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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二次入职,是否可在此设定试用期 [打印本页]

作者: famousfu    时间: 2015-10-29 18:11
标题: 员工二次入职,是否可在此设定试用期
       近期我们有招聘一个半年因生宝宝离开公司员工,之前在公司工作1年多表现很好,现再次应聘,过了重重关卡,允许入职。那么问题来了:这次入职,我要不要给他设定试用期呢?如果设定试用期会有什么风险?我该如何规避?大家有没有遇到过类似员工?欢迎各位同行能给些意见。* w" m# }6 E- ~$ {

作者: ly166    时间: 2015-10-30 13:37
同一家公司不可以设置两次试用期。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10-30 15:05
本帖最后由 俊汐 于 2015-10-30 15:07 编辑
/ v  w; D  _; h. w% _7 a7 `% d8 ?
可以重新设置试用期,即便是同一个公司,但是期间已办理离职,说明经历已经中断,所以可以重新设置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10-30 15:06
ly166 发表于 2015-10-30 13:37 , \1 L: [7 K' E* ]
同一家公司不可以设置两次试用期。
. [+ @7 h& ^) _' g/ r  P
想的太简单了哦,已经办理离职,说明之前劳动关系已经中断,所以可以重新设置试用期。
作者: ly166    时间: 2015-10-30 15:59
有没有实际发生的案例可以支持设置两次试用期?
作者: famousfu    时间: 2015-10-30 16:32
ly166 发表于 2015-10-30 15:59
! e2 V: R: V! O有没有实际发生的案例可以支持设置两次试用期?

. o1 E  Y6 D$ R( |4 ~. `0 ^一般情况,公司都会设置两次试用期。但对职级越高的员工,设置两次试用期,风险是比较大,确实有这么一条法律条款。
作者: famousfu    时间: 2015-10-30 16:34
俊汐 发表于 2015-10-30 15:06
6 Y8 @# h3 Z- g7 ]; l# B/ C想的太简单了哦,已经办理离职,说明之前劳动关系已经中断,所以可以重新设置试用期。 ...
* D' ~0 W5 d9 C7 A3 k1 s. t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作者: ly166    时间: 2015-10-30 16:50
本帖最后由 ly166 于 2015-10-30 17:12 编辑
! ^3 H9 G3 ^: j/ C# Q
% v: \9 K% q' T- y所以我还是觉得只设置一次试用期为好。
作者: 俊汐    时间: 2015-11-2 15:57
famousfu 发表于 2015-10-30 16:34 # M* L9 d/ H  q. _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
. i9 p$ c: r+ n4 E& t: v; c
那只限连续劳动关系时间内,你要具体看劳动法事实细则,要结合的理解
作者: yuning1017    时间: 2015-11-3 09:41
劳动法里说的就是即使一个人离职了,再入职时也不能设定试用期。我以前公司遇到过这种情况,也是没有设试用期的。
7 W% l1 }2 i+ P当然如果公司不打算完全按照劳动法执行那就另说咯,综合考虑下风险就成
作者: 蓝灵137    时间: 2015-11-3 13:25
famousfu 发表于 2015-10-30 16:32
; b/ ]. u5 d  _  D! F, n1 g  D一般情况,公司都会设置两次试用期。但对职级越高的员工,设置两次试用期,风险是比较大,确实有这么一条 ...

. Q* A/ Z2 }& i6 D) @& w$ k为什么职级越高,风险越大
作者: 蓝灵137    时间: 2015-11-3 13:26
yuning1017 发表于 2015-11-3 09:41 7 H. K: l' v7 Q8 o" `! V  i$ w+ P( e
劳动法里说的就是即使一个人离职了,再入职时也不能设定试用期。我以前公司遇到过这种情况,也是没有设试用 ...

