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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事赔偿、工伤赔偿是否可兼而得之? [打印本页]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5-5 10:50
标题: 民事赔偿、工伤赔偿是否可兼而得之?
本帖最后由 俊汐 于 2015-5-6 15:0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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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2 j0 z/ G% [9 `7 f, _& t, x
案例:
2 I' b2 u2 f4 z9 a' z# z     A公司员工小王,是一个有车一族,自己驾车上下班。某天早上,小王正常驾车出门上班,但是雨天路滑。结果,在上班的路上,另一辆小轿车因道路打滑,将小王的车给撞的变了形,而小王本人也因此受伤不轻,断了一根肋骨。( L7 N' W) i% ]8 ~! I
     公司得知情况后,在第一时间为小王办理了工伤申请,并在其伤情稳定后,公司又为其办理了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结果是九级伤残。于是,公司就代其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申请。
4 ?5 S, P3 b" n7 F7 ^$ H     就在公司帮小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后没几天,公司收到了这样的信息:致使小王受伤的那起交通事故,责任已经认定,对方负全责。于是,经过交警部门的处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对方向小王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41000元。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小王已经从对方责任人那里获得了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的赔付,公司在为其申请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是否需要扣除这部分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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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赔偿、工伤赔偿是否可兼而得之?

7 I+ ~0 h0 ~# M8 C0 y7 M% G9 T- t分析:
! O. E# Z6 B" @3 N: E5 j' _    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二十八条对此作了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费等,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这被大家成为“补充补偿”模式。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被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取代,并于2007年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废止。然而,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9 E2 U1 R' m1 B; f: g    于是,很多地方立法开始对这个问题作出一些规定。但是,由于各地对此问题的认识不一,地方立法也各不相同。' o( n9 j9 B' h2 y+ ~0 s0 n
    地方有相关的法规政策的,就应当按照地方的规定执行。若四川、重庆的地方法规,继续认同“补充补偿”模式:员工受伤,获得一份赔偿即可,获得双赔就有不当得利的嫌疑。. c" f2 P/ V6 t$ T% e% R
    对于当地没有相关法规政策对此进行规定的,则相对来说比较麻烦。从理论上来讲,这其实是一个权利竞合的问题。有人主张按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权利竞合时,应当由受伤员工选择行使其中任一权利。但是,对于工伤待遇享受的权利,不能简单视为民事权利,其中还含有员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理赔问题,所以不能适用我国民法当中关于权利竞合的有关规定。而且,第三人侵权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是对第三人侵犯受伤员工行为的一种惩罚和对受害员工的赔偿,这其中的义务人是侵权人;而工伤待遇享受,属于一种特殊的赔偿,是对受伤员工因为用人单位之利益而受伤的一种补偿,其义务人是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见,这二者是各不相同的两个权利,不同于一般的权利竞合,所以不能适用对一般权利竞合的处理方式。7 X9 h* @" `4 a  [( {) K
     从立法上来讲,《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废止,《工伤保险条例》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从这个条款来看,虽然没有明说第三者侵权赔偿以及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同时享受,但是,从立法的逻辑上来讲,这个条款反映出了这个信息,而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判决时大多正是引用了这个司法解释条款作为判决依据的。) ]" W. v& C4 ^; }$ g
    因此,在没有规定明确这一问题的地方,司法机构很可能会支持员工“双赔”的主张,所以用人单位在碰到这种情况时,应当有这样的思想准备,主动帮助劳动者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工伤保险理赔工作,而不要在到底要不要“双赔”上纠缠不清。
9 j3 |: r( t8 E点我签到哦 4 t+ }6 m1 u8 o

作者: 曦宝kirou    时间: 2015-5-5 11:14
不需要扣除 ,可以兼得。
作者: 鱼向反方向游    时间: 2015-5-5 11:22
9 D1 K# e& e# O4 l: s# R8 i
从法理上来说,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是不能兼得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双份赔偿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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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层面,权利人发生工伤时,同时申请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民事赔偿一般怠于工伤保险,也就是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民事赔偿确定后,社保机构可以行使权利人取得民事赔偿后的返还请求权。
' p) t4 Q8 I6 K' }9 d! @( }8 }- ^! o8 k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社保机构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权利人因此可以兼得双份赔偿。" n( ^- I$ i* g" W. y  y" H" s) f

