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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员工未续签劳动合同引发惹争议 [打印本页]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6-9 09:38
标题: 女员工未续签劳动合同引发惹争议
本帖最后由 俊汐 于 2015-6-11 19:25 编辑 2 `' i" L# C$ }& R& }1 }9 X
* \% o; X) d7 E  P9 z3 f
         焦女士2010年3月入职某公司,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其月工资为5000元。之后,焦女士怀孕并于2011年3月20日生产,在产假结束后,焦女士回到公司上班。这期间,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
6 |8 D# X: w7 H6 t7 O! ]  t      2012年3月16日,该公司给焦女士发了一份关于续签合同的通知,上写明:“你与公司2010年3月所签订的合同,将于2月28日到期。现公司决定与你续订合同,请你在接到本通知后于2012年3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是否续签。”
8 p2 S9 r* F0 G! ]# U      焦女士觉得很意外,因为在2011年双方合同到期后,公司并未再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没有到期一说。/ q' o9 E8 x0 N$ \
      为此,她向公司提出补签合同,但公司拒绝了她的要求,并提出要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2012年10月,焦女士来到当地劳动部门仲裁,申请公司支付从2011年3月起至2012年4月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H& r5 d8 L# ^5 e' D; r  k
                问题:若你是当地劳动部门,针对以上事件,你会如何裁定,依据是什么?
; V& y6 x$ X; p' u; i+ r. b$ e8 K( ]2 [  @
分析:
0 ], |  l/ \. P6 a5 o       1、焦女士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11年3月到期,但她在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间属于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时间内,双发的劳动合同法定顺延。故焦女士在这段时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会支持。' k7 `3 k& n3 r% `0 J  }* O
       2、虽然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向焦女士发出了《续签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书》,但是双发并未续签合同,且焦女士一直提供劳动至2012年4月,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支付焦女士2012年3月20日至3月31日期间未续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 Z; A7 r: v) R       3、公司已发出书面通知书,同意与焦女士续签合同,同时也未提出续签合同要求高于原合同,而焦女士提出了不合理要求,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无需支付焦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 X/ M. d2 u- I# g; F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女职工“三期”届满且合同已经到期,要及时办理续约或解约手续,否则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 c) o" v. z7 P
作者: 诚实007    时间: 2015-6-9 10:05
签了一年之后,后面未签就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吧?那就不存在双倍工资的说法了,经济补偿有
, K3 e3 i+ d! _6 v0 T这个单位的人力资源部的人应该换血了,5000一个月招来一个过了试用期就怀孕的人,忙着养胎,产假,哺乳假,要是这种情况来一堆,企业就成了福利院了,在劳动合同上还出那么大的纰漏,这些属于HR的重大工作失误,出这种失误说明HR连最基本的工作技能都不具备
作者: 鱼向反方向游    时间: 2015-6-9 10:51
定位:劳动部门7 b% o# A( }0 O8 o0 u2 c, z, e
裁定:
# U. o2 d3 {' @; W, |' ^如果只是针对焦女士的诉求:) `  Z1 K8 a% k. f0 k
1.        不支持2011年3月~2012年4月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金诉求(诉求赔偿金可以得到裁定,但是原因不一定能得到支持,可以以违法解除获得两倍赔偿金)
* U- q" U* k, ]2.        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8 h" y! O; L2 p$ {% A* \# w
这里面存在一个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认定的问题,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如果公司和个人都同意补签,是不会有太大问题的。这个案件会根据调解的情况发生变化,仅仅从现有的状况和法律来说) M' v0 b7 V7 O( L6 q" v

