013年底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双倍工资赔偿(第五次签订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当时因公司业务转型,高管人员调整等原因未及时续签。)0 G$ V' R7 _8 f. l8 O
     ---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员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续签工作,因公司内部的原因而致使HRD未续签劳动合同,做为公司的HRD明知后果而不及时续签合同,可能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K" Q/ W- m4 \: x
           从我所接触到的相关信息与案例,HRD要示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求,得不到支持

; K1 |$ E. A" q# r$ n+ |- B7 w$ x. Z7 a1 [. d9 R
2、要求公司一次性补偿未按工资实际收入足额缴纳社保部分的补偿金。
' `. `% [; U1 h( D# c2 }; b         ---此要求得不到支持;
$ u* r7 h; B, g' f1 v                  依法缴纳社保是公司和员工的义务,如果有违法行为,HRD要求公司按其实际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差额部份,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是个人承担部份的差额也应由个人支付

$ U- [; F1 o7 o1 {
1 r2 ]5 b( E* B( t3、因公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变更未与本人协商一致应支付补偿金。0 a3 L0 H: t. A3 i) K4 M" }
        ---此诉求得不到支持' _! ?' f9 f4 I1 H. r% a7 f
                   HRD是自已向公司提供离职(前提是公司有保留HRD主动提出离职的书面申请或邮件),不存在公司与本人协商劳动合同变更地点说法( ^# l% }8 _' @  X3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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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从此案例中,我一方面看到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不重视,更看到做为公司HRD的不专业
作者: 种在冬天    时间: 2014-5-21 13:27
对不起,你这叫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算了,不要跟老板扯了,换家单位重新开始吧
作者: funy    时间: 2014-5-21 13:28
第一条公司可以以A某自身工作职责未履行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不支付双倍工资,但第2、3条公司违规再现,所以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对A某进行相应赔偿。
作者: hereweg    时间: 2014-5-21 14:06
      实际如果是在仲裁或者法院去的话,还是两说。特别是HRD,基本上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他自己就应该是很多证据的直接掌握人。甚至包括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等情况,单位可能承担的是补足单位应缴纳部分的差额。因此,无固定期限合同没签订,以及未签订合同引起的双倍工资等诉求一般是得不到支持的。
  }( ~* @  q2 O+ p' r1 i      实际上,如果真是到了法院的话。现在基层法院的做法一般是调解咯,讲一个双方都认可的金额,这个是针对社会保险缴纳问题的。而且,2004年11月1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发布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并且这种行政权力是专属的,这是权力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 O/ b* [! a0 ?2 l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缴费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所以,个人认为法院应该不会做出对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的判决。) V7 v. e' O) i# O! k$ l% o7 w& [