/ u1 H7 O/ @. _! x$ Z抛出来看看,哪一条规定了
作者: lighting03    时间: 2015-11-4 09:23
本帖最后由 lighting03 于 2015-11-4 09:26 编辑 . R( B9 }, G# {2 ]- K- m. u9 e3 E
俊汐 发表于 2015-11-2 15:57 4 r2 K/ V; ]5 r( B) b
那只限连续劳动关系时间内,你要具体看劳动法事实细则,要结合的理解

# w* J5 `9 j+ A4 O: W我对@俊汐所说的这个表示怀疑,劳动合同法已经规定很清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没有加前置条件,也就是不管是续签、还是离职后又入职重新签,只要是同一个人,同一用人单位在法律角度上就不能约定“第二次”试用期。0 r' e0 p4 C- y  s
至于LZ所问的规避手法,只有私底下跟员工协商操作,合同上不能写试用期。
作者: wangping2    时间: 2015-11-4 16:32
可以设定,也可以不设定。
作者: 张煦卿88    时间: 2015-11-4 16:49
我感觉可以再设定试用期。劳动法是有规定同一家公司与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理解是:) w8 H! d) `$ M. m& k
1、争对在试用期间无法确认是否合格,而又一次提出的延长试用期等,那这是不成立的,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r, b) ^! ~( N. {* ^: ?( ^
2、员工已经离职,与公司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后,第二次经过面试等返聘回公司,可以按新员工对待,可以约定试用期,签定劳动合同。
作者: famousfu    时间: 2015-11-5 11:23
蓝灵137 发表于 2015-11-3 13:25
6 O1 n. B7 s; o为什么职级越高,风险越大
+ G" \' t' I% q* x4 v
职级高的,对试用期更有看法,越是在意,后期为此事纠葛的可能性越大,涉及的赔偿也会相对较多。
作者: CHO在线    时间: 2015-11-5 16:32
前期劳动关系已经中断,需再次设定试用期
作者: 超逸绝尘    时间: 2015-11-5 16:33
俊汐 发表于 2015-10-30 15:05 : |; n1 [8 q& ?' f0 K- B, l8 `6 O2 y
可以重新设置试用期,即便是同一个公司,但是期间已办理离职,说明经历已经中断,所以可以重新设置 ...
* L# P, e: d1 l& x3 r3 E
原来如此。
作者: sljpn    时间: 2015-11-5 17:01
问题在于设置试用期的目的是什么?同时弄清楚在法律中关于试用期的界定该重新入职员工的界定关联度有多高。我想说的是既然同意员工回来,那说明对员工的既往工作能力以及表现还是认可的,所以没必要界定试用期,很多时候试用期只是对管理的无把控性而设置的。
作者: shaobao0512    时间: 2015-11-5 17:45
我还是同意 同一求职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有一次试用期。如果你在合同中约定他她有试用期,同时你又在她的入职登记表中注明曾在你单位上过班,那么这就是违法了 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6 d2 |6 i4 `1 Q, c0 {
如何规避呢$ r# {! G% f( v
1.一种特别简单的操作方法,你要求其在入职登记表中不要描述曾经在本单位工作过,而且不要使用原来的考勤号,工资卡之类的记录性文件。; g9 s) a6 |1 F, F* N; i
2.比较合规做法,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进行试用期工资考核,同时试用期调整为“岗位适应期”,这样既避免了劳动用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又起到试用的作用,同时员工也容易接受。# n3 i* i# Z9 m- j; @9 A5 y
交流
作者: 丙饼    时间: 2015-11-5 23:23
赞同楼上的的做法,表示这样还是比较稳妥的~
作者: fuzingzing    时间: 2015-11-6 07:54
俊汐 发表于 2015-10-30 15:05
- o. m# f) x2 ~可以重新设置试用期,即便是同一个公司,但是期间已办理离职,说明经历已经中断,所以可以重新设置 ...

# d4 ~6 k+ M( f: l赞同这个观点。
作者: 爱微笑天使    时间: 2015-11-6 08:24
一般是不可以设置试用期了。
作者: yy2929    时间: 2015-11-6 08:42
我很同意@俊汐 版主的意见,可是之前研究过也查了不少一些人社局等的说法。更多的是赞同就算离职了重新入职也不能约定试用期~) F6 W4 G6 \/ U; f9 q/ i

7 l, Z$ v' ?5 Q$ Y* c3 |  a7 g[attach]307975[/attach][attach]307976[/attach]4 W8 k" N5 @3 z) |& z- G  G( ~: r

作者: famousfu    时间: 2015-11-6 09:04
yy2929 发表于 2015-11-6 08:42
# V6 v, e& q7 o5 }( x* h* U我很同意@俊汐 版主的意见,可是之前研究过也查了不少一些人社局等的说法。更多的是赞同就算离职了重新入职 ...