作者: 李媛    时间: 2015-6-9 11:43
1、上述案件:焦女士与公司应当进行庭外调节,未果,再申请冲裁
% H0 M) I  u) N  \1 J2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与焦女士确实存在一年的时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这一年期间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
8 b# K6 K, r0 V! U; T! ?+ p3、对于公司提出的续签劳动时间尚未提前30个工作日向焦女士提出,却因为争执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却未达成协议,应进行经济补偿
8 n7 ^% i1 S# S0 E, H4、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根据焦女士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进行支付,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 _0 f' i0 X- i% `) K' H0 s8 Y5、题外话——该公司相关管理体系是否存在一定的漏洞,HR的专业程度也是存在很大的问题
8 l; A% k# k; {其实这个案例完全可以和解,现实中应该没有真的申诉吧?这焦女士一点感恩之心都木有吗???
+ Z( N' @$ p" T  
作者: 好学习天向上    时间: 2015-6-9 13:57
申请公司支付从2011年3月起至2012年4月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Q1 W) B' s6 P# Z产假以前的,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产假结束,产假结束后,焦女士上班的时候公司应该和其补签新的劳动合同。% B  L/ ~& ]( |. J) m! D
双倍的存在于产假结束后的那段时间,大概是2011年7月至仲裁时
5 t9 H8 i2 {8 ~5 R7 a违法解除经济补偿金要给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6-9 15:48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5-6-9 13:57
" f% a! k: ?; G5 j6 d- x( L' H申请公司支付从2011年3月起至2012年4月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T- l6 G# f  Q$ K0 S& O1 J产假以前的,劳 ...
/ S& F9 w. p1 l1 `
针对案例中说的女员工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问题,好版主还是要深入学习劳动法哦,你说的那个不全哦。  m3 J+ I4 u# j' r/ o# Y; J! ?
另外,经济补偿金的给予要分责任的。再仔细思考下吧
作者: 王包子    时间: 2015-6-9 15:50
个人觉得: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也就是双倍的补偿金。
  }0 \0 I1 C2 G, ^* Q0 T此外:虽然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公司未于焦女士签订合同,但是双方都在履行劳动合同,应被认定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所以这段时间不应给予焦女士补偿和赔偿, 所以个人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不想继续履行合同,那么焦女士在公司在职两年,应该给予焦女士4个月赔偿金即可解除合同。, @) N* x' R4 X; o$ |$ Y' o
8 I' `  r  h  S) u/ f4 q* P; |
俊汐,不知是否是这样,快给答案吧~~~(☆▽☆)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6-9 15:50
诚实007 发表于 2015-6-9 10:05 , r7 P9 k: v  _  w
签了一年之后,后面未签就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吧?那就不存在双倍工资的说法了,经济补偿有
: I8 C! ~1 W+ T这个单位的 ...
6 V0 l4 T1 u& t' j6 u7 K8 r
针对案例中的焦女士属于特殊情况,合同签订问题,在仔细思考一下哦。" F7 q' A4 T6 ]
另外,女员工怀孕问题,值得HR思考,但话说回来这种事情很难保证,毕竟属于正常的生理发展。
$ K0 ^  G& U$ T' V当然我们需要对已婚未育的女士在录用时需要特别的谨慎。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6-9 15:53
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6-9 10:51 & u' h# E. ]$ `' R& H; v
定位:劳动部门
( P6 }8 }, Q1 d, B0 a裁定:8 I; p+ I- Z; c' |5 z0 c( A5 o
如果只是针对焦女士的诉求:

# a5 w3 @7 I2 `! F5 I0 z在裁定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之前,首先要认定原因。
: n4 \+ p  c* Y/ n0 N0 @* @( q% I另外,合同续签不需要提前一个月进行,至少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说明,具体看当地法规,例如浙江省高院就明确规定,合同续签,公司不需要提前一个月进行。
& Y9 \3 S3 N1 s2 s5 J5 d, ]鱼版主再好好思考下,呵呵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6-9 15:57
李媛 发表于 2015-6-9 11:43
, s: ]6 }* [# |3 N; n! W1、上述案件:焦女士与公司应当进行庭外调节,未果,再申请冲裁
. |0 Z- J8 [0 ^( ]& T2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与焦女士确实存在一年 ...
& Y) C' ?: {& \  J+ H- B
感谢美女版主的热情参与哦。
. r7 H3 @% ~, h: ]! x: F+ d不过案例中的合同续签属于特殊情况,切不可和一般的劳动合同到期续签混为一谈哦,否则回答肯定是错误的。: y; ^3 K5 ~" N% e( P/ x0 {3 T
同样的问题,合同续签是否必须提前一个月,相关劳动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看当地法规,若也没有规定,那就要看劳动仲裁部门如何进行,如浙江省高院明文规定:公司不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进行劳动合同续签。# f$ D& w  g3 D0 K, h* [) T% r
另外,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要看解除关系的双方责任是如何。
作者: 李媛    时间: 2015-6-9 16:11
俊汐 发表于 2015-6-9 15:57 3 l+ z0 W; q1 E" q% @8 }0 ^6 K: ~' w
感谢美女版主的热情参与哦。+ a. ]* c& N: Q- @) c3 W
不过案例中的合同续签属于特殊情况,切不可和一般的劳动合同到期续签混为一 ...

