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HR如何应对“快闪”员工 [打印本页]
作者: 曦宝kirou 时间: 2014-12-19 12:28
标题: HR如何应对“快闪”员工
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4-12-19 13:45 编辑 & k# x0 z( G7 ]+ k) [' q1 z
: [+ x- F3 T8 B+ r& r[attach]305717[/attach]
* {3 ~* x0 P! O
临近年底,大多数员工等待年终奖、提成、分红,但也不乏一些“不走寻常路”的伙伴,近日有HR连续碰到员工“失联”的问题。这样“快闪”员工给HR造成了很大的苦恼,下面就结合案例用“律师思维”的方式与大家分享解决方案。
2 m6 P1 m; X$ n9 C
N. m) [. F' c% l5 k; B) O" n# [$ x6 l8 D$ w
张女2011年4月1日入职,任职销售,自进入2014年10月以后,陆续向其部门主管口头请假,请假事由为:身体不舒服。因其入职时间较长,公司提出待其身体恢复后,再向公司办理正式请假手续,因此,对其10月份的工资正常发放。2014年11月之后,其一直未向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公司由于联系不到本人,电话不接,邮件也不予回复,故联系其家人前来办理请假手续,家人仅口头允诺前来办理,但始终未来办理。对于其11月份的工资发放及后期管理,该怎么处理?
( ]% X# ^. X4 o1 O0 Y! T+ P) F2 P
& _1 Z7 z6 V4 p) G1 F/ ~' o9 M
" N$ { p& J B1 L( z5 i- V一、从律师规则思维的角度分析
从规则思维的角度,首先我们想到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明细、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等都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亦是约束双方的有利证据,都要履行自己对应的义务,如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等。
" M1 x a( O/ a) Q6 L7 e; i6 W其次我们应该考虑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对于不回来上班的后果,应有相对应的规章制度,如考勤管理制度,此规章制度应是合法、完善、对劳动者有效的。
# m" R/ t) ^! w* a! }+ ]5 o1 B! i3 B, Q. J+ b
& H0 Z" w' Q4 H8 c) v二、从律师逻辑思维的角度分析
结合规则思维的思考过程及结果,我们要考虑如何去做才能获取我们最后想要的结果。而从企业的全局考虑,既然曾经是企业的人才,如果能够继续为企业服务肯定能够节省企业很多的成本,也会避免跟风效应的影响。如果不能继续为企业服务,那么,如何解除劳动合同,我们用逻辑思维去思考并发现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了。方法来了!
1 U9 P: z' g8 T W7 ^% c h1、向其发放第一份催告函,以EMS的形式,函告其回来上班的时间,不回来上班的后果。
【思考】为什么要用EMS?首先,因为EMS为官方的快递,从法院采纳证据的效力上是被认可的;其次,EMS如果发生退件,会标明退件的原因,这也是其他快递公司不能做到的。
有了发放快递的载体、内容,还要有收件人的地址,这就要求公司在员工入职时,在劳动合同中至少要留存3个联系地址:身份证地址、经常居住地址、紧急联系人地址。同时,还有其他的一些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码、邮箱、手机号码等,主要防止紧急情况联系不到,处于失联的状态。
, j; o. t0 d* G) M. X; C2、函告时间未回来,依序向其发放第二份催告函,即《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函告依规定执行未回来上班的后果。
通过以上两个步骤来对整件事情进行有效的解决,从而将风险降到最低。
3 f3 U2 d! d+ o6 Y+ P' o! F( d% b
( k: E1 v/ N- T) l, S) C8 M
% N* H* |$ t& d1 g9 C6 ^! l
三、从律师证据思维的角度分析
整个过程提出的每一个解决方案,每一个建议背后都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撑,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后的工作中,做好每一处细节。上述在逻辑思维方式中提到的发放《催告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考勤制度》,以及快递单都会成为这个案件的有利证据。运用证据思维不仅仅指的是保存证据,还包括制造证据。
4 O# S' j$ x- [8 B6 n1 n以上就是运用律师思维去分析如何应对“快闪”员工,以减少企业成本、减轻HR的工作负担。
' k& e* U6 ~: A+ Y: z& y3 U7 x. k3 a% q! F7 ~/ D
: [' A% c N s, F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4-12-19 12:46
不光是应对“快闪”员工,其他问题也尽可能运用“律师思维”。我们公司人员信息中就包含三个地址:身份证地址、现居住地址、快件收取地址,联系方式包括:个人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方式。前单位就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就用这样的方法进行,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来员工后悔,想回公司,对公司进行仲裁,仲裁不支持个人。HR在做君子的同时,也要适时的做“小人”。
作者: 好学习天向上 时间: 2014-12-20 20:37
前提是确保企业的规章制度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员工签字确认的记录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