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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子起诉邮政速递就业歧视 [打印本页]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3-31 10:06
标题: 女子起诉邮政速递就业歧视
女孩试用期2日后遭拒 起诉邮政速递就业歧视
2 {1 \1 h3 n3 G7 \    在邮政速递试做两天后却没被录用,理由是拒绝女性快递员,为此,女孩马玉(化名)认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将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邮政速递)告上顺义法院,索赔5万精神损失费并要求道歉。  该案昨天下午在顺义法院开庭审理,被告称投递员是法律禁止女性从事的负重体力劳动,并直指原告恶意诉讼。
# u/ x  r. |- X+ i: W9 m1 F* T/ d  做了入职体检因是女性不签约
* G5 @9 s" N7 Z4 ]3 X, P  马玉是吉林籍的女大学生,去年应届毕业。2014年9月24日,她通过网站应聘北京邮政速递快递员一职,虽然网上写仅招收男性,但她还是通过努力争取了某营投部的快递员试做机会。她随后跟着师傅试做了两天。
7 A5 l: U% T) e% _& b  通过试用,马玉认为自己完全可以胜任这个工作,并且部门主任口头同意签约,随后她还做了入职体检。但到了约定的10月8日签约日期时,马玉得到的消息却是再等一周。一周后她又被告知再等。最后她询问主任助理后得知,因其是女性,总公司不批准签约。
* S9 F! f* p( Z( |  “试用通过了,也体检了,最后就因为是女的就不录用了。”马玉认为受到了就业性别歧视,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精神损害赔偿金及120元入职体检费。
, z* S/ Q1 {$ Y  速递公司称遭遇恶意诉讼陷阱$ |0 S5 L# U! C- |
  昨日下午2点,该案在顺义法院开庭。. O4 O2 m5 p9 Q
  被告北京邮政速递表示,不存在歧视原告就业的客观条件及实际行为。其称,招聘是某劳务公司发布的,被告只是和劳务公司有派遣合同,而马玉是劳务公司的派遣员工、有缔约关系,即使存在就业性别歧视也是劳务公司的责任。
. ]0 R) }1 ?" Q& g/ C/ x  i! {  北京邮政速递在庭审时表示,投递员是法律法规禁止女性从事的负重体力劳动。《邮电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电信线务高空作业、邮件押运工作,以及连续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对女性生理机构有特殊危害的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被告称,投递邮件属于邮件运输范围。
% Z# Q% m& B- ^" X+ O  此外,邮政速递认为,马玉明知不招女性而故意应聘,为恶意制造诉讼陷阱。
7 H. x+ s3 q4 c( C  庭上,双方围绕女性是否能做投递员及马玉是否存在恶意诉讼展开激辩,因双方均不同意调解,该案将择期宣判。
3 Y2 ]0 ~; O- V5 m  ■ 争议
: t5 l6 r2 o" z# G! v0 \/ f  1 快递员负重不适合女性?; K4 f0 K7 U8 Y5 E3 B1 U
  原告认为,被告招聘条件仅限男性,构成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原告选择被告公司做快递员就是因为被告公司的邮件较轻。原告身体条件也是很好的,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中不连续负重是适用法律不正确。
' w5 {* Y5 N# q( D1 a1 U  被告则表示,我国“女职工就业范围”中明确规定了女性工作的负重标准,投递员的工作非常辛苦,邮件重量不一,邮件有大有小,假如原告成为被告的员工,有邮件超过25公斤,那被告让原告搬运就是违法了,这样也会构成了对女性的歧视。' d2 o4 p# [, I; L0 {0 J. w: z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明辉就此案曾表示,相关法条确实有女性不能从事连续负重超20公斤等规定,这个法条是出于对妇女的照顾,但是客观上又是对妇女的一种歧视,设置了高入职门槛。刘明辉希望通过这个案例,敦促立法部门修改这一规定。
, p, i$ @7 ?9 ?/ {% L  2 原告制造恶意诉讼陷阱?. N% S' g7 G$ `, T  o# w
  被告直指原告恶意诉讼,其认为,马玉是学习美术的大学生,对招聘中大量招聘女性的广告视而不见,专挑与自己专业毫不相干的任职资格要求男性的投递员招聘广告投送简历,自接到劳务公司电话开始,每一步都录音、录像,不符合求职心切应聘者的常情常理,让人怀疑动机。
- d+ k5 j# u5 f4 q" z  原告代理人回应称,被告陈述原告恶意诉讼,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保留追究被告侵权的权利。其表示,原告录像是原告维权意识较强,且维权还存在不足之处。原告随时保持录像录音是依法维权,没有采取违法手段,是值得鼓励的。( Y( L: q% q6 S( j2 _8 h! K1 `1 s