9 C: _8 E: v+ Z  B# g9 q: e, |; R3 w等全面回复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6-9 16:20
王包子 发表于 2015-6-9 15:50 : |7 m$ l$ _1 l- Y  c' H% k
个人觉得: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 ...
, {3 k1 v" g5 e9 h6 V6 Z2 J
看来没有仔细看我给之前的家人们的留言哦,仔细看看哦,不过还是感谢热情参与
作者: 好学习天向上    时间: 2015-6-9 16:43
俊汐 发表于 2015-6-9 15:48
- N4 s8 D+ E% V5 p  y针对案例中说的女员工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问题,好版主还是要深入学习劳动法哦,你说的那个不全哦。
  T2 }' c( `* J8 q5 W另外 ...

" P: U. M. b6 U4 Q- G- v8 b哦,对了,可以到哺乳期止,不用支付焦女士双倍工资
' g* x! h, l, i6 L' m2012年3月后焦女士同意续签合同了吗?如果没同意只要补签以前的,应该不支付补偿金
作者: 鱼向反方向游    时间: 2015-6-9 17:44
俊汐 发表于 2015-6-9 15:53 + T* t0 r4 W( v8 H5 W/ _0 H
在裁定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之前,首先要认定原因。
, H  P5 c; o5 h- h6 B1 K另外,合同续签不需要提前一个月进行,至少劳动法及相 ...

. P( R- F/ H' t' d5 I合同续签不需要提前一个月,但是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劳动法中没有这个词,但是有这个事实),所以HR在实操中,需要提前一个月发出续签通知,一方面是督促自己跟员工主管上级提前沟通是否留用的问题,避免产生主管对其不满意希望解除的可能
作者: rainytao    时间: 2015-6-9 18:22
1、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后没有续签,又在工作一年后,应该认定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h4 R+ p) o% I6 {# _3 J2、单位若是解除合同也是可以的,但是若无充足的理由,双倍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是必须的。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6-9 20:52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5-6-9 16:43 % Y4 v$ L/ d( w3 e4 F6 d
哦,对了,可以到哺乳期止,不用支付焦女士双倍工资) {2 u7 H8 c) a% K' A
2012年3月后焦女士同意续签合同了吗?如果没同意只要 ...
2 E& V; Q7 `, U! \
你要看是谁提出的劳动关系解除,另外看造成这方面结果是谁的责任,那么我们就容易得到想要的答案了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6-9 20:59
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6-9 17:44 ( ?7 H, u: e& i9 [, n% P- _
合同续签不需要提前一个月,但是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劳动法中没有这 ...
( u$ u; H# x; L/ X% {
我们先不说部门主管与其沟通是否需要足够时间,但从法条上而言,合同续签与否和合同进行过程中的解除是不同性质的,在概念上还是从本质上而言,都有明显的区别,有事实并不代表法律就是规定的。对此,还是要看管辖区的高院是如何解释的为宜。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6-9 21:01
rainytao 发表于 2015-6-9 18:22
3 j! R$ v+ H/ P8 h1、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后没有续签,又在工作一年后,应该认定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 a8 T3 V* u, J9 N" x+ {3 Y2、单位 ...
* k7 J7 k/ l) G! Y+ A! e: F
感谢美女参与讨论哦。
$ s' ~$ T4 m/ Z+ V1 L1 {3 Q不过,美女要看清楚案例哦,为啥公司满一年后没有续签,此种特殊情况劳动法规中有具体规定的哦。
% z9 W+ I+ _% t/ F$ F* A( L另外,看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在谁,再来判定经济补偿的支持与否问题。
作者: 超逸绝尘    时间: 2015-6-9 23:43
鱼向反方向游 发表于 2015-6-9 10:51
; I: k! r" j+ z  ]  c7 R& U, I定位:劳动部门5 f  G0 P: k  v( q3 @
裁定:" `. V  z& Y0 I! m! C
如果只是针对焦女士的诉求:

