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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无法就有关劳动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彭志    时间: 2003-3-18 15:18
标题: 无法就有关劳动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建议在谈职说法栏目下设立讨论栏,方便成员自由讨论。另外,我希望能申请成为劳动法律部分的专家,该如何申请?
作者: 望月    时间: 2003-3-18 21:09
标题: 呵呵,就在这里吧

作者: 望月    时间: 2003-3-19 21:44
标题: 呵呵,我来捧捧场,问个问题请专家回答
对于返聘人员,其工伤和病假由那些相关的规定?
作者: 三石    时间: 2003-3-23 21:24
标题: 我也来捧捧场
一职工与甲公司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后因故请假半年,到期后(98年)申请上班,未予安排,本人两个月后与另乙公司签订2年劳动合同,2年合同到期后,又找甲公司要求上班,甲公司领导被纠缠不过,给予其除名处理. 现该职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除名决定\并补交98年至今社会保险金和补发生活费. 请教专家应该如何处理?
作者: 彭志    时间: 2003-3-26 12:11
标题: 我来回答
1、对于返聘人员(主要指已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适应劳动法的规定,因为国家已经要求你退休了,从法律上而言,已不具备劳动者的身份,所以只能适用有关《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的规定执行。 2、对于三石的问题,我认为:应当撤销除名决定,因为二者之间根本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甲公司没有权利现在做除名决定;对于社保等东西,一样的原理,该职员事实上从98年就不是甲公司的员工了,该职员自己已到乙公司工作,根本不存在要求甲公司补买有关保险的事实依据,而对98年的要求,也超过了仲裁时效。(不过该事件处理要注意保护证据)
作者: 严然    时间: 2003-3-29 21:52
标题: 难了点
我也这么想过可斑竹太为难了,论坛毕竟不太好管理啊!我字推荐为斑竹
作者: 天王    时间: 2003-3-29 22:43
标题: 哈哈哈
专家栏到没有,都是些资格任务啊!
作者: 编辑部    时间: 2003-3-30 23:14
标题: 我们正在完善和建设盆子提到的几个方面,大家有什么好主意不妨都说出
我们会参照大家的需求进行栏目建设的。
作者: 天王    时间: 2003-4-2 04:03
标题: 主要是资格问题!~
[quote]以下是引用容克在2002-8-14 17:01:39的发言 1、企业辅助、指导员工进行职业生涯设计,有助于员工体验到企业对员工的期望值,获得一种被重视、被期望的满足感; 2、员工进行职业生涯设计,不能脱离企业的实际情况,否则成了无本之木的空想; 3、因此职业生涯设计是企业与员工互动的尊重与期望过程,以员工的进步实现企业的追求,达到双赢的设计目的,我想这就是职业生涯设计为越来越多企业所重视的根本目的之所在。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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