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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职工未上班,法院何以判决单位支付工资? [打印本页]
作者: 义贤韩世春 时间: 2015-8-11 14:40
标题: 职工未上班,法院何以判决单位支付工资?
本帖最后由 俊汐 于 2015-8-11 15:3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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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来看一篇案例文章:
- Q Q; N/ y# ^! n) `3 j1 Q+ v# [主要讲的是:员工没上班,为什么单位还要支付工资?
' y# a" K# \; S3 E# _9 R情况有很多种,一起看看吧!! |2 n( m# |4 {; y% g0 n" T; ?
' m! N# l2 \2 I裁判文书:(2015)海民初字第4396号
原告(被告):栾某
被告(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31日,栾某入职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技公司”),在公司食堂担任厨师岗位。2012年8月1日,双方签订有效期自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栾某月工资1800元。但是在职期间,北京科技公司一直未给栾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3年5月17日,栾某在工作中受伤,其后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栾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开始休息治疗。休息期间,北京科技公司继续向栾某支付工资,最后支付至2013年7月31日。2013年7月31日之后,栾某分别于2013年9月、10月和11月在北京科技公司间断工作数日。2014年4月3日,栾某以北京科技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北京科技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要求公司支付其2013年7月31日至2014年4月3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共计7991元。
庭审中,北京科技公司辩称:栾某于2012年8月1日入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7月31日正式终止,终止原因是栾某拒绝续签,并当庭提交了3份在职员工的书面证言予以证明(3名证人均未出庭)。而且, 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4月3日期间,栾某并未提供劳动,公司不需支付其基本生活费。
栾某则认为,自己入职时间是2010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在2014年4月3日正式解除。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4月3日期间,公司一直没有给自己安排工作,应当支付基本生活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栾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的生效裁决,该裁决载明:栾某于2010年12月31日起与北京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4月3日解除。
【审理结果】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栾某的主张,认定双方自2010年12月31日至2014年4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北京科技公司支付栾某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4月3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7655.2元。
【律师点评】
1、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4月3日期间,栾某同北京科技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栾某主张其同北京科技公司自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4月3日期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北京科技公司则对此予以否认,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3年7月31日合同到期时终止。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的责任。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栾某当庭提交了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的一份生效裁决,该裁决确认双方2010年12月31日至2014年4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北京科技公司则提交了三份本公司职工签字的书面证言,但三名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且他们同公司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效力较为有限,不足以推翻栾某提交的生效裁决。
因此,双方自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4月3日期间仍存在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基本生活费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本案中,栾某和北京科技公司在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4月3日期间仍存在劳动关系。栾某主张公司在此期间一直未安排其工作,而北京科技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曾为栾某连续安排工作之情况。因此,应当根据以上规定支付栾某在此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律师提醒】
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若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因此,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如此既可以避免因未提前通知而面临的赔偿金惩罚,也可以保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相关证据,避免因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终止而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2、劳动者无故未到单位提供劳动的,应书面通知其前来工作或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无故未到单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其前来工作,或直接根据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同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妥善保留书面通知和送达回执等,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支付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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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8-11 15:31
本帖最后由 俊汐 于 2015-8-11 15:3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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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_7 N2 b9 G" G( o N帖子底下个人签名以及文章中再有广告性质的言语,将封号
作者: spcchenyue 时间: 2015-8-11 18:24
俊汐 发表于 2015-8-11 15:31
j! G% J4 C/ |$ g& c0 h* P
帖子底下个人签名以及文章中再有广告性质的言语,将封号
& x. q, r @, v/ i a哈哈,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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