  C+ F- m# L: ~2 _8 X2 k说的非常不错啊。
作者: rainytao    时间: 2015-6-10 08:44
俊汐 发表于 2015-6-9 21:01 # O' |$ W& k& s4 W, L2 u" I
感谢美女参与讨论哦。
$ e" M3 q( w$ ^+ a2 q" b1 s- ?不过,美女要看清楚案例哦,为啥公司满一年后没有续签,此种特殊情况劳动法规中有 ...
. r$ O$ p# ?, |4 c$ m
谢谢斑竹提醒,再去看看学习下。
作者: 鱼向反方向游    时间: 2015-6-10 08:47
俊汐 发表于 2015-6-9 20:59 + Q: V: B  u1 g- X7 q3 y9 y4 X
我们先不说部门主管与其沟通是否需要足够时间,但从法条上而言,合同续签与否和合同进行过程中的解除是不 ...

% s0 u$ p2 `% C/ g1 x
, r# F  V: H( h) j触发多角度思考,赞一个
作者: 好学习天向上    时间: 2015-6-10 08:51
俊汐 发表于 2015-6-9 20:52   a$ h3 G& Z2 G, H1 K4 f* ^; a5 L
你要看是谁提出的劳动关系解除,另外看造成这方面结果是谁的责任,那么我们就容易得到想要的答案了 ...

- e' ~: L5 M/ `! o2 b. L发觉你有一种当侦探的潜质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6-10 09:10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5-6-10 08:51
9 o) H0 k7 ^( a, f! w" N  e发觉你有一种当侦探的潜质

) d  |- S1 @4 ?: k7 `! j: U9 @福尔摩斯吗?哈哈,或许哪天我就改行了,呵呵
作者: Allenlibing    时间: 2015-6-10 10:33
      女职工在“三期”时合同期满,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
( Q3 b" P5 e/ R      2012年2月28日双方合同到期时,该公司没有终止合同,而选择将合同顺延至其哺乳期结束的做法完全正确。因此,用人单位不必续签劳动合同,也不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5 S) M6 d- }9 k, Z$ U4 {' _      “三期”女工合同到期顺延的手续,用人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及时向员工送达书面通知或续签决定,告知其劳动合同因“三期”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也要明确到期后如何处理劳动关系,这样不仅可以明确双方责任,也避免发生劳动纠纷。

作者: 杨靖宇    时间: 2015-6-10 12:58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焦女士2010年3月入职,与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即2011年2月28日到期,因于2011年3月20日生产,未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而公司人力部也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所以到2012年3月16日,这一期间劳动关系是存在的,而且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o+ s( m1 p  O& S5 P, n据此,公司无需承担因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焦女士坚持辞职,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需支付按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n  k& E( Q! c3 R- w1 n2 ^
以上仅是个人意见,如有错误还望指正,多谢!
作者: 任珺    时间: 2015-6-10 14:17
  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所以,焦女士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应当在2012年3月20日(自动延续)终止。5 {0 v7 g3 H3 c( z& v/ e6 K1 G
故而,若我是当地劳动部门,针对焦女士的诉求,将裁定如下:" B+ r4 T  a" G' E  T* b" F) h3 S
1) 驳回焦女士提出的”公司支付从2011年3月起至2012年4月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 D$ N# M1 u  c) _8 \3 O2)责令公司支付因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须支付给焦女士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6-10 15:38
任珺 发表于 2015-6-10 14:17
9 x3 Y4 F4 P( K: {- y根据劳动部《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孕期、产 ...
6 J  z* v' i7 _3 D
感谢参与哦,针对经济补偿金你要权衡哦,仔细看看责任在哪方?
作者: spcchenyue    时间: 2015-6-10 16:57
俊汐 发表于 2015-6-10 15:38
% l( u5 h0 Z- a+ {感谢参与哦,针对经济补偿金你要权衡哦,仔细看看责任在哪方?

