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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内容的疑惑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hipyn    时间: 2015-7-22 14:02
标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内容的疑惑讨论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2 K% }5 A+ c( e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S* m% D4 Q: d+ z+ B/ c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j/ E& _0 V% }3 u$ M
      ……$ f' }" r% L0 W4 i! h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8 J1 o* G! x  H&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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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条第三项内容,公司与员工签订的第二份合同期满后,是否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还是说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没有单方面终止的权限。希望听到详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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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7-23 07:48
法条中的“应当”是指必须的意思,因此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必须跟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否则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作者: hipyn    时间: 2015-7-23 08:02
俊汐 发表于 2015-7-23 07:48 $ c; j; G6 P/ D6 {" W
法条中的“应当”是指必须的意思,因此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 ...

3 L! H" g/ V! T- @( d, E) V4 U版主,这条在立法的时候是居于什么样子的考虑去规定,立法时想通过这条规定规避什么事情,或者说通过这条规定达成什么样子的社会效果?望赐教!
作者: sylpjj    时间: 2015-7-23 08:41
从条款上看,结合你说情况,我觉得固定劳动合同期满,双方都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1 Q" U7 w  @7 T- C1、固定与无固定最大的区别即在有无期限之说,既然约定了期限,那期限到期都有觉订是否终止的权利,只不过企业选择终止,则需按照第四十七条对劳动者进行补偿。
& n  B  i6 ]! P# S& a2、并不是说签了二次劳动合同就没有选择是否续签的权利了,但是一旦决定续签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外,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作者: rainytao    时间: 2015-7-23 11:47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若没有本法中的39和40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是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我想无非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吧。
作者: spcchenyue    时间: 2015-7-23 13:08
hipyn 发表于 2015-7-23 08:02
' H4 I8 K8 q- n( O2 i版主,这条在立法的时候是居于什么样子的考虑去规定,立法时想通过这条规定规避什么事情,或者说通过这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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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确实有“钻牛角尖”的精神。“打破砂锅问到底”啊。这个估计要问立法的官员们和批准本法的人大了。要知道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工农阶级才是国家的主人。所以立法偏向劳动者也是“理所当然”的,换个角度,其实我们自己也是劳动者。当然通常是认为维护劳资关系稳定和谐。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7-23 13:15
hipyn 发表于 2015-7-23 08:02 6 V, {5 z, N, P" r% X0 i* k2 v
版主,这条在立法的时候是居于什么样子的考虑去规定,立法时想通过这条规定规避什么事情,或者说通过这条 ...

1 {: W5 ]( _% R# e3 W5 M) }差火兄已经解释了,你想想啊,要是不是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你觉得哪家企业会主动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呢,这样公司就没有主动优势了,所以要稳定彼此劳动关系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7-23 13:17
sylpjj 发表于 2015-7-23 08:41 # P5 Z, O) d  I, w. R3 I% m
从条款上看,结合你说情况,我觉得固定劳动合同期满,双方都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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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动权在劳动者,具体的我已经给出解释了,呵呵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7-23 13:18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5-7-23 13:08 ! @, U( {1 d/ m3 X+ W+ V- |
哈哈,确实有“钻牛角尖”的精神。“打破砂锅问到底”啊。这个估计要问立法的官员们和批准本法的人大了。 ...

; p) p4 \( V2 _+ U. F! ]怎么看了之后,感觉一下子涉及到政治问题了啊,哈哈
作者: spcchenyue    时间: 2015-7-23 15:20
俊汐 发表于 2015-7-23 13:18   l1 u! G/ ]; D% Y% ]+ T6 O
怎么看了之后,感觉一下子涉及到政治问题了啊,哈哈

6 m9 ?# g" y4 O6 I4 `( v4 ]/ V# a哈哈,没你说得这么严重,只是往大了说。
作者: hipyn    时间: 2015-7-23 16:33
感谢大家的回复,我认真去查询了广东省(我上班地方)这边的一些判例,和大家说的一样,都是偏向劳动者的,第三次公司已经没有主动权了。
作者: 超逸绝尘    时间: 2015-7-23 23:14
大家说的好专业,我就露露脸吧。
作者: spcchenyue    时间: 2015-7-24 09:40
hipyn 发表于 2015-7-23 16:33
' T4 D7 i4 C8 u8 F! N( D感谢大家的回复,我认真去查询了广东省(我上班地方)这边的一些判例,和大家说的一样,都是偏向劳动者的, ...

; v% R2 L$ s8 o: W( G5 y4 ?其实这个已经不重要了。都能够续签合同了,想必公司对员工的工作能力还是认同的。所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又何妨。
作者: plm728387693    时间: 2015-7-27 22:40
象你们招聘量得多大啊。
作者: hipyn    时间: 2015-7-28 08:10
plm728387693 发表于 2015-7-27 22:40
( w3 L: o$ ?: N, w  I( x, @象你们招聘量得多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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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话和我们这个主题似乎是无关瘙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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