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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打印本页]

作者: 论坛管理员    时间: 2006-3-22 17:01
标题: [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推进劳动合同签订的努力一直不停步,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去年十二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三月二十日正式向社会公布,《 劳动合同法(草案)》,将在即日起一个月内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8 c! Q- r6 r* w# k: s 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是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的必要条件。日前,由中人网发起的“劳动合同,关系你我他”大型意见征集活动隆重开展。借此机会,中人网劳动与法频道邀您一起写出您神圣的一票。: m B' J( V: k9 x- N 为了我们自己,让我们拿出一分热忱,行使自我权利。职场维权,从你我做起,从提议做起!朋友们,行动起来吧!; ?: Z/ q' V/ S 作为HR领域的最大的门户网站,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将您所提出的各种建议,加以整理后会统一以网友的名义递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EDIT]用户“论坛管理员”于2006-3-22 17:06:53编辑过此帖。[/EDIT]
作者: 燕小六    时间: 2006-3-22 18:38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劳动合同法》进城务工农民工老了怎么办???? $ ?# O% b$ S- \ o1 Q( I ~: T2 }! D+ z' b, U i9 E L! Q- Q; Y" D: m+ ^ 期盼已久的《劳动合同法》终于出来了!最强烈坚持关于“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这是最大的民意! + R, S! I N: w& e' W1 O* W, ^+ F* W! M8 j( i7 c 感谢相关工作人员的努力!9 V. U) a& I% \% Y& k ) [% C7 }' \( C: Y. F' V对于大量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因不能享有城市户口的养老保险政策,或者仅享有区别于城市户口的月交费少得可怜的外来工养老保险制度。这些外来务工工作十年二十年后,人老了,身体也被超负荷的工作和加班加点拖跨了,企业也不要了,他们该怎么办???? . Q( @+ j# L- T& N- O- J4 ^) |& k2 A6 ~( Z; E/ H; a9 G+ T# Y 这可是一个两叁亿人的庞大群体,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了几十年,他们的生活与完全溶入了城市的生活,叫他们回去种田也不现实。国家不尽快立法予以保障的话,国家能承担得起吗?生活无望的庞大的群体的破坏力又会有多大呢???% s+ M. }! f6 c4 k 6 ~% v- {. W1 f1 I 强烈要求在《劳动合同法》能考虑这些情况!: ]# O9 B- c2 U" O. w4 \ $ m( I/ l* E: R. N# z! W3 o 同时,在全国劳动人民期待的《劳动合同法》审议期间,大批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补偿金,恶意对老员工的到期合同不予续签。劳动者该怎么办??) t- M$ o/ H6 y2 v5 | + y7 H6 d: w6 |0 r 2 u2 H1 S$ h& Z: K, M8 X作为劳动者普通一员,期望: * N9 }2 @+ v' e1、《劳动合同法》尽快通过,颂布实施。 2 h, a& q. _" @5 w9 P2、对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恶意中止劳动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c' B! R. _# F4 H5 G3 S 3、外来工的不公正待遇,请尽快立法给予解决。
作者: xlan    时间: 2006-3-23 10:24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应当承认,在目前的社会现状下,作为强势群体,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问题上存在很多不合理现象,但是一个守法的企业如果遇到心计很重,想法很多,甚至刁蛮的员工时,企业改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C5 K# z9 l9 f/ y7 u& H& h 目前,商业秘密的案件取证难上加难,一旦公司某高级职员存心盗取企业商业秘密牟取私利,《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的规定极有可能会造成企业不但得向该员工支付高额的竞业限止经济补偿金,还无法保证自身利益。作为企业来说,这可能会造成企业的重大损失甚至是灭顶之灾!!!!!# K; j; D2 n/ q8 [! \7 b# t% N3 h* a 况且社会现实确实是企业不守法的居多,大部分劳动者无法保证自身权益,但是对于一直遵守《劳动法》的企业来说,新发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在竞业限制方面的规定是对企业来说可能是一种桎梏,是否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有待于进一步商榷。 7 f4 [/ x! k) a所以,《劳动合同法》究竟该如何制定,我个人认为应该仔细斟酌,是否应全面保护用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是完全以劳动者的权益为保护对象。[em09][em09][em09][em09][EDIT]用户“xlan”于2006-3-23 10:29:25编辑过此帖。[/EDIT]