作者: spcchenyue    时间: 2015-3-31 10:39
感觉好无聊的说。
作者: rainytao    时间: 2015-3-31 10:53
呵呵,学习了,知道女性不能从事连续负重超20KG的工作。既然有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就不存在性别歧视一说吧。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3-31 13:22
rainytao 发表于 2015-3-31 10:53
7 c) B# g0 \, }呵呵,学习了,知道女性不能从事连续负重超20KG的工作。既然有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就不存在性别歧视一说吧。 ...

  E& u0 I2 V' ]4 l先不说别的,个人觉得既然企业决定当初试用了,现在又以此来拒绝,感觉不太能说服
作者: 超逸绝尘    时间: 2015-3-31 18:22
什么事情都是有可能发生的。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4-1 14:04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5-3-31 10:39 ) B  n/ \4 T6 F3 {2 L
感觉好无聊的说。

9 E  y3 @5 e3 [5 V! g其实我觉得这件事,完全属于企业自讨没趣,既然当初不想招女的,一开始就不要试用,既然试用了,就默认为允许女性,后来又自打嘴巴,完全是自己挖坑自己跳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4-1 14:05
超逸绝尘 发表于 2015-3-31 18:22 0 ~3 Z5 H9 p$ x0 u1 @
什么事情都是有可能发生的。

; L- k5 n, h7 M, c3 {7 y所以现在我都写男女不限,即便只要男的,人我可以自由把控
作者: 诚实007    时间: 2015-4-1 14:52
原告随时保持录像录音是依法维权,这句话是亮点啊,这个女的不是善茬啊,不管谁招她都会以各种理由被告到法院
作者: 诚实007    时间: 2015-4-1 14:54
本帖最后由 诚实007 于 2015-4-1 14:58 编辑 9 c! C1 q0 z1 q- Z

1 Q0 @; [( n9 b& }8 C[attach]306526[/attach]
作者: spcchenyue    时间: 2015-4-1 15:25
诚实007 发表于 2015-4-1 14:54

$ v5 f8 V) N. Z0 `- D0 J  [7 w看这照片,我看行,不要歧视女性同胞啊。
作者: spcchenyue    时间: 2015-4-1 15:26
俊汐 发表于 2015-4-1 14:04 3 ~! D4 X0 `1 ]4 P! M6 [
其实我觉得这件事,完全属于企业自讨没趣,既然当初不想招女的,一开始就不要试用,既然试用了,就默认为 ...

8 }) s5 G! w' S7 d" @8 y& @" N7 V是的。快递公司总部HR们估计惨了。
作者: 诚实007    时间: 2015-4-1 16:11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5-4-1 15:25
4 G" C; X2 B* A2 w1 h( m看这照片,我看行,不要歧视女性同胞啊。

0 L" {" R( Z+ Y  z( E不是性别问题,你愿意和一个随时都在录音录像的人一起工作吗?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4-1 16:14
诚实007 发表于 2015-4-1 14:54
. Q2 S. U2 e8 a  e. T
你居然公开人家照片啊,小心人家告你肖像侵权哦
作者: spcchenyue    时间: 2015-4-1 16:36
诚实007 发表于 2015-4-1 16:11
7 S7 v) w, R7 \' z: O) A不是性别问题,你愿意和一个随时都在录音录像的人一起工作吗?

