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颁布对我国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它替代了原有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
1.胎儿也享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也就是说,如果有涉及到需要财产继承的或接受他人赠予的时候,孕妇中的胎儿也得算上一份的!
2.个人信息与网络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及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未成年遭受性侵的,成年后还能起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1.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可自动续期!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从原先《物权法》规定的最长使用期限为70年变更为上述自动续期,极大的保障的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2.居住权入法物尽其用!
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第十四章规定,居住权入法受法律保护,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3.抵押中的房子不用解压即可实现再交易
按照之前的规定,在银行中抵押的房子是不予许再转让交易的,除非全额缴清还款后才可进行交易及过户手续,但是《民法典》有了新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过户后抵押人没有还款能力或未足额还款时,银行对于这个房子依然还享有抵押权,依然对这个房子是有处置的权利的,所以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买卖双方都应该谨慎对待。
1.电子合同入法,开启无纸质化时代
《民法典》合同编中根据互联网的发展也加入了关于网购等电子合同的规定:“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此条也确定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应,无纸质化势必成为未来趋势。
2.有法可依,霸座者、霸王条款均已违法!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至四百九十八条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对于商家提出的诸如“禁止自带酒水”、“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说“不”!
1.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责任,预防性骚扰
近几年来机关单位、学校、企业等利用职务便利对下属、学生进行性骚扰的事件时有发生,此次《民法典》就将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的责任,预防性骚扰的发生。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2.对于隐私有更具体的说明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1.关于收养的规定做出调整
对于收养的条件中,《民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且增加了一条:“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使收养的条件更加完善。
2.冲动离婚有30天的悔婚期
针对当下离婚率高冲动离婚多的情况,《民法典》对冲动离婚设定了一个39天的悔婚期,根据要求:“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夫妻离婚,二周岁以内的孩子直接跟母亲
《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明确了“自甘风险”原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2.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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