作者: sallyyu    时间: 2006-3-23 11:41
标题: <<劳动合同法>>出台
万分盼望<<劳动合同法>>尽快通过,尽快颂布实施,以此来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_+ j& J3 p) _: [ / e+ V. t+ t E- u: o9 @   现在绝大多数企业在劳动合同都签订上有很多不合理现象,对于员工这一弱势群体利益,面对企业的强势时,其实一直很难有所保障。几乎绝大多数的公司最长的都是一年一签合同,有一些甚至3个月一签,哪怕你已经为企业服务了十年。试用期约定也是一样,普通员工的试用期延长至半年,然后以试用期不合格辞退。而大多数劳动者也是投诉无门。 " P F2 s' q! R) `+ q1 j% L% f" h0 Y3 U% [. P/ S- I0 t6 O H! M7 ~   相信该项法令出台,让劳动者有法可依,基本保障劳动者权益。+ O: ~4 a5 q7 ?1 k& E" Q. M% j : q8 L9 g/ T; A- u# ~  也希望该项法令出台后,劳动监查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及宣传,对于不执行法令的公司加大监察及处罚力度,来让该法令落实到实处,确实体现立法的目的。
作者: 雪中賞梅    时间: 2006-3-23 16:38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勞動合同法>意義重大﹐今年是2006年﹐<勞動法>是1994個頒布的﹐剛好是12年﹐周期似乎長了點﹐不過總算是盼望到了。0 Z3 @+ R6 s5 j8 }! p* B 但頒布后如何強制實施呢﹖不知要等到几時。
作者: 休闲者    时间: 2006-3-23 21:02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任重道远啊!!! ) l! f4 y j6 C/ u7 Z1 s一方面,被侵权的劳动者太多,争议太多,需要这个法律来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但是,劳动合同法中的哪个条款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了??. s/ g0 c3 [% y4 e! ~4 g2 u4 h B0 n ——问题是相对的,普通的、劳动技能低的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对于高技能的、掌握企业核心技术、核心销售渠道的劳动者来讲,企业是弱势。
作者: 铁人儿    时间: 2006-3-24 09:11
标题: 试用期不严谨!
国家对非技术性工作岗位、技术性工作岗位及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没有明确的划分,给用人单位掌握余地大,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建议:仍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约定。
作者: 铁人儿    时间: 2006-3-24 09:18
标题: 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
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方面,本草案对用人单位约定较多,固然能起到保护劳动者的目的,但对用人单位却用不公平的地方。因为,全文并没有约定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除有竞业竞争和培训费外)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规定(第十七条),不利于诚信社会的建设。
作者: 宇一子衿    时间: 2006-3-24 09:54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没法复制,大家亲自到下面网站看吧,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征求意见通知:http://www.btophr.com/viewcontent/lawcontent.ASP?id=10462
作者: 杨欣    时间: 2006-3-24 11:00
标题: 缺少双赢!
新法约束了企业,尤其是加强了对老员工的经济补偿,但会不会出现以老卖老,打击努力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呢?
作者: 杨欣    时间: 2006-3-24 11:06
标题: 培训
现在的培训很少有脱产半年的,脱产一个月的费用就可能好几万,如果不能约定服务期,培训完员工辞职怎么办,打官司都不行了,企业还会培训吗?
作者: 杨欣    时间: 2006-3-24 11:06
标题: 培训
现在的培训很少有脱产半年的,脱产一个月的费用就可能好几万,如果不能约定服务期,培训完员工辞职怎么办,打官司都不行了,企业还会培训吗?
作者: zgf_763    时间: 2006-3-26 10:13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目前的大学生跳槽很频繁,一般企业培养一个大学生成才约需三年左右时间,如果在服务期与违约金上不能约束,对一些守法企业是不公平的。
作者: 人力马夫    时间: 2006-3-26 20:09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第一、 现在实施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我认为还未彻底执行好,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受地方政府的行政支配,关键是受保护地方企业或招商引进的企业的思想指导,对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制度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力,或者说本上没有去监督和检查,致使绝大多数企业并未有效执行《劳动合同法》,这种现象,从全国的用人单位未执行情况所占比例来看,我认为珠三角占50%之多,长三角占70%之多,西部内地占90%之多。这样的执行力,怎能规范用人单位的守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呢?