( z" e( k* f* S6 S! i9 Y/ z0 o( ^+ h呵呵,怕啥,没有问题随便她录。
作者: spcchenyue    时间: 2015-4-1 16:37
俊汐 发表于 2015-4-1 16:14
' `' L# C# Y% Z0 I- M你居然公开人家照片啊,小心人家告你肖像侵权哦
; V7 B  }% G0 P' N/ q* U( N
可惜记者朋友没有打马赛克,怎么办?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4-2 08:18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5-4-1 16:37
% _1 n# @+ y* X- _: L  R# |9 b: g可惜记者朋友没有打马赛克,怎么办?

7 `. m7 L1 E; I; l你要去提醒那个记者一下
作者: spcchenyue    时间: 2015-4-2 08:51
俊汐 发表于 2015-4-2 08:18 ( s8 {$ `/ X+ }. y
你要去提醒那个记者一下

$ c  k" g4 p6 Y# k哈哈,我有这么爱管闲事么。不用我去,也不用你去,出了问题自然有人去找他。
作者: 诚实007    时间: 2015-4-2 10:15
俊汐 发表于 2015-4-1 16:14 ) J! r/ c/ G$ O& H! S, R
你居然公开人家照片啊,小心人家告你肖像侵权哦
. s" w6 o' A* ?( `* v
那是人家记者公开的照片,要找也是找给她拍照的记者啊
作者: 诚实007    时间: 2015-4-2 10:22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5-4-1 16:36 0 a. b6 q) o" f0 O; {  O/ v
呵呵,怕啥,没有问题随便她录。
" h6 M& B& Z; P* {8 B) g
不是怕,我很不喜欢心机这么重的人,特别是女人,这类人就算是同事也是很难相处的4 [4 W( G  t' E' P4 a# J0 n
且不论邮政局的做法是否妥当,一个随时随地录音录像的人,她本身活的也太阴了) u: N: c( b1 g& \3 [
' E* X1 Q5 x9 i( k
生活里或者工作上,黑或白,对或错,不是绝对的,一般来说给人留有余地也是给自己留余地。按那个女人的做法,对自己的利益一分一毫认真到了极致的地步,只会到处得罪人,物极必反: l$ A' U. v& }, ]
# ?+ D6 p" ^9 I6 O8 ?0 c! n6 O

作者: spcchenyue    时间: 2015-4-2 12:02
诚实007 发表于 2015-4-2 10:22
1 _: N, V% b5 K) n9 ~6 U0 {% o不是怕,我很不喜欢心机这么重的人,特别是女人,这类人就算是同事也是很难相处的
& _' s3 @; Y5 Y7 ~0 e4 B且不论邮政局的做法是 ...

9 `( V" ?2 r$ b8 P7 n+ y0 n哈哈,下次大家别招惹她就好了。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4-2 12:54
诚实007 发表于 2015-4-2 10:22 2 H& H( f, p- F5 n/ t$ t. t; P
不是怕,我很不喜欢心机这么重的人,特别是女人,这类人就算是同事也是很难相处的
" k+ q& B8 w* q. R: V" f且不论邮政局的做法是 ...

/ U+ f2 S8 l) \支持,若我面试一个人,她要录音录像的话,且不说面试时有些口头的说辞是否合法,但绝对不接受这么心机重的人,当然也是为了企业在一旦发生纠纷时,有足够的主动权。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4-2 12:54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5-4-2 12:02
- l9 S! U) H0 i0 ]哈哈,下次大家别招惹她就好了。

' e/ R! \+ u& Y' p/ p! ]小心你到时也遇上这样的应聘者哦,哈哈
作者: 沧海1    时间: 2015-4-2 14:14
我们这就有妇女送快递的啊!怎么能够在试用了后又以女性为由不录用呢?
作者: spcchenyue    时间: 2015-4-2 14:45
俊汐 发表于 2015-4-2 12:54
7 U* ]  k5 S% Q小心你到时也遇上这样的应聘者哦,哈哈

6 {4 o2 R) c" D; W哈哈,我会想办法感化她,让她迷途知返。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4-2 16:06
沧海1 发表于 2015-4-2 14:14 " x3 |( |7 P' q
我们这就有妇女送快递的啊!怎么能够在试用了后又以女性为由不录用呢?

