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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员工长期病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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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mtdlgz0118
时间:
2015-9-29 15:29
标题:
关于员工长期病假问题
外地办事处一员工,患白血病,已经治疗三个月,医生建议还要至少一年到一年半的治疗期。我查了一下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他的这种情况应该是6个月的医疗期。有几个问题请大家提供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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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期内的社保,个人承担部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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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到了6个月医疗期,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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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治疗期1-2年,期间的社保费用(个人部分)需要员工自己缴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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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生命之轻
时间:
2015-9-29 16:14
医疗期员工是有工资的,社保个人部分由员工自己承担。医疗期满,做好相应的补偿,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
朝之晖
时间:
2015-10-7 17:08
医疗期解除合同需注意以下几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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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医疗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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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从事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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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安排工作也不能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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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能力鉴定(非所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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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前30日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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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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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支付医疗补助费或额外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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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lac0094
时间:
2015-10-8 10:16
由于不知LZ是哪个地方的,对LZ提出的三个问题说说个人的曾处理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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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期内的社保从医疗期工资中扣减,即发放的医疗期工资为扣减社保后的实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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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以,不过考虑员工的离职原因较特殊,一般是与员工协商离职,支付年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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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只要公司还是正常每月发放医疗期工资的情况下,可以在其工资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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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期虽然按照工作年限规定,但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有相关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
24个月内
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白血病属于特殊疾病,我之前处理时一般会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如员工在此期间死亡,会积极协助处理后续的社保补偿问题。当然,从公司角度出发,会建议协商离职处理,以避免员工死亡后某些家属提出不合理的其它要求。
作者:
lilac0094
时间:
2015-10-8 10:38
漏说一事,赔偿时需注意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的“医疗补助费”
作者:
1235566w
时间:
2015-10-18 10:03
2、3楼说的不错,最好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枫行
时间:
2015-10-27 16:27
1.医疗期中员工是有病假工资的,个人部分从他的工资里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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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期满后可以给员工调整岗位,若还是不能胜任岗位,那么就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并还需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需增加医疗补助金,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金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金的100%。
作者:
wangping2
时间:
2015-11-4 17:20
医疗期的个人保险部分由个人承担。员工就医期间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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