1 `. w8 w$ d4 s这一条算不算劳动合同法极具争议的一点,在调解、仲裁中,这类离职再入职,企业设定的二次试用期,企业是否百分百败诉呢?
作者: famousfu    时间: 2015-11-6 09:15
shaobao0512 发表于 2015-11-5 17:45 $ \% V8 }  U4 f* q" ~, |
我还是同意 同一求职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有一次试用期。如果你在合同中约定他她有试用期,同时你又在她的 ...

. J8 r6 Z, c5 S3 l一般公司对二次入职的员工会作相关限制的,例如我们公司,对二次入职的需提供我司的业绩表现、当初离职原因、入职动机等材料,我们不避谈二次入职,还会深入关注,类似贴标签,但默认二次试用期。
( l8 T- t0 W3 l! x) r3 e& h7 |近期和领导讨论的也正是这个风险问题,在调节、仲裁中,我们有多少可能胜诉?0 S2 G& A: n0 ]4 s: m
我个人认为,O胜率。
作者: famousfu    时间: 2015-11-6 09:18
sljpn 发表于 2015-11-5 17:01
6 m$ k* j; w1 q! c  H问题在于设置试用期的目的是什么?同时弄清楚在法律中关于试用期的界定该重新入职员工的界定关联度有多高。 ...
7 W7 x* K+ W% I: F4 x  w$ ~
那加入再次入职的岗位发生变化,作为企业是否可以再使用考察下?只是我们在有这个动作前,需要对劳动合同法这一条多一点深思。
作者: sljpn    时间: 2015-11-6 09:38
famousfu 发表于 2015-11-6 09:18
1 e& t: R5 p7 H9 c# b+ u+ s% i那加入再次入职的岗位发生变化,作为企业是否可以再使用考察下?只是我们在有这个动作前,需要对劳动合同 ...

2 e" {. z9 X2 a; w/ P5 Z4 w岗位变化关乎岗前培训,还是要弄清楚再次录用的意义在于员工本身的感恩。
作者: niklo_jack    时间: 2015-11-6 09:50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一家单位只能有一次试用期
作者: pzhhk    时间: 2015-11-6 09:54
如果之前离职能算作重新入职吗?
作者: pzhhk    时间: 2015-11-6 09:55
我也特别纳闷儿这个问题
作者: famousfu    时间: 2015-11-6 10:01
pzhhk 发表于 2015-11-6 09:54
+ {/ o+ K1 n/ a% ?2 T5 O7 F. B如果之前离职能算作重新入职吗?

3 J5 |, L' ~+ R3 X4 A! v6 O* g1 P肯定是二次入职了啊
作者: cgbhy    时间: 2015-11-6 10:11
想看一下大家是怎么处理的,尤其是风险这块
作者: ly166    时间: 2015-11-6 10:29
总算这个问题变成热议话题了,看看大家的回答。
作者: HR剑客    时间: 2015-11-6 10:31
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应该有对应的司法解释,我们这边是解除劳动合同6个月后,再次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因为这6个月人的行为、能力各方面有可能发生变化。据此我们企业一般是,离职后必须满6个月才能第二次入职。
作者: 懒猫琪琪    时间: 2015-11-6 10:39
感谢楼主参与互动讨论,辛苦了
作者: shaobao0512    时间: 2015-11-6 11:02
famousfu 发表于 2015-11-6 09:15 ; b( x8 @: j7 _, u; U
一般公司对二次入职的员工会作相关限制的,例如我们公司,对二次入职的需提供我司的业绩表现、当初离职原 ...
- ]' v9 [$ ]3 m! H9 U
我说的淡化处理,并不是说不考虑上次在职工作情况。不宜极端,非此即彼。还有就是淡化处理,仅仅就是尽可能少留曾经入职的档案记录,缓解一下争议证据,仅此而已。
作者: famousfu    时间: 2015-11-6 11:08
HR剑客 发表于 2015-11-6 10:31
7 o) N) L  p$ U5 f6 j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应该有对应的司法解释,我们这边是解除劳动合同6个月后,再次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重 ...
8 i8 F/ w/ j$ M
版主的这个建议很实用,根据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应的司法解释很稳妥。
作者: famousfu    时间: 2015-11-6 11:09
llxfyxlove 发表于 2015-11-6 10:28
; }5 S6 s  q+ u2 k是否需要重新设定试用期,主要有以下几个参考依据:, W9 n6 J! b  b  X  [( y; Y/ Z4 |
1、该员工离开和二次入职之间的时间间隔长短;
- j8 x! ~* m5 z9 ]" X& n2、二次 ...

