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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系统转发]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打印本页]
作者: chinahrd 时间: 2013-6-8 13:38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将影响该条款的效力,产生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禁止最长不得超过2年。竞业禁止条款限制的是职工择业权,企业限制的是劳动者再次就业的范围,一般包括:地域限制,业务限制和形式限制,如果企业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将使条款无效。
针对以上要求,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应规范以下三点:(1)竞业限制条款的主体不能是全体职工,应当限制在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内。(2)竞业限制条款应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该范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竞争性行业或者竞争性业务范围;二是企业的业务区域范围,这两方面范围应当有明确限制,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任意扩大。(3)从公平和对等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竞业限制的合理补偿,以适当弥补劳动者的损失,一般不低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月平均工资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支付。
作者: 水中龙 时间: 2013-6-8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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