1 A+ g1 b3 ~) O/ G' p  }4 |5 A8 V另外,各方面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过显性文件(票据)的方式进行双份赔偿的规避,但是这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进行规避,但是在实操中的存在一定的瑕疵。+ A4 o: y) b( v% Z, o

作者: 白头熊    时间: 2015-5-5 11:35
民事赔偿和工伤能够同时进行。
作者: 学习与充电    时间: 2015-5-5 12:14
我们公司一般处理都是扣除重叠部分。不过个人认为可以取得双份也可以。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5-5 12:59
学习与充电 发表于 2015-5-5 12:14 $ D8 }, G. `5 A* S* f! L( x
我们公司一般处理都是扣除重叠部分。不过个人认为可以取得双份也可以。

, x8 o) P6 h# ~; S/ N你们公司扣除重叠部分,依据的是什么呢?总不至于说公司自行处理的吧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5-5 13:00
曦宝kirou 发表于 2015-5-5 11:14
7 e, e+ O; k- p2 Q不需要扣除 ,可以兼得。
( P+ A# v8 |# {0 c4 Q
那要因地而异,不能一概而论吧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5-5 13:01
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5-5 11:22
9 Z2 l2 b. H3 K2 ]4 W2 ]1 L从法理上来说,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是不能兼得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双份赔偿的可能性。- ?/ i6 c5 X% T2 H
; b7 \7 E9 }" x6 m* v
法律层面, ...
# {3 T+ i! o0 i9 U6 v' _2 h
法理?不知道鱼版依据的是哪个法规的规定?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5-5 13:01
白头熊 发表于 2015-5-5 11:35 ) t4 G. [3 g! O, k2 ^; d
民事赔偿和工伤能够同时进行。

6 ~6 P- o% [- @3 H- \3 [感谢分享哦
作者: 超逸绝尘    时间: 2015-5-5 13:04
兼得比较稳妥,公司的感情投资。
作者: 鱼向反方向游    时间: 2015-5-5 13:41
俊汐 发表于 2015-5-5 12:59
) J6 Z% w4 K% r% }! n7 k6 v5 d你们公司扣除重叠部分,依据的是什么呢?总不至于说公司自行处理的吧
" J7 ]  G9 ^3 {/ H5 E4 m- H
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7 C. ]8 I$ B+ t4 E- G( j3 Z
法理指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渊源。% u' s! R$ R% |( K4 s
! \* o& `+ P& Z$ q: D
分析法律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除了对法条的理解和遵循外,还需要考察法理,深入理解立法精神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5-5 13:59
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5-5 13:41 0 ^5 d" R+ c* D2 U& }: [
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
! T4 u$ ~4 A  `7 o; m3 `- M法理指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渊 ...
6 n$ k: U* T% r7 h+ P/ ~4 M
感谢分享哦
作者: jimmybeau    时间: 2015-5-5 17:32
公伤赔偿与民事赔偿来源于不同经济赔偿系统,分别操作合理。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5-5 21:08
jimmybeau 发表于 2015-5-5 17:32 ; M3 T! b( D' {9 i1 U" m) }
公伤赔偿与民事赔偿来源于不同经济赔偿系统,分别操作合理。