6 \; h5 s8 h/ i% \2 a/ I$ r感谢,各种情况罗列的很详细,实际实施中可参考
作者: watam    时间: 2015-11-6 11:09
ly166 发表于 2015-11-6 10:29 5 h# k2 a* x4 A, e3 D2 r
总算这个问题变成热议话题了,看看大家的回答。
6 J% W2 |0 X2 s( `$ z" c
好贴,顶起来。我们之前也有类似员工,但是没有重新弄试用期
作者: famousfu    时间: 2015-11-6 11:10
shaobao0512 发表于 2015-11-6 11:02
; e# b2 \' d4 t; h" j% u+ c) C我说的淡化处理,并不是说不考虑上次在职工作情况。不宜极端,非此即彼。还有就是淡化处理,仅仅就是尽可 ...
4 m8 D: X* P9 Z$ V: x! z' `; j
恩,在规避风险上很是有必要的。
作者: 懒猫琪琪    时间: 2015-11-6 11:15
llxfyxlove 发表于 2015-11-6 10:28 ) l- a0 j* ?* I
是否需要重新设定试用期,主要有以下几个参考依据:6 n) h: `& _" x8 ?  q4 @* Z8 o& `4 }
1、该员工离开和二次入职之间的时间间隔长短;
. M* r" o/ R; x; M% i, z; N) P3 P2、二次 ...
) U( w6 Z4 }  \, M' ?; r: M
感谢精彩分享哦
作者: jczh42_liang    时间: 2015-11-6 11:21
俊汐 发表于 2015-10-30 15:06
/ ?- h, I; [+ p) [, E( G6 i/ D想的太简单了哦,已经办理离职,说明之前劳动关系已经中断,所以可以重新设置试用期。 ...
; }8 t, Y" u0 D. Y% S( h6 w9 }
不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么
作者: jczh42_liang    时间: 2015-11-6 11:33
俊汐 发表于 2015-11-2 15:57
( B; F2 D* R" l2 G那只限连续劳动关系时间内,你要具体看劳动法事实细则,要结合的理解
+ e9 E0 {+ o: J7 Y4 A
看到回答了
作者: 一米距离    时间: 2015-11-6 11:35
我们公司一般不允许二次入职,但是如果有,也不会做二次试用期。
作者: wsh010250    时间: 2015-11-6 11:46
感谢分享,目前我们公司对二次进厂一律禁止,但也不排除个例情况,都是基于对老板的个人感情的基础上,但正如lz所说,风险问题确实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毕竟遇到现实问题,还是会有走法律途径的
作者: famousfu    时间: 2015-11-6 11:50
wsh010250 发表于 2015-11-6 11:46
7 ~& X' X  X/ I+ S  u感谢分享,目前我们公司对二次进厂一律禁止,但也不排除个例情况,都是基于对老板的个人感情的基础上,但正 ...

% k  d8 {+ q- k  Q3 v  \6 e入职时大家都会喜笑颜开的,就怕有个别,出现不愉快了,撕破脸皮,问题就全来了。
作者: x_桌子    时间: 2015-11-6 11:56
员工二次入职应该不可以再设定试用期吧,劳动法也有规定说一家单位与同一位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这位员工离开公司也半年时间,之前在公司工作1年多表现也很好,如果设定了试用期,估计一旦发生诉讼冲突,那对公司应该不利吧。仅个人观点。
作者: wbaoba_0    时间: 2015-11-6 13:22
总结一下:  W$ p% F3 p, B. e
1、这种情况,能不用尽量就不用;
2 H  s) X; C+ A$ A2、既然用了,人资就要按法律执行,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就要承担用人风险;
4 E, I; t1 _! q" {; h3、用之前,我们自己要表明自己的立场,让用人部门和权责人员充分了解所存在的风险;( J+ \5 I  s7 R- R4 s) o
4、退一万步说,即使该员工入职后真的表现不好,我相信各位HR应该有各种解决的方式吧!
作者: panko    时间: 2015-11-6 13:30
famousfu 发表于 2015-10-30 16:34
. \8 b5 A  K  `, |% T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