       至于搬迁的行为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履行条件的变更,这个就有些复杂了。搬迁的情况,应该是公示了的。而双方是否有过协商,还有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地点时应该签订变更协议书,等等。个人认为,鉴于这些文件的直接掌握人是HRD,他应该举证自己已经不同意到新地址工作,并与公司协商不成的证据....... u5 C- F) H' U5 Z/ \1 H  U
        综上,用人单位还是去法院的为好。
作者: HR剑客    时间: 2014-5-21 14:08
本帖最后由 HR剑客 于 2014-5-21 14:16 编辑
( |5 ~4 G0 D  k. W; y6 ^
: M& |' g" q; P& r对于本案例有一点疑虑,何谓“兼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一职”,是在公司还有其他职务吗?或是他是其他公司员工,在A公司只是兼职?& O2 B7 d' s, c9 i% \
我个人觉得三条都是合理的,具体分析如下:1 P1 e3 g/ I" X8 R0 ^
1.管理员工人事档案不应该是人力资源总监的职责内容吧,我想应该事由专员或助理来完成的,同时任何工作都是代表公司来执行的,而不是个人来执行的,作为公司是否有通知该总监续签合同,人力资源总监的下属是要履行公司赋予该岗位的工作职责,并不是说针对人力资源总监就有例外,导致如此后果应当是公司管理混乱所致。当然,从情理上来讲,该总监个人也有一定的责任。
( T# L3 \- e( Q5 ^) w8 n8 T. j# w$ s2.要求公司补偿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的差额部分补偿金。关于社会保险,法律规定企业必须“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首先,所谓的“足额”是只工资总额,这就要看该总监如何证明工资总额。关键的是“企业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这个差额并不能直接补偿给员工,法律只能判决企业补交差额部分,而补缴差额部分个人应缴的还须该总监个人承担。所以,该总监要争取这一权利自己也需要缴纳一定的社保费用,权衡一下是否值得。  g6 Y/ r; Y! E6 `. o4 V
3.公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首先要确认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否在新公司所在范围之内,如果在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范围内,这项无法主张。若是新公司地址不在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范围内,则可以协商中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金及补偿金。. p8 j8 o6 y6 V6 Q0 b
作为人力资源总监,我觉得他唯一值得去争取的权利是第三条,前面两条的意义不大,也避免给自己职业生涯留下污点,还是与企业协商解决较好。
作者: 忆思    时间: 2014-5-21 14:57
够棘手的
作者: 晴天♡王子lu♡    时间: 2014-5-21 15:34
作为HRD的岗位人员离职,企业应该值的重视,双方还是经过沟通在做决定,HRD能提出这样的要求,确实是抓住了企业不懂法导致的,因此,高层需要对法律的认知要熟悉起来,否则,随便一个HRD,都会把你吓死。
作者: 超逸绝尘    时间: 2014-5-21 15:53
说的在理,如果非要谁是谁非,如果在法律途径上,还是请律师吧。
作者: 日落紫烟升    时间: 2014-5-21 16:07
HR剑客 发表于 2014-5-21 14:08 / s6 ]% R- n: j& F1 ~* r4 |4 _% ~2 r
对于本案例有一点疑虑,何谓“兼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一职”,是在公司还有其他职务吗?或是他是其他公司员工 ...

. F  T/ d2 a% T5 _& \个人同意你的观点,人力部门并非决策层,工作建议再专业决策层不采纳,由此引发的劳资风险反过头来却要人力部门承担,这显然不公平。
作者: hereweg    时间: 2014-5-21 16:18
HR剑客 发表于 2014-5-21 14:08
! s1 o, w- s1 S1 g6 Z! j对于本案例有一点疑虑,何谓“兼任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一职”,是在公司还有其他职务吗?或是他是其他公司员工 ...

1 a4 ~4 Z5 K+ a/ g. e所以劳动合同签订的时候,最好写一个大的范围,比如,北京、上海
作者: rainytao    时间: 2014-5-21 16:42
