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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众法律网: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被辞退后需要经济... [打印本页]
作者: 公众法律网 时间: 2020-4-29 15:12
标题: 公众法律网: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被辞退后需要经济...
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被辞退后需要经济补偿吗?
这也许是很多企业主都疑惑的一个劳动争议问题,有些员工与企业产生了劳动关系,却仍与另一家有着未解除的劳动关系,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被辞退后企业还需支付经济补偿吗?我们来看看如下这个案例。
案例分析
李某于1989年7月进入福建省某地质大队工作,岗位为钻探中级工,2007年因工伤退出工作岗位,保留与地质大队劳动关系,由地质大队发放伤残津贴,并缴纳社保、医保至今。
2015年9月,李某与县一家单位签订《临时人员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李某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双方未再签订书面聘用合同。
该单位于2018年11月辞退李某,拒不支付经济赔偿金,周某认为该单位违法,因不服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李某与地质大队有着劳动关系,又与一家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同样构成劳动关系,有着双重劳动关系的李某被这家单位辞退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员工出现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该条规定只是确认前一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否认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也就是说李某有着双重劳动关系的并未违法,而该用人单位要辞退李某却未给出合理的证据证明辞退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需要支付李某相应的经济赔偿金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该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李某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该单位支付李某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2万元,并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计5.6万余元。
特别提示:在正常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全日制劳动关系为违法,但是并不提倡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全日制劳动关系,这样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容易引起劳动纠纷,并且一般企业也会拒收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作为劳动者本身也应注意。
遇到具体事件还是建议登录公众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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