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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残保金补审已过,你审核通过了吗?残保金必须要缴纳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如常    时间: 2018-10-22 11:29
标题: 残保金补审已过,你审核通过了吗?残保金必须要缴纳吗?
北京残联、北京市财政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水务局昨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对2018年未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性补审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所以你审核通过了吗?
关于对2018年未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性补审的通知
尊敬的用人单位:

经市残联、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三部门研究,定于2018年10月15日至19日(共五天)对未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8〕1271号)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性补审。补审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仍未进行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详情请联系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请您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办理。 感谢您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5日
残保金必须要缴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残保金是必须要缴纳的吗?回答之前先搞清楚几个问题:

什么是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为什么征收残保金?

这里特别说明一下,残保金不是中国独有的,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有按比例安置残疾就业和残保金缴纳政策。

基本原则是为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按照本来意思是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各个地区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国家规定原则上不低于1.5%,北京市安置比例是1.7%),但是没有按照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怎么办呢?这时候就需要缴纳一笔钱来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这个钱就是残保金。

当然残保金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能够使残疾人过上好的生活。

残保金必须缴纳吗?

我们回归到核心问题——残保金必须缴纳吗?

答案是存在前提的,通常情况下: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安置残疾人就业——残保金必须缴纳。

如果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安置了残疾人就业——残保金不需要缴纳。

如果用人单位安置了残疾人就业但是没有达到所在地方规定比例——残保金也是要缴纳的(根据计算公式会少一些)


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残保金申报审核。

政策依据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京残发〔2018〕31号)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8〕12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章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年修订本)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8〕1271号第二章第六条
需要审核的单位
在2017年1-12月份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报审核时间和征缴时间
残保金申报审核时间2018年8月1日至9月15日
残保金征缴时间2018年8月1日至9月30日

未征缴的后果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后仍未缴纳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申报审核的内容
2017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审核的方式
方式一:可通过“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网上申报系统申报。
方式二: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
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须现场申报该残疾人的就业情况
(一)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
(二) 用人单位实际向其支付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延期向其支付工资且延期超过30天的;
(三)在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就业的;
(四)非本市户籍的。
申报审核的材料
用人单位现场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以下简称《就业情况表》);
(二)所申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期限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应提供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
(四)实际支付残疾人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应提供该月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该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本单位停工、停业的相关材料;延期支付残疾人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应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材料;
(五)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应提供能说明上下级隶属关系的相关材料;
(六)所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
2.该残疾人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说明书》;
3.上年含该残疾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数的认定条件
(一)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劳动年龄内(男: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二)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 2017.01.01-2017.08.31期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890元/月,2017.09.01-2017.12.31期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2000元/月);

(三)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申报审核结果查看
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
在申报完成后3个工作日后,再次登陆系统查看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确认后打印《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持存在异议残疾人的相关材料进行现场申报。

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在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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