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007 发表于 2014-9-25 13:345 }9 N0 N8 }* m+ B1 q; J
哇。。。。又涨姿势了,这是不是又该在严重违纪里添上一条:在入职后或入职前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
请楼主参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如果你们确认这个事情,并向员工提出这个问题,员工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0 t. v1 Q3 N; o4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7 u3 B: d2 u! i; _,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h N. n# l! E6 y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w) g/ N) G& |! E, N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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