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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因履行职务向公司借款产生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打印本页]

作者: woshishui007    时间: 2014-7-24 11:07
标题: 员工因履行职务向公司借款产生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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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精智律师

一、案例:

员工为落实公司在外省的项目任务,按程序要求在公司财务预借差旅费,之后因该款项是否用于出差、是否已报销冲账等引发纠纷,公司遂将员工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冯某是受公司委派,向公司预借款项用于出差,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依照相关规定,此类纠纷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冯某出差后,若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公司发生纠纷,应由该公司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故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驳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即裁定驳回原告公司的起诉。

二、齐精智律师说法:

公司内部因履职行为而发生的借贷,因是职务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应由公司内部的财务制度来处理,比如限期不归还可通过按月扣发一定金额的工资解决等。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此类纠纷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冯某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公司发生纠纷,应由该公司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四、员工职务借款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解决方法:

如果员工在取得借款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借贷也因劳动关系的解除而转化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关系。据此,公司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员工归还公司借款。

五、员工非职务行为借款的法律规定:

如果借款员工非以公司名义,或在公司授权范围以外的时间、地域或事务中使用借款,则该员工所为民事行为应系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当职工的行为转化为非职务行为时,即否定了其行为的从属性,遂成为平等主体之间的金钱借贷的法律关系,这样公司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员工主张返还其所欠款项及孳息。

六、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借款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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