" v2 S4 I$ K6 y: w; W所以这个快递公司也是自己挖坑自己跳的节奏了
作者: 大特南克斯    时间: 2015-4-4 13:47
原告维权意识较强,且维权还存在不足之处。原告随时保持录像录音是依法维权,没有采取违法手段,是值得鼓励的。2 l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4-4 19:12
大特南克斯 发表于 2015-4-4 13:47 % |: ?+ E- C" y+ t$ {" i2 @
原告维权意识较强,且维权还存在不足之处。原告随时保持录像录音是依法维权,没有采取违法手段,是值得鼓励 ...
# ]" n% k$ O9 X" _, h2 X
维权值得鼓励,但是在面试过程中类似录音录像的方式,在HR看来还是无法接受的吧,一开始就存在了互不信任
作者: 诚实007    时间: 2015-4-4 21:26
俊汐 发表于 2015-4-2 12:54 6 P, l" R: B0 D7 A& n
支持,若我面试一个人,她要录音录像的话,且不说面试时有些口头的说辞是否合法,但绝对不接受这么心机重 ...

, N0 f+ F# [7 `: j没人能保证自己在任何时候说话都是滴水不漏,就算是中央电视台新闻播音员照着稿子读也有口误的,所以无需太责怪自己$ [( E+ ^" T* r" v
+ \2 ?" b# O- `  h; K7 `
不过话语说回来,拒绝一个人最好不要说真话,特别对方是个女人的时候,她每天身上挂着摄录机,她总归是凡人一个,最多就是一个偏执型的凡人,她工作中总会有疏忽漏洞,对于一般员工来说,有些工作失误可以给与改正机会,这样的人就可以上纲上线,名正言顺的送客。面对这样的人,如果工作中你找不到漏洞,可以参考运管的钓鱼执法# [. w* t, L9 ?8 q$ T/ G$ s
- d! E: g1 Q* T; a& \
: A, Y! x0 p( O+ b$ ^

3 T  V6 Y( G8 U3 @/ h. o- e
作者: 诚实007    时间: 2015-4-4 21:28
大特南克斯 发表于 2015-4-4 13:47 3 Y4 E! T5 |! ^3 b& O6 d' w5 A
原告维权意识较强,且维权还存在不足之处。原告随时保持录像录音是依法维权,没有采取违法手段,是值得鼓励 ...

6 K8 _: h2 j8 n4 h6 Z0 V摄录机会不会不小心录到自己上厕所的声音啊?当心掉进马桶
作者: 诚实007    时间: 2015-4-4 21:37
俊汐 发表于 2015-4-4 19:12
' B# h/ r% T& V1 P维权值得鼓励,但是在面试过程中类似录音录像的方式,在HR看来还是无法接受的吧,一开始就存在了互不信任 ...
  S+ U; L! b( {7 z
支持这类维权的人,多少都是有偏执倾向,或者受过什么刺激,有点被迫害妄想症,时刻准备保存别人害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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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人不会多,如果工作中这里人遇到的多了,真要预防很简单,HR谈话的房间门口装一个电子设备监控器,进入的人不得随身携带任何电子设备,门外设置一个储物柜,你的地盘你做主,真要完全控制电子设备就是分分钟的事,哪怕上班时间一律不准携带任何通讯设备,电子设备也是有的,比如某些无尘车间,所以,你想为难一个偏执狂倾向的人,也是分分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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