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4-11-5 16:06 ) [+ e: s6 y% A% y. K* B建议楼主参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Alice布心 发表于 2014-11-6 14:26 , K e/ Z5 }& q5 D9 C你好!我直接与员工签订B公司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了吗?不需要以A公司的名义先给他办理个离职吗?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