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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请参与中国劳动保障报“HR诊室”的案例讨论——最近话题:核心员工想走,企业拦得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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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lla
时间:
2006-2-26 21:38
标题:
[原创] 请参与中国劳动保障报“HR诊室”的案例讨论——最近话题
核心员工想走,企业拦得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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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春节长假之后上班的第一天,上午九点,上海某公司总经理赵某刚一走进办公室,就看到桌上有几份文件,粗粗翻阅,发现它们分别是公司技术总监钱某、销售经理孙某、采购主管李某和车间工人周某四人的辞职报告,都要求在一个月内将手头工作交接完毕,于3月6日离开公司,而他们的劳动合同均未到期,凑巧的是,时间都为4月30日。“这可如何是好?”赵某心急如焚,立刻让秘书通知人力资源总监武某和人力资源高级经理郑某速到总经理办公室共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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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武某和郑某赶到总经理办公室,一落座,赵某就拿出钱某、孙某、李某和周某四人的辞职报告,请武某和郑某谈谈看法,最好是拿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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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认为,周某和李某的辞职请求可以批准,车间工人在人才市场上很容易招到,而且很快可以到岗;采购主管可以在现有的采购员中间选拔一位管理能力较强且熟悉采购业务的,如果核定后,采购部人手确实不够,再对外招聘一位采购员。孙某和钱某的辞职请求则不应批准。孙某掌握了公司中心城区绝大部分重要客户的信息,而且与其中相当多的客户关系良好,一旦离职,有可能带走大批客户。即使马上到人才市场上去招,也很难招到合适的人选。而公司各销售经理各自负责一个片区,其他销售经理可能并不太熟悉孙某直接接触的这些客户。钱某是公司技术方面的最高负责人,不但掌握了公司的几乎全部技术机密,而且该类型的技术领军人才极为稀缺,几年前就是通过猎头公司才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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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认为,钱某、孙某、李某和周某四人都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公司,符合《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以及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即使给公司带来上述困难,也应当允许他们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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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赵某觉得二人说的都有道理,一时在处理这个问题上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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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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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做好核心员工的离职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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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心员工的合同怎么订立,比较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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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要提高核心员工的离职成本?如何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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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留住核心员工,高薪是惟一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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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百字即可,最好是谈一些具体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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