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版权属 A法帮所有
转载请注明: 中人网论坛- A法帮-( 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898033)
某企业通向社会招聘人才,张某表现良好通过面试,企业向张某发送《录用通知书》。张某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向原单位辞职,但在张某至企业处办理入职手续时却被告知不予录取,张某一怒之下将该企业诉至法庭,要求赔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其实是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邀请”,构成合同法中的“要约”。一旦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并同意入职,即视为“承诺”,对用人单位就产生了约束力,用人单位负有保护劳动者的信赖利益的义务。若用人单位此时不予录用应承担合同法第42条的缔约过失责任。 张某与企业的纠纷系发生于劳动合同缔约过程中,此时双方尽管尚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仍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为劳动合同的订立进行积极磋商和准备。该企业向张某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足以使张某产生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信赖,且张某因此离职,但该企业在张某离职后告知不予录用,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体现的义务,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收到损失,所以磨具企业需要对自己的“任性”付出代价。 在此提醒广大客户,尽量避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取消录用的情形,这样不但有损企业声誉,更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也不意味着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就不可撤回,用人单位再无选择余地,在录用通知书中附生效条件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当然这种方法也以劳动者接受为前提。更多解决方案请咨询“A”法帮,为您寻求最合理最经济的用工方式。合作邮箱:legalservice@aims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