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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送给雇佣残障人才的北京企业的“大福利” [打印本页]

作者: 如常    时间: 2018-12-19 16:47
标题: 送给雇佣残障人才的北京企业的“大福利”
雇佣残疾人不只是可以减免残保金,又有一大波的福利等着你。
2018年,北京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9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一揽子残疾人就业新政为广大残疾人和用人单位送出“大礼包”。

1
用人单位招录残疾人岗位补贴
标准提高约140%

为减轻用人单位的人力成本负担,措施规定,对招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础上给予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

其中,对在本单位连续就业不超过3年(含)的残疾人职工,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享受岗位补贴;对在本单位连续就业超过3年的残疾人职工,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相比原标准的0.5万元或0.7万元提高了约140%。

岗位补贴可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支出。

2
招用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还可获社会保险补贴

措施规定,对招用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享受岗位补贴的同时,可以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是:按照用人单位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中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50%。

3
招用残疾人毕业生或为残疾人学生提供实习见习机会
用人单位和学生都享有补贴

第一项是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残疾人毕业生,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另一项是残疾人学生实习见习补贴。残疾人学生在毕业学年内实习或毕业一年内见习,并与实习见习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实习见习协议,接收残疾人学生实习见习的用人单位和实习见习的残疾人学生,可分别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15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实习见习补贴。

4
残疾人创业扶持标准提高150%
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残疾人的自主创业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措施规定,对自主创业残疾人的扶持标准,由原来的最高2万或4万元,提高至5万或10万元,提高了150%。

一方面,残疾人成立个体工商户的,正常经营满1年后,可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自主创业补贴,之后持续经营每满1年,可再次申请自主创业补贴,但再补贴次数不会超过2次、每次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另一方面,残疾人成立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或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正常经营(运行)满1年后,可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自主创业补贴,之后持续经营(运行)每满1年,可再次申请享受最多不超过2次、每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自主创业补贴。

新政的另一大亮点是,无论是城镇残疾人还是农村残疾人,无论是自主创业还是个体就业,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都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
技能培训个人及单位全享补贴

一是在培训补贴对象上,坚持终身培训的理念,劳动年龄内自愿参加职业培训的残疾人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政策支持。

二是在培训补贴类型上,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两大类型基础上,适应发展需要,增加了创业培训补贴项目。

三是在培训供给上,将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社会培训机构纳入到培训补贴范围,鼓励支持残疾人根据自身的创业就业需求,自主参加社会机构的培训。

四是在支持力度上,提高了补贴标准,在不超过补贴上限的前提下,将补贴比例由90%、60%分别提高到100%、80%;放开了补贴次数限制,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每年都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五是在机制创新上,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培训补贴机制和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考核补助机制,构建残疾人职业培训的良好社会环境。

6
就业服务聚焦精准帮扶

促进就业手段由政策驱动向服务驱动转型。

一是实施精准帮扶服务。完善残疾人就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系统,推行“互联网+残疾人就业服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管理功能,建立健全服务响应机制,提供精准化就业帮扶服务。

二是建设残疾人帮扶性就业基地。依托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劳动站等基层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残疾人帮扶性就业基地,为用人单位定制岗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推荐就业、岗位适应性训练、日常管理等综合性服务。

三是提供特别创业就业服务。建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加大孵化服务力度,并利用手语服务、辅具适配、场地设施无障碍改造等方式,更好地向残疾人创业就业提供服务。

四是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引导、规范社会创投机构、服务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以公益性、非营利性和社会福利性为目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支持性、专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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