8 m  u5 }0 p2 o& u9 @5 C俊汐斑竹很贴心嘛
作者: lgdhs    时间: 2015-6-11 08:21
谈下个人的想法:
" H# b0 D* B4 P/ F% B一、仲裁部门首先是调解,而不是裁定,这也是常规做法。
# f. u, d- w. u: e2 M二、虽然给出的材料不是很全面,比如所处地域、产假职工年龄等信息,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公司的做法是不妥的,休产假一年多才给出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明显不合法,产假期间合同是可顺延的,这没有什么问题,但产假期休完后要马上续签订的。
7 v# C- x2 K0 w8 v* i三、处理这些问题,没有什么好的方法,只能是同职工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最好不要搞到仲裁那去。
$ \; d* S- b( J. T) p9 b四、估计到仲裁那,第一步协调也会这样做。
6 L! V3 H0 A8 U  I4 r& O/ b; k* [( A五、如果仲裁协调不成,那只有按相关规定去做了,公司会有损失,这是HR部门的责任。
作者: jczh42_liang    时间: 2015-6-11 08:23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5-6-9 13:57 & b, ^! ~) s5 R! [- A. Z
申请公司支付从2011年3月起至2012年4月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 w7 M8 t8 P, i% h  i! e
产假以前的,劳 ...

6 x+ h4 [. N! w0 O" A' R觉得这是正解
作者: yy2929    时间: 2015-6-11 08:39
本帖最后由 yy2929 于 2015-6-11 12:56 编辑 $ _$ o; `* k& d5 X: ^+ n5 j; C6 L& f
4 B6 z  d2 h) s% i: D' G3 h
个人认为仲裁裁定:不予支持女员工的诉讼;
6 v* |0 _% y- Q" o+ g9 ?1 o情况1:合同时间为2010年3月1日~2011年2月28日

9 D  w9 `1 _3 n4 x2 G解答:2011年2月28日合同虽然到期,但企业可在2011年3月27日前签订合同。4 A3 p% H7 a2 X, }+ `
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新的合同签订可视为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参照未签订合同双倍不超过11个月的标准,可认为续签合同也可到期后的1个月内订立;/ k1 n2 e3 @1 L/ G' D
情况2:女员工在2011年3月20日生育" D9 ^& L9 g  q; V- m/ S2 d( s
解答:企业应当从2011年2月28日起 合同自动延续到2012年3月20日止,直到女员工哺乳期结束;* l8 S/ R* S# e
根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及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7 N0 b& R9 a, H情况3: 2012年3月16日,公司通知女员工续签合同并在3月20日回复;5 G( y$ P, n0 h5 m
根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8 [4 T- R) Z% o0 |

/ k1 {# v! a& A结论:1:企业将合同自动延续到2012年3月20日虽没再次签订合同,但是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m8 i2 T" m  |8 J0 b5 K1 c# G% O
2:如2012年3月20日合同到期,如是公司提出要终止劳动关系,企业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女员工经济补偿金 2.5个月工资.9 t( c+ p# q. Y) Q7 w% o/ k$ I+ x
3:如2012年3月20日合同到期,如公司维持原合同约定条件情况下通知续签后,员工不给予答复或拒绝,企业则无需赔偿经济补偿金。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6-11 10:27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5-6-10 16:57
3 o- D( }/ z0 j. l' [! x俊汐斑竹很贴心嘛
$ \2 R$ p0 o+ i% ]+ J
我们是好基友啊,对你我要更加贴心啊,哈哈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6-11 10:29
yy2929 发表于 2015-6-11 08:39
- \( }" c3 k5 o1 L3 W个人认为仲裁裁定:不予支持女员工的诉讼;- Z( V9 `" K+ [; H& X
情况1:合同时间为2010年3月1日~2011年2月28日
5 ~0 c+ F& o! v, R2 Q解答:2011年2月 ...