这是个不错的案例,感谢楼主和楼友们的分享,我比较赞同8楼的看法。人力资源总监,本来就是企业员工利益和劳动法相关条款的执行者,至于提到有些工作是人事文员的工作责任,但是作为部门负责人,他是有监管义务的,到了合同该续签的时候是否有提前公示?总监这个级别的续签企业内部是否有特别的要求,比如,征求老板的同意?这些工作是要拿出真凭实据的,是要举证的。至于保险,更有点无厘头了,除了楼友们提到的自己补中间差额部分,还有就是作为HRD是否有知法犯法的嫌疑?自己是否也要受到相关的处罚?至于第三点,就看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如何界定的,也看企业能否提供相关协商的证据。就这个好像好有点诉求的空间。哎,乱就乱了,亏就亏了,洒脱走人好了。没必要为这事闹得沸沸扬扬,到时其它单位知道了,就没人敢用了。
作者: 好学习天向上    时间: 2014-5-21 16:51
协商解决
' l( M  D; K' r( L' R! M即使打官司法院也倾向于调解。最终都是钱的事,没什么复杂的。
- ^# {+ q4 {. }2 `! pA的诉求:1.得不到支持。2.单位补缴差额社保也很不现实,具体执行的话,社保机构都操作不了。断缴可以支持补缴,每月都按时交,何来补缴一说。而且每年社保调基,也都需要员工签字确认的。这块争议也不属于仲裁委和人民法院3.这个可以支持,因单位搬迁,交通不便被迫辞职。
作者: 朱彦    时间: 2014-5-21 19:26
案情应该比楼主说的复杂,应该还有一些细节。
5 J0 g0 Q# N' [( o& ^$ }作为一个HRD,总感觉提出的一些诉求不对劲。
作者: tonycheungchn    时间: 2014-5-21 19:39
1、一般续签劳动合同属于HR负责人的职责范围。HR负责人以不续签索赔的仲裁和诉讼,胜负都有案例,需要看具体的证据。/ O$ [: \8 }" j* O; S
2、这个肯定不行。员工没有权利要求企业将未足额缴纳的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这个要求仲裁庭和法院都不会受理。1 K9 G7 v5 d9 U% e. [/ A+ l5 {
3、工作地点变更的认定问题,比较模糊
/ t6 T3 R9 k  Y1)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怎么写的?公司要搬到别的城市吗?如果是本市的不同的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变更工作地点,当然这个还要看劳动合同上怎么写的,一般都会写一个城市,而不是具体的地址。4 X8 ]- v0 l# M. a9 }
2)公司4月份搬迁,A3月份提出辞职是吗?是在公司搬迁前A已经离职了是吗?这个需要看仲裁庭或者法院的判定。
作者: 日落紫烟升    时间: 2014-5-22 06:04
补充资料: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详细地点,而非城市,A某职务是总助兼人力。案情背景确实复杂,公司近两年一直非正常运营状态。
作者: 日落紫烟升    时间: 2014-5-22 06:10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4-5-21 16:51 ! Z; p* [' u  I, E  _
协商解决
5 l+ f7 j/ d: |- j6 o, r, }& n即使打官司法院也倾向于调解。最终都是钱的事,没什么复杂的。2 M( x! I* u+ S& V- y1 T" |' H* u4 W
A的诉求:1.得不到支持。2.单位补 ...
. o1 e9 b  q* f/ ^4 c% ^0 H
说的极是,无非是一个钱数问题,社保在A某公司有处理惯例,会给补偿而不是补缴。
作者: ann21    时间: 2014-5-22 15:03
HR岗位,本身在这方面的工作职责,主张这方面的赔偿,难度大,一般都不受理的。
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4-5-23 09:32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不等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主张双倍工资。
- D5 x4 ^7 Q* c3 k7 \至于在个人申请离职的情况下能否主张补偿金,还要看离职的具体原因。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同样要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 小黑黑    时间: 2014-5-23 13:47
作为人力资源总监有责任完善漏洞,主张比较无理。
作者: beidao    时间: 2014-5-26 12:13
hxf731 发表于 2014-5-21 13:21 * \9 G  v( T' A+ m
1、2013年底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双倍工资赔偿(第五次签订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当时因公司业务转型 ...
: q1 A& t) X* N$ A$ f
同意以上观点!
