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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操作,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打印本页]

作者: 帕瑟芬公主    时间: 2015-12-6 16:51
标题: 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操作,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作为公司新任人事经理,发现因为之前的工作闪失,部分员工两次签订劳动合同,3年,共计6年,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而现在公司例行做法是第一次3年,第二次6年。处理这部分员工现在想到几个出路:
1.签订无固定期限,但是公司领导估计不愿意,其他员工会不会有意见?
2.再次续签3年,并告知是公司的规定要满9年才能签无固定期限。如果员工不了解法律,或者不愿为这个跟公司闹翻。就可以蒙混过去,但是有一点风险。
如果处理能不让公司领导不高兴,又没有风险?似乎第二点可以蒙混过去,员工如果都不愿意出头提出,也许就可以混过去了。
如果员工签订了,第三次合同是否认为员工放弃了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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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wy1128    时间: 2015-12-7 13:31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未有三十九条及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说即使按楼主的第二条方法实施,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建议还是和领导沟通,进行相应解释。且无固定期限与固定期限除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提出不续签合同(仍需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外,其余并无差别。只要员工一方有严重违纪行为,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帕瑟芬公主    时间: 2015-12-9 22:00
事情已经板上钉钉,人力资源部写了签无固定期的申请,被公司总经理驳回了。。。大家也不好说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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