+ i# c/ Y, s! ]4 ]; u9 l这个表情是头晕的表现吗
作者: 福州寒流    时间: 2015-5-6 06:11
没有涉及过,不过从人性化的角度,应该全额支付给员工。
作者: 福州寒流    时间: 2015-5-6 06:11
没有涉及过,不过从人性化的角度,应该全额支付给员工。
作者: njmj518    时间: 2015-5-6 07:32
可以兼得
作者: 东莞人才    时间: 2015-5-6 08:26
超逸绝尘 发表于 2015-5-5 13:04
9 h6 T9 y  h- L兼得比较稳妥,公司的感情投资。
. C0 d0 ~% J. ?  F# E
比较赞同超版这句话。
# }8 B1 u/ r2 G$ T按理来说员工本来就是受害的一方,同时享有不同来源的补偿也是合理的,站在公司的角度也没有任何经济损失,难道还要从中“赚”一笔么
作者: Allenlibing    时间: 2015-5-6 08:36
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是不搭界的。
. z0 I, M7 K0 }& F+ R9 \但是公司可以和小王协商赔偿金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作者: kevinpan    时间: 2015-5-6 08:53
我觉得这过程中公司没做什么,为什么要扣除工伤待遇呢?让受伤的员工好好调理,可别伤了心
作者: lighting03    时间: 2015-5-6 09:00
可以兼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作者: hrwork    时间: 2015-5-6 09:07
不用扣除重复的部分吧!
作者: 懒猫琪琪    时间: 2015-5-6 09:20
欢迎大家多多分享哦
作者: wbaoba_0    时间: 2015-5-6 09:21
任何公司的员工受工伤,企业都要最大程度为其争取补偿!这是企业应该为员工争取的。要学会站在员工的角度,像上面的案例建议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工伤、民事赔偿双得。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5-6 09:27
wbaoba_0 发表于 2015-5-6 09:21
2 A6 _' @( O" J任何公司的员工受工伤,企业都要最大程度为其争取补偿!这是企业应该为员工争取的。要学会站在员工的角度, ...

9 Z: [- T9 ^% Z1 j不过有些地方法规却有规定两者不可兼得,比如四川、重庆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5-6 10:45
lighting03 发表于 2015-5-6 09:00 + d2 i& k  N# H/ g
可以兼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
2 M4 e+ h9 _1 j+ T0 h: M6 K( C
你所在当地有相关的地方法规吗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5-6 10:46
东莞人才 发表于 2015-5-6 08:26
% r7 g; b0 o; A  b比较赞同超版这句话。
0 `" V; ~/ U( i% E按理来说员工本来就是受害的一方,同时享有不同来源的补偿也是合理的,站在公司的 ...

1 D! e0 m# W, s+ b, C5 f说到公司的,当然有损失的。针对工伤发生角度的企业,一旦工伤保险赔付较多,会影响公司来年的工伤保险基数的上调,也就是公司需要承担更多的费用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5-6 10:47
Allenlibing 发表于 2015-5-6 08:36 4 i4 _% [, K5 ?- w3 f
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是不搭界的。. @3 ^3 R  S2 J) b! ]
但是公司可以和小王协商赔偿金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
' D! B, N& L& Z
一旦涉及利益问题,你觉得动之以情有用吗?李总,你愿意吗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5-6 15:05
分析:
4 N% I, n  L- v: t) K8 H( e      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二十八条对此作了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费等,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这被大家成为“补充补偿”模式。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被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取代,并于2007年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废止。然而,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3 s; i1 B# V! Z% Y
      于是,很多地方立法开始对这个问题作出一些规定。但是,由于各地对此问题的认识不一,地方立法也各不相同。
- z0 U- ]; A7 `: ?0 n% Z      地方有相关的法规政策的,就应当按照地方的规定执行。若四川、重庆的地方法规,继续认同“补充补偿”模式:员工受伤,获得一份赔偿即可,获得双赔就有不当得利的嫌疑。! u5 D' y$ s) {% `+ Q
      对于当地没有相关法规政策对此进行规定的,则相对来说比较麻烦。从理论上来讲,这其实是一个权利竞合的问题。有人主张按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权利竞合时,应当由受伤员工选择行使其中任一权利。但是,对于工伤待遇享受的权利,不能简单视为民事权利,其中还含有员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理赔问题,所以不能适用我国民法当中关于权利竞合的有关规定。而且,第三人侵权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是对第三人侵犯受伤员工行为的一种惩罚和对受害员工的赔偿,这其中的义务人是侵权人;而工伤待遇享受,属于一种特殊的赔偿,是对受伤员工因为用人单位之利益而受伤的一种补偿,其义务人是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见,这二者是各不相同的两个权利,不同于一般的权利竞合,所以不能适用对一般权利竞合的处理方式。7 X4 C% i: A9 A, p& X
     从立法上来讲,《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废止,《工伤保险条例》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从这个条款来看,虽然没有明说第三者侵权赔偿以及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同时享受,但是,从立法的逻辑上来讲,这个条款反映出了这个信息,而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判决时大多正是引用了这个司法解释条款作为判决依据的。
7 C( u' u- P3 ~& r' u      因此,在没有规定明确这一问题的地方,司法机构很可能会支持员工“双赔”的主张,所以用人单位在碰到这种情况时,应当有这样的思想准备,主动帮助劳动者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工伤保险理赔工作,而不要在到底要不要“双赔”上纠缠不清。
作者: rainytao    时间: 2015-5-7 08:20
还是要看区域,我们单位发生过工伤致死的,结果赔偿都没有兼得。当时判的是,若民事赔偿高出工伤赔偿的金额,那么工伤不再赔偿,若低于,则支付差额。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5-7 08:26
rainytao 发表于 2015-5-7 08:20 7 a5 c1 g  y1 n2 J7 A
还是要看区域,我们单位发生过工伤致死的,结果赔偿都没有兼得。当时判的是,若民事赔偿高出工伤赔偿的金额 ...

