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8月,黄女士入职A公司,她填写了员工入职表,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公司与黄女士又签订《员工不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
2013年8月,黄女士申请劳动仲裁。次月,黄女士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仲裁裁决被申请人A公司支付黄女士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32450元,经济补偿金14750元,补缴相关期间社会保险费等。
A公司不服仲裁裁定,依法起诉到法院。
法院庭审查实了黄女士的工资发放情况,一审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却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依法按2.5个月工资标准计。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的争议,属行政管理的范畴,法院不予处理。A公司需按劳动仲裁,依法为黄女士补缴相关期间社会保险费。
点米君有话说:
众所周知,企业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在实践中还是会出现员工未缴社保的现象。要么企业为降低成本,在员工入职时,就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要么员工自己要求用人单位不用为自己缴纳社保费,将社保费折现。
然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是无法规避的,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对用人单位市没有法律效力的,而且会使用人单位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劳动用工风险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随时面临经济损失和人才流失,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此外,还有工伤赔偿无法避免。无论员工是否参保,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都会得到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保险,那么员工的工伤费用将由企业支付全部,而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首创置业薪酬管理方案在这里点小儒也提醒各位小伙伴们建立劳动关系,就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警醒相关企业,妄图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是行不通的,结果只能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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