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上海地区劳动合同变更、续签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闪耀星空    时间: 2015-6-10 10:56
标题: 上海地区劳动合同变更、续签问题
好久没来,各位路过的大神帮帮忙。
6 |5 Q) Y: P+ s) Y       公司的上海分公司最近遇到一些麻烦事:2个员工因为合同快到期,恰巧公司薪酬制度计时转为计件,续签合同上为计件工资。这时员工就不愿意续签了,一直在僵持。. r5 ]6 O: T% E, D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5 k: x1 n( R2 f- Q  C: ]6 K! n" T
第五条  【一月内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3 b1 w. b- _6 ~1 k, P6 l# P

! J$ e) w. U" T6 B2 ^* @试问公司该怎么操作,让员工续签?或者说能否在员工合同期到了之后,在续签的一个月内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来操作?7 T* F- R) [: r9 m4 V  |
8 t7 g* l; l8 l+ G
1 v9 d2 ]1 I- K6 `+ i  p* R$ f

作者: spcchenyue    时间: 2015-6-10 13:02
你这个是续签,不是第一次签劳动合同。如果这个岗位的人员可以替换,建议提前一个月发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到期终止劳动合同。
作者: 王包子    时间: 2015-6-10 13:09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5-6-10 13:02
( w/ J' Y5 ^4 C# m你这个是续签,不是第一次签劳动合同。如果这个岗位的人员可以替换,建议提前一个月发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

+ @$ y5 A6 k' W: c/ [- l. n是啊,第五条适用于第一次进入公司,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个人也认为:如果不续签,建议提前发书面的终止通知,按规定给补偿即可。
作者: spcchenyue    时间: 2015-6-10 13:17
王包子 发表于 2015-6-10 13:09 / c' n; ^6 f: f6 k$ p
是啊,第五条适用于第一次进入公司,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个人也认为:如果不续签,建议提前发书面的终止 ...
8 X, o3 u6 F- Z" B& w9 p1 Z
是的,楼主有点没搞清楚。
作者: 任珺    时间: 2015-6-10 13:54
我个人以为:员工可能是想以此为“要挟”吧(或者想借此机会调薪,或是以此要挟双倍工资及双倍经济补偿)。建议HR不妨“将计就计”,直白的告知员工,要么续签合同维系劳动关系;要么就按员工不愿意续签而终止劳动关系。让员工必须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给予答复(不给于答复的,按”个人不续签“处理)。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6-10 16:00
你这种情况属于续签合同,不能与初次签订合同来相提并论,续签的合同内容条件发生变更,如薪酬比之前的低了、用人标准比之前的高了等,导致员工不续签,即便员工本人要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也是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劳动法规的各项规定要综合运用,不能光拿一条来进行约束。
$ a9 {! M  Z( [. a除非劳动合同内容没有变更,甚至提高了薪酬或是降低了用工标准等(简单说就是有利于员工一方的),员工拒绝签订的,但是公司要有证据证明,那么即便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6-10 16:01
任珺 发表于 2015-6-10 13:54
, V- M  T6 C$ X0 `8 R; Y" h; Q我个人以为:员工可能是想以此为“要挟”吧(或者想借此机会调薪,或是以此要挟双倍工资及双倍经济补偿)。 ...
' H' C: I" ?* v  I1 Z. A8 H% U
那样即便最终员工补签,公司也不能以此来省下经济补偿金,本来就是不合法的,作为HR还以此来做,不是自己挖坑自己跳吗
作者: rainytao    时间: 2015-6-11 09:55
续签不同于第一次签订合同。而且,你这续签合同,变动了第一次劳动合同的内容,员工拒签,想必计件不利于劳动者,因此,劳动者可以不续签,而且公司还要给予赔偿。
作者: 超逸绝尘    时间: 2015-6-18 13:04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5-6-10 13:02
/ o3 _' a# m+ F( F4 N% H8 z' W* v你这个是续签,不是第一次签劳动合同。如果这个岗位的人员可以替换,建议提前一个月发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 ...

( m" U* n# ~, N+ V5 x& s原来如此。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