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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旷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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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东阳人才网91job
时间:
2014-6-14 15:09
标题:
无故旷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91job导读:张某到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班。公司制作了《考勤管理制度》,载明:旷工达三天以上(含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颁布的《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手册》载明:员工请事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部门主管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予以生效;如未办任何手续或请假未经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旷工处理;员工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积旷工七天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张某《2010年1月工资表》载明:应出勤26天、实出勤13.5天。2010年2月初起,张某就没有在公司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2010年12月30日,张某以公司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仲裁,请求再次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2010年2月初起即没有在某公司上班,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向某公司请假并经某公司同意,所以,应当认定自2010年2月初起张某已自动离职,其行为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因此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主张。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赋予劳动者以单方即时解除权,同时规定劳动者根据该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劳动者有明确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基于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本案中张某是在没有征求公司意见的情况下自行离开,并没有基于第三十八条而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亦没有提出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因此应当推定张某是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单方解除了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预告解除,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即时解除,也可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一致解除。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护,赋予劳动者以单方解除权,但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时,或者要预先告知公司,或者要与公司进行协商,其目的在于使公司能够及时进行人员安排,避免因人员变动而导致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损失,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某直接以不辞而别的方式离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规定,应当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不发生解除后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则发生解除后果,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当然,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劳动虽然是劳动者的义务,但仍然要取决于劳动者的自愿,也即劳动者不能被强迫劳动。因此,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都会发生解除的后果。只是如果劳动者的违法解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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