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007 发表于 2014-9-25 13:34 " l8 I4 v/ x. e7 y5 L/ X6 w& S7 I5 e
哇。。。。又涨姿势了,这是不是又该在严重违纪里添上一条:在入职后或入职前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
panko 发表于 2014-9-25 13:50 ! N# \2 u( K% ~3 T7 ]
这个东西不用写吧,这是常识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就有这一项啊,这是员工的过错,书面通知员工,限期 ...
请楼主参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如果你们确认这个事情,并向员工提出这个问题,员工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3 c4 j0 Z7 F1 u$ K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X# o$ t( p' }/ z: a' m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M) _: l w$ y: l3 ]/ R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z7 Q S, U4 e( ^$ C'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4-9-25 17:00 ( v' ~7 t, `% m. A& f6 L( f; E
请楼主参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如果你们确认这个事情,并向员工提出这个问题,员工拒不改正 ...
panko 发表于 2014-9-26 08:56 $ ?7 m( L; D4 a# a& U6 |! d, o, V% z
难道入职前你还要给他普及一下我国的刑法么,我们作为HR尽到告知义务就可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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