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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 请教试用期限 [打印本页]

作者: lulu-2003    时间: 2005-9-12 15:03
标题: [原创] 请教试用期限
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请问,劳动合同期限为整一年,试用期是不超过60日,还是不超过30日?
作者: 邦羽    时间: 2005-9-12 17:34
标题: RE:[原创] 请教试用期限
问题比较棘手,应该是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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