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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6月1日起江苏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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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5-4-19 13:58
标题:
6月1日起江苏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新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和旧办法相比,
主要的变化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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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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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伤残级别统一划定标准,不再与年龄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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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法》第27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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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办法》还规定基准标准可适时调整,各市可在上述基准标准的基础上
上下浮动不超过20%(南京的细则尚未出台)。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应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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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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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伤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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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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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单位存在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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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目前是男60周岁、女50周岁)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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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律师总结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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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办法》规定的基准标准,在不考虑各地上下浮动20%的情况下,
年龄较大的工伤职工总体上将获得更多的工伤赔偿,年龄较轻的工伤职工获得的工伤赔偿总体上将减少
,应当是考虑到年龄越大、伤残后恢复难度越大、对劳动能力影响也更大,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年龄较大员工的工伤预防工作
;
对于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尽量签订期限较长的劳动合同,以使该类员工工伤致残后,单位承担的工伤赔偿减少
(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无法获得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劳动者等到合同期满再主张工伤待遇,则在一旦在合同期满前办理了退休手续,则同样无法获得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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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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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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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5-4-20 11:11
从赔付的额度来看,工伤保险基金吃紧哦!
作者:
超逸绝尘
时间:
2015-4-20 17:46
劳动者的权益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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