" q3 U9 B' H" I. d) z7 D同意  版主也太不专业了~~~~
作者: 平安一路行    时间: 2015-11-6 13:43
个人觉得可以约定,7 \3 j! |$ l( ?, T0 U# j5 n
员工离职这段期间,个人情况可能发生了很多变化,因此,约定试用期的主要目的就是进一步考察。
作者: 351304869    时间: 2015-11-6 15:05
既然前面都说了,之前在公司的表现很好,那为什么还要设置试用期呢?
# ?1 Y$ F3 c, S8 Y* x6 d
" Q9 _8 ^: ?+ [) a* X为员工设置试用期的目的是什么?我相信应该不是为了因为是新入职所以要设置试用期。
% @* E- J9 a$ x! W& S% M: \# s3 q9 c- [$ T' U0 c8 X' X: p) a! i
而是要利用试用期的时间充分考察新员工是否符合公司的需要,新人是否适应老板操蛋的要求。
1 R% Q. K% c# `" s
8 X/ L5 h9 B: ~( Q如楼主说的,老板了解她,她也了解老板,还需要试用吗?
作者: yangjieyu    时间: 2015-11-6 15:48
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还需要尽一步细化,所以会产生理解上的分歧,就我本人建议来说,如果是同一个岗位还是没有必要再试用一次了,如果二次应聘的是不同的岗位,保险起见还是约定个试用期,但因为是老员工适应性更强,所以试用期可酌情缩短,只要能胜任新岗位工作就行。
作者: matilda_lee    时间: 2015-11-6 16:13
摘自江苏工人报:
% r3 T7 l( [% O2 ?8 B5 G3 ]1 |2 k+ N4 I; N4 o! r  ]  G
【案例】
4 k, {0 [0 k7 O! _5 l) O% e2009年8月,王先生大学毕业后进入某投资咨询公司工作,担任投资顾问,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王先生因考上硕士研究生,向公司提出辞职,经公司同意后,离职全职读研。2014年7月,王先生研究生毕业,与某投资咨询公司联系,表示愿意回到公司继续工作。2014年8月1日,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新的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变更为投资经理,不过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即将到期的时候,公司以王先生工作能力和业绩达不到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随后,王先生以“公司两次约定试用期违法”为由,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王先生的要求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9 E9 Z5 B- C( o0 b) R6 b* K% g【点评】  ^8 x+ V9 N' S1 I
本案的焦点在于,劳动者离职一段时间后重新回原单位工作,同一用人单位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0 y0 P4 r: n+ Z! p/ m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通过约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来检验劳动者是否符合本单位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要求的制度。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仅从法条文意来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在实践中,一些审判机构认为,对于这条规定不能机械理解,“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实际上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在“同一段劳动关系”中。也就是说,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是在两段不同的劳动关系中,同一用人单位面对同一劳动者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这样理解,实际上也符合设立试用期制度的初衷。离职后再次入职的劳动者身体状况、工作能力以及再次入职的岗位要求等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其能否胜任工作需要重新考察。因此,本案中,公司与王先生再次约定试用期应当是可以的。
; N( I' A" \* R" R; f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段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即使换岗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与《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的有关规定不同。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以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等规定,劳动者岗位发生变化时,同一用人单位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X6 P5 M7 Q. Q& b0 O( _
本案还牵涉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如果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违法,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二是离职再入职后,劳动者工龄如何计算?实务中,工龄问题一般涉及经济补偿金的工龄计算及带薪年休假的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龄计算,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分段或者合并计算。如果在前一段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已经付清,则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工龄计算问题。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工龄计算,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职工根据工作年限享有相应天数的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工作年限是员工累计工作年限,即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计算。离职再入职的职工,在计算带薪年休假的工龄时应该包含前一段劳动关系中的工龄。