作者: sawata    时间: 2014-5-27 10:33
这个案例看到很多了,好多前辈也说了自己的看法。4 Y& T: B/ _7 Q% O  u+ z- T! r
我只想就自己身边的遇到事例来说如果公司对这个HR不是很那种卑鄙的,这个hr要跟公司争取什么利益,我觉得这个HR真。。
' N( |2 c  i) h* F6 A7 B) [$ k; _是没有续签合同,未足额缴纳,HR你自己不知道吗?没有续签合同,工资啥的少你的了?。。。0 x1 |3 j7 y,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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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n041999    时间: 2014-5-27 16:04
第一条无固定期限合同无疑,但是不建议追究双倍工资,作为人力资源总监(虽然是兼职),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劳动合同续签这一工作在你的工作范畴,这条一提出来就显得有点像您老是有意而为之,并且证明了你在工作方面有严重过失。小心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6 l. g! Q1 I2 e  ~9 O第二条应该支持,但是前提是您老有跟领导提出过这条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提出过改正么否则同第一条一样,可能成为您老重大工作失误的证据,如果企业规章制度中有说给企业带来损失超过多少视为严重工作失误等等相关条款,企业是可以反过来跟您提出赔偿的。
5 s6 x6 Z+ [, [: K; E第三条应该不支持的,办公地点变动(与劳动合同写的不一致)是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而且法律没有明令规定更换办公地点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鎏雪惺辰    时间: 2014-5-29 17:02
一,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不应得到支持;做为人力资源总监,未续签,本就是工作失职;7 ?: @* R0 ]  p# Z3 n: F
二、社保差额,原则上通过仲裁可补缴差额;如单位和个人协调同意补偿,也可以;
' V4 R/ T" M. \3 V+ j; R9 _三、劳动合同履行地变更,如给员工上班带了影响,可协调解除合同,单位给予补偿;如员工上班路途,未发生大变化,上班时间未增加超过10分钟,原则上仲裁不支付。这点,由各仲裁委,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定。
作者: 鎏雪惺辰    时间: 2014-5-29 17:25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4-5-21 16:51
* g2 B" w" i  a协商解决
% c& V/ a" C: M9 s即使打官司法院也倾向于调解。最终都是钱的事,没什么复杂的。
; i3 i. {1 R9 E0 U3 b7 `A的诉求:1.得不到支持。2.单位补 ...

5 d6 P+ j1 E# ?1 u4 c1 `8 Q社保基数,行政部门受理投诉,是可以补基数差的;现今社保差额,要补缴没有地方会不同意的。
作者: 鎏雪惺辰    时间: 2014-5-29 17:28
rainytao 发表于 2014-5-21 16:42 6 ^0 d/ Z0 L2 K9 j$ c% A
这是个不错的案例,感谢楼主和楼友们的分享,我比较赞同8楼的看法。人力资源总监,本来就是企业员工利益和 ...
9 S* ?: T1 I  D- [4 F7 B; I1 y; r
赞同14楼观点;
8 i; d6 o/ H: g. e- ^万事以协调为基调。9 ]7 R1 r0 S$ n3 E" Z$ u
到HRD这个职位,一点点补偿,远不如事业前途更重要。
作者: 好学习天向上    时间: 2014-5-30 09:00
鎏雪惺辰 发表于 2014-5-29 17:25
2 ?) z! w+ D0 D' p0 z社保基数,行政部门受理投诉,是可以补基数差的;现今社保差额,要补缴没有地方会不同意的。 ...
- `- `* G) @4 [( s% C3 F! b
是的,最近有听说可以补差额,但具体没有操作过。谢谢更正
作者: a412537314    时间: 2014-11-23 12:46
.管理员工人事档案不应该是人力资源总监的职责内容吧,我想应该事由专员或助理来完成的,同时任何工作都是代表公司来执行的,而不是个人来执行的,作为公司是否有通知该总监续签合同
作者: ceylon    时间: 2014-11-25 14:54
企业因为客观原因搬迁,变更企业住所,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同时因为改变了员工的工作地点,使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与员工应就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协商。如能协商一致,进行劳动合同变更,员工到新的工作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不能协商一致,应形成员工对协商结果的书面意见,企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员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zhangmeimei    时间: 2017-3-6 20:05
同意楼上各位大神意见。一二条要根据不同地方的规定来执行,第三条不可以申请。
作者: 夏天的童童    时间: 2021-5-16 16:13
第一条有难度,需要举证自己是兼职,工作职责不包含负责签订劳动合同这一项。第二条应该可以支持,公司补偿公司该承担的,个人承担个人的,第三条也需要举证来证明是协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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