& ?% M7 V' h, ?那你要看你们当地有没有相关“不可兼得”的法规,若没有,那这么直接处理,受害者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决,一般都会判“两者兼得”的。
作者: Allenlibing    时间: 2015-5-7 09:08
俊汐 发表于 2015-5-6 10:47
3 u( i4 ^! j) g8 ?' \一旦涉及利益问题,你觉得动之以情有用吗?李总,你愿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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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的,不过也要因人而异。
作者: rainytao    时间: 2015-5-7 09:41
俊汐 发表于 2015-5-7 08:26 2 P& C9 v5 U9 S" Z3 A
那你要看你们当地有没有相关“不可兼得”的法规,若没有,那这么直接处理,受害者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当地法 ...

# _7 {$ J; H6 F0 }这个还真没详细了解,是当地仲裁部门作出的。我想他们作出判决应该是有依据的吧。不过我个人是很倾向于兼得的。毕竟承担责任和义务的主体是不同的。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5-7 10:30
rainytao 发表于 2015-5-7 09:41
) u7 |5 `* H6 s% h+ b; u这个还真没详细了解,是当地仲裁部门作出的。我想他们作出判决应该是有依据的吧。不过我个人是很倾向于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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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仲裁部门和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不一样的,很多仲裁部门是偏向于企业的,但法院基本上是属于公平公正的。
作者: beidao    时间: 2015-5-7 13:47
我前段时间看了好几个案例,都是获得双倍的赔偿的。
作者: 王包子    时间: 2015-5-12 09:03
表示没经历过,也没想过,但是学习了,法——真是博大精深啊,越学越发现自己无知,爬了所有楼,觉得双赔应该对吧,情理上和法律上都讲得通,不管第三方赔不赔,赔多少,公司都应该为自己的员工争取工伤保险的赔偿啊~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5-12 09:21
王包子 发表于 2015-5-12 09:03 " U; W, ~" [+ b+ d- \6 D0 N" ?
表示没经历过,也没想过,但是学习了,法——真是博大精深啊,越学越发现自己无知,爬了所有楼,觉得双赔应 ...

9 B2 G3 }2 n! b  w& X; O1 m是的,很多法条看似简单,但是有时候一个标点符号、一个字、一个词的使用,都会影响时间的结果,只有慢慢专研
作者: comzhi    时间: 2015-5-14 13:21
很不错的案例,感谢楼主分型啊
作者: comzhi    时间: 2015-5-14 13:24
员工关系可真是头疼呀
作者: cici20    时间: 2015-5-14 13:40
和版主多多学习案例,哈哈
作者: cici20    时间: 2015-5-14 13:40
俊汐 发表于 2015-5-12 09:21 8 z& U" K, d+ z
是的,很多法条看似简单,但是有时候一个标点符号、一个字、一个词的使用,都会影响时间的结果,只有慢慢 ...
6 O6 a0 P  p# S$ _
非常赞同
作者: 蒾纞    时间: 2015-5-20 11:35
还真没遇到过,来学习
作者: comzhi    时间: 2015-5-21 14:15
很不错的案例,学习了
作者: comzhi    时间: 2015-5-21 14:18
主动帮助劳动者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工伤保险理赔工作,而不要在到底要不要“双赔”上纠缠不清。大赞
作者: comzhi    时间: 2015-5-21 14:20
企业不懂得怎样维护员工利益,真的很伤员工的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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