作者: shelly枚枚    时间: 2015-11-6 16:43
我认为可以约定试用期。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后重新入职,与入职其他新公司没有任何差别,同样可以约定试用期。再者,员工离职的时间内,员工本身的能力,市场定位,应聘的岗位及公司对其工作能力的要求均发生了改变,约定试用期本就在情理中。员工换岗与离职重新入职时完全不同的两种概念,应该区分。
作者: luckdjb    时间: 2015-11-6 17:07
从事相同职位,不设置试用期。
作者: stxiaosong    时间: 2015-11-7 23:22
可以约定,毕竟这次入职已经没有实际的劳动关系;不过约不约定,视企业和员工协商的结果而定。
作者: stxiaosong    时间: 2015-11-7 23:22
可以约定,毕竟这次入职已经没有实际的劳动关系;不过约不约定,视企业和员工协商的结果而定。
作者: 木槿花萌萌    时间: 2015-11-9 10:59
没有遇到过呢,帮顶把
作者: rainytao    时间: 2015-11-11 11:49
应该是可以重新设置试用期的。我理解的法律的规定,应该是在职期间调岗后不得再设置试用期。但对待离职返聘的员工。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尤其是岗位发生了变化。即使岗位没有变化,在离职的期间,岗位职责可能有调整,员工个人的一些情况可能发生了变化,比如工作态度等。所以,重新约定试用期无可厚非。
作者: 枫行    时间: 2015-11-12 16:54
俊汐 发表于 2015-11-2 15:57 . z0 [0 R- G5 p6 E3 u
那只限连续劳动关系时间内,你要具体看劳动法事实细则,要结合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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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了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但是我们公司的操作跟你的说法一致,离职后再录用是约定试用期的。
1 Z; i2 r$ P9 ~! a6 K; z  z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作者: Olina14xx    时间: 2015-11-13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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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iklo_jack    时间: 2015-11-16 13:23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作者: 公子无忧    时间: 2015-11-16 13:31
超逸绝尘 发表于 2015-11-5 16:33
( h5 A" @2 A- Q' }原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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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岂不是可以每三个月解除一次合同,然后重新签订,把一个人一直保持在试用期???
作者: MR-HR    时间: 2015-11-18 09:35
不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哪怕是离职了再入职!
作者: 刘子衿    时间: 2015-11-18 09:48
1、相同岗位不可' H9 G  S: N5 F: Y* a
2、不同岗位可以
作者: Aileen微言    时间: 2015-11-18 15:10
试用期,可以设,也可以不设。但大部分公司应该是选择不设的~但生完宝宝之后,员工的工作状态可能和之前会有点不一样,可以设下,对公司也是保障。
作者: melvin    时间: 2015-11-23 16:50
sljpn 发表于 2015-11-5 17:01 " I  n2 H$ d3 h0 {( U
问题在于设置试用期的目的是什么?同时弄清楚在法律中关于试用期的界定该重新入职员工的界定关联度有多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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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此观点,我们的做法是不设试用期,但工龄奖没有
作者: 丙饼    时间: 2015-11-23 18:52
公子无忧 发表于 2015-11-16 13:31
5 D, s* @/ |7 a( o' z如果可以,岂不是可以每三个月解除一次合同,然后重新签订,把一个人一直保持在试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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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问!~
作者: qinxy2006    时间: 2015-11-24 15:47
最后的结论是啥?楼主总结了没
作者: ss610616    时间: 2015-11-30 16:56
shaobao0512 发表于 2015-11-5 17:45 # ~3 d; `0 E9 o8 ?% o. I9 O
我还是同意 同一求职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有一次试用期。如果你在合同中约定他她有试用期,同时你又在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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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第二种方法比较好,做一个“适应期”或者干脆做个考核期,明确考核或者适应期指标,指标参照试用期去拟定;但是第一种,不延续员工号,以新员工姿态重新录入,可能会有,比如计算员工工龄时就有问题,或者牵扯到工龄和年终奖的计算,甚至于股权激励、年假等等情况,就又会有很多麻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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