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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众法律网:未履行离职手续就擅自离职,被判向原单位... [打印本页]

作者: 公众法律网    时间: 2020-5-6 15:33
标题: 公众法律网:未履行离职手续就擅自离职,被判向原单位...


未履行离职交接手续就擅自离职,

被判向原单位赔偿84万余元!


《劳动法》一方面保障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也制约着劳动者的行为,也就是说,劳动者并不是可以随心所欲的,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同样是需要承担其相应的责任的。

案例分析

公众法律网

吴某2016年8月到A公司工作,先后担任生产部、技术部和销售部经理等职务,参与公司重大实验课题,了解并掌握公司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及新产品开发研制、销售策略、定价标准等核心机密。

公司还曾派其去英国进行技能培训,又聘请英国专家在国内进行84天的培训。公司为两次培训共支付102200英镑的培训费和9732元人民币的交通费、置装费。

而就在2018年10月20日,吴某在未与公司进行协商,未履行交接手续的情况下,给该公司董事长发去一份辞职传真后,即到国内同行业竞争企业B公司工作,任该公司国产化部负责人。

A公司认为吴某的这个行为属于单方面违约,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吴某支付培训费及经济损失、商业秘密损失200余万元人民币。

这又是一个在劳动关系中的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而很明显,在该案例中,吴某作为公司的正式员工,要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仅留下一份辞职传真后便到其他公司任职,也未做好离职交接等手续,已经违反了上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案例中,吴某已经违反了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且还去了与A公司为竞争企业的B公司任核心职位,也未能履行与A公司的保密事项,给A公司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吴某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公,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私,A公司花了大价钱来培养吴某,视为公司的骨干人员,吴某连最起码的提前通知及做好交接手续都未能做到,其职业素养也令人质疑。

因此,法院对于此案件做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吴某所为,违反了《劳动法》和A公司的规章制度、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裁决吴某向A公司支付培训费、出国培训的机票、置装费及诉讼费赔偿共计人民币843127.17元

通过这个案例也给劳动者一个提醒,作为劳动者本身应加强自我职业修养,在不违反《劳动法》、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下,通过正当的、合法的手续解除劳动合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赔偿与经济纠纷。

而用人单位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同样是可以通过正当法律手段维护自身企业的合法权益的。

对于涉及事件不同,最好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建议登录公众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针对具体事件问题进行解答。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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