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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第三次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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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明生
时间:
2018-6-29 14:05
标题:
员工第三次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员工第三次劳动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给与了经济补偿金,但仲裁部门确认为单位是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还要双倍补偿,有点弄不明白了。
作者:
sctrhr
时间:
2018-6-29 14:34
信息能否详细一点,这样难判断
作者:
lisongzhao
时间:
2018-6-29 17:55
为什么会这样?仲裁部门的依据是什么?
作者:
站在HR的边缘
时间:
2018-7-2 11:36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贵公司的情况,你的合同虽然是固定期限的,但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等同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到期的问题,解约即需要赔偿。
作者:
baichuan
时间:
2018-7-10 14:56
站在HR的边缘 发表于 2018-7-2 11:36
* J# h* _5 J5 s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贵公司的情况,你的合同虽然是固定 ...
9 b ^) [2 B- A4 K
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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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的签订,法律只是一个约定。
3 D# [: l* }- G! k
并不是必须!
作者:
baichuan
时间:
2018-7-10 14:57
楼主的案情介绍信息十分有限,描述不全面,不好评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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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公开、合法的情况下实施的,仲裁委的这个决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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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判公司输,肯定公司的工作流程环节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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