$ P5 G" g7 C, N/ ?6 L' @感谢参与哦,不过大家对经济补偿金这方面理解还是不足哦,不是企业方提出解除关系,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再仔细思考一下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6-11 10:33
杨靖宇 发表于 2015-6-10 12:58 3 m4 S! J: e0 p& P; j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 ...
5 A7 A! g8 I; S4 ]  C% M
针对女员工生产这方面的劳动合同到期如何操作,仔细学习一下劳动合同法哦。另外针对经济补偿金也再仔细思考一下吧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6-11 10:35
lgdhs 发表于 2015-6-11 08:21
" b. w7 u' r$ o4 K- ^+ j+ l$ E) g谈下个人的想法:/ F4 ]2 a2 K; ^* D% F7 \5 _: P
一、仲裁部门首先是调解,而不是裁定,这也是常规做法。* |. S4 p: ?, j. P) L: E
二、虽然给出的材料不是很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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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女员工生产后合同问题再仔细学习下劳动法规哦,不仅仅只针对产假期间哦,思考问题要全面呢。
: ~$ e5 d% b; t+ P; H' [另外,不要拘泥于流程,重点是看事件,特别是事件的关键点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6-11 10:36
jczh42_liang 发表于 2015-6-11 08:23
. T9 x* R2 S1 d* z& m觉得这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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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盲目跟从哦,你对劳动法规应该还不是很熟悉哦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6-11 10:42
看了大家的交流,发现以下问题:1、女员工生产期间合同到期续签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大家回答错误的,只能说没有熟练掌握劳动法规,同时也没有深思熟虑;2、大家都认为,只要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想法是不成熟也是盲目性的。; S& {9 o+ @+ C/ D/ A: D
作为HR,在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时,首要的是抓住事件的关键点,其次就要对劳动法规熟练掌握,所有劳动关系问题的解决都基于劳动法规,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院若干解释、地方法规及地方高院解释、工资实施条例等等与HR工作息息相关的各类法规。
作者: 闪耀星空    时间: 2015-6-11 11:51
续签期超过1个月-1年的双倍工资,如合同继续履行,为无固定期限,解除则经济赔偿金。
作者: yy2929    时间: 2015-6-11 12:47
俊汐 发表于 2015-6-11 10:29
4 s3 g  G* E. n* I4 Z7 M9 y感谢参与哦,不过大家对经济补偿金这方面理解还是不足哦,不是企业方提出解除关系,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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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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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O7 I+ |8 @/ y. _8 Z9 @所以不会获得赔偿。疏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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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gyidong43    时间: 2015-6-11 13:40
本帖最后由 wangyidong43 于 2015-6-11 13:5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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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z, ?! ^; y% o* `) W! b法律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合同到期,必须自动延续到分娩满一年后也就是哺乳期结束,所以公司无过错,并且公司提出续签,员工自己提出解除,那么经济补偿金也不用给了。
作者: 娜小猪    时间: 2015-6-11 13:49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f' E) [2 r$ I0 j0 q7 O0 G+ L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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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I! G9 K  K7 i& g& h(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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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u$ ]+ Z- L2 T/ U9 `) A; t综上所述,焦女士于2010年3月入职并签订一年期合同,合同终止时间应为2011年2月28日,因焦女士怀孕并于2011年3月20日生产,公司未与其续签合同,那么就视为自动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哺乳期结束时间应为2012年2月28日,因此公司发通知给焦女士征询续签意向并无不妥,也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 好学习天向上    时间: 2015-6-11 14:41
还没公布答案吗?LZ
作者: 王包子    时间: 2015-6-11 14:53
是啊,好着急看到答案啊,已经晕菜了~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6-11 19:24
分析:+ ^! G/ \. H. O) P+ R' i1 g- d
       1、焦女士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11年3月到期,但她在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间属于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时间内,双发的劳动合同法定顺延。故焦女士在这段时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会支持。
& a* b& A) n1 ]" N$ G5 ~       2、虽然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向焦女士发出了《续签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书》,但是双发并未续签合同,且焦女士一直提供劳动至2012年4月,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支付焦女士2012年3月20日至3月31日期间未续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9 S' \# x$ Q: _" m6 i       3、公司已发出书面通知书,同意与焦女士续签合同,同时也未提出续签合同要求高于原合同,而焦女士提出了不合理要求,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无需支付焦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1 f# b4 d3 b1 B- ^' N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女职工“三期”届满且合同已经到期,要及时办理续约或解约手续,否则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6-11 19:24
王包子 发表于 2015-6-11 14:53 ) }- j) s* {% @6 f! z3 S& L
是啊,好着急看到答案啊,已经晕菜了~

& c8 V: [2 c. ]+ }' h答案已经公布了哦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6-11 19:24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5-6-11 14:41   L" `& F7 p8 g' u2 r! W7 P
还没公布答案吗?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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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已经公布了哦
作者: 海綿寶寶    时间: 2015-6-15 15:37
学习案例长知识
作者: jczh42_liang    时间: 2015-6-16 09:36
学习了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6-17 09:24
jczh42_liang 发表于 2015-6-16 09:36 / y7 V' m! {/ l( q. ]0 W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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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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