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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务纠纷的事情太烦人了 [打印本页]

作者: 杨润泽    时间: 2014-6-7 08:10
标题: 劳务纠纷的事情太烦人了
     最近这一段时间以来,很多加工制造型企业实行“精兵减政”,对企业进行大瘦身。企业从上千名的管理人员中进行裁减。最头痛的就是给员工补偿问题,大多数员工都是在企业里工作的十几年二十几年的老员工,若按法律进行补偿那可是一大笔费用啊,而且有可能会让企业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导致企业关门,所以人力资源工作尤其是劳务纠纷着实让人头痛啊,感觉这一块太烦人了。大家有没有好的经验让我们学习一下啊,在此先谢谢了。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4-6-9 08:20
从上千名的管理人员中精兵简政.....这么大的动作,工会不介入?还是请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吧~~
作者: 宇一子衿    时间: 2014-6-9 15:49
四眼仔说的有道理。$ B, f* l' h6 }- W9 \$ L
提供另一个思路:既然都在企业工作一二十年了,说明对企业忠诚、有感情。建议分类处理:1、裁减人员;2、降薪处理;3、部分生产线停工停产,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和措施2类似,一般劳动合同都有约定,措施2需要双方协商);4、员工放长假或培训;5、其他应对措施:帮助员工找工作等。( y" d! q7 V. n" f7 N
人数基数大,不应该强制裁员。
作者: 东阳人才网91job    时间: 2014-6-9 16:30
  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L9 N0 \# d. R$ u  E7 D/ {( s! U

  a- F1 v- }  m% f( v0 ~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o' n. u, e7 c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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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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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9 y' q0 ~! u9 [7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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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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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j; t' c& T# K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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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8 t( e  u9 M& o+ I% N0 e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q, T- Q4 P' d; ~, _: l

7 w* z* _, H: f8 x! z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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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I1 P; I' W+ ]5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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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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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5 n3 Y- S2 b$ A4 M  该规定经济性裁员的原因有哪些:2 c  [; U2 d: Q- A

4 V5 V! h. L0 a) W! y) ^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 I; q8 t% ?! l6 N9 B6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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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其原因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其原因也是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我国宪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v, s. e' Z$ O/ o,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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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是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是独立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享有经营自主权是现代企业的应有内容。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仅包括生产自主权,也包括用人自主权。用人自主权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招用人员,也可以裁减人员。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下不能裁减人员,那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就没有办法落实,也会使企业背上冗员的包袱,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利于进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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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3 B/ V" h" O8 S8 h  东阳人才网指出,在劳动法中承认经济性裁员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国外劳动法中基本上都有经济性裁员的内容。如英国雇佣权利法中规定,在企业关闭或者企业对其人员确需减少时,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减人员。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劳动者的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广泛,因此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如何进一步规范经济性裁员一直是讨论和修改的重点和热点。关于经济性裁员主要的立法原则是既要保护用人单位合理调整企业结构的权利,也要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
作者: xxgmzh    时间: 2014-6-20 18:59
       裁减人员也应该减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期限短的,工作年限短的人员,这样经济补偿会少些;对工作年限较长的人员或合同期长的考虑与劳动部门请示,可否因企业不景气是否能破产,破产企业对工龄长的员工是否有提前退休政策,这样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了,可以让社会支付养老金。
' W6 u  {6 z& d/ B7 [6 l8 W( ~    如果企业效益不好,考虑员工薪酬与企业效益挂勾,这样薪酬会降低,年轻员工不会拿很少待遇等着,他们会主动提出辞职,这样就不用支付他们的经济补偿了。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4-6-25 15:52
关于裁员是要逐个员工分析的,首先是请用人部门中把最不重要的或需要裁员的名单列出来,然后看这些人中工作年限短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到期不续订,经济补偿从2008年1月1日起算),即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排出来,还有的员工身体不好,可以采用劳动合同协议中止的办法,即只缴社会保险,工资不发的办法。尽量即做到裁员,又能够节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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