作者: 人力马夫    时间: 2006-3-26 20:11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第二、 从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情况来看,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N) x* ?- }# m! n 1、 小企业基本上不签订劳动合同,中型企业为应付政府检查只签订一份仅供检查的劳动合同,大一点在当地有影响的企业只签一部份模糊虚假不实的不规范合同或以协议代替合同; % C6 }, }, b2 i) ~& w# [2、 劳动时间过长,加班过多,但用人单位并未按《劳动法》关于加班费的规定支付,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缺乏监督,导致劳动者对政府相关部门产生不信任感; E5 t- z+ T) m2 B 3、 劳动者离职和解聘未依法执行。劳动者辞职,由于现行企业工资发放多数是上月工资下月20日左右发放,这样劳动者有20天工资在用人单位,劳动者如果不正常离职,这20天工资就等于白干,要想离职前拿到这20天工资,就要办理离职手续,如查遇上直接主管不批,劳动者就会选择自离,损失近一个月工资。劳动者被解聘,一般基层劳动者由于文化水平低,并不懂得这些法律常识,认为只要拿到自已现有的工资就行了,并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 人力马夫    时间: 2006-3-26 20:12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对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 k( w; ]7 g" _/ z, x4 M" ~$ T4 T1、 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限问题,《劳动合同法草案》只规定试用期限没有规定合同期限,对劳动者有影响,显得不公平,如果一位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规定为6个月,而合同只签一年,这种“霸王合同”是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不尊重,试用期限与合同期限限应相对增减。+ Z$ o$ }; Q- W2 A6 x/ n" ~2 h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与劳动合同履行中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三种情况下在被用人单位解雇时,《劳动合同法草案》对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一样的,不太合理,不能起到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作用,建议区别对待;& l5 j$ ]2 x% `, D% z 3、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劳动者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解雇劳动合同时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太合理,这些人员用人单位对他们已经做得很好了,为社会和劳动者完成了所应尽的责任,再就是这些劳动者的年龄已经接近60岁,有的已经超过60岁,也到了退休的年龄,不应该由用人单位补偿,而应该由政府或社会养老体系解决,如果还需用人单位来支付,不能起到促进用人单位连续聘用劳动者带来的效益,也不能促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建议修改;: u# u2 g9 h# s' k9 a$ p 4、 《劳动合同草案》中,劳动者离职要提前一个月告之用人单位,否则要支付月工资的2倍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人力资源管理者在实际操作中会感觉无奈,因为当一位劳动者要离开用人单位时,如果要支付2倍的月工资,劳动者肯定会选择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实际上得不到这个赔偿金,反而会因交接不清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者: 锦毛鼠    时间: 2006-3-27 11:57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劳动关系争议的处理权限应移交至各级人民法院执行,理由如下:! b4 Y* X2 b' K 1.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判决后的案件执行、监督手段匮乏,往往是有判决,无执行结果。既然上升为《劳动合同法》,其裁决和执行程序应移交至法院。" ^$ R, M0 J( Y" J% c( Z 2.《劳动法》已颁布多年,而现今知法违法的企业不在少数。各级地方政府不能为了当地经济效益的提升,而忽视企业对国家和员工应负担的责任。如欠缴、漏缴各项社保费用等。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应把劳动争议发生数量作为对各级政府一把手任期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4 J8 z0 Q( A* F5 w 3.加强对企业经理人守法的监控力度。对违法现象较严重的,不能对企业作罚款了事,要追究企业法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 aqua    时间: 2006-3-27 13:29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看了劳动合同法的草案,我有以下几点疑惑:7 K! r' C: A6 D" | 1、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试用期限按工作岗位的性质来定,那么工作岗位的性质参照什么标准呢?如何准确的定性?;试用期的长短和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没有直接关系吗?换句话说,无论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多少,试用期都是这个标准,那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已满足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试用期就是6个月,这样也是合法的吗?6 ?4 y' d! [' c! a; X/ f, h 2、劳动合同法的草案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怎么处理呢?- X0 b* ]2 ~2 k& d! m1 S 3、草案中对劳动合同终止给予经济补偿金的修改,对于劳动者而言是个好消息,这样既保障了员工一旦失业造成的经济问题,也确保了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的稳定性。 6 @ m1 F# M+ ~2 k7 W( G期待草案尽快通过予以执行。
作者: tao8142    时间: 2006-3-27 16:15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我个人认为没人必要要求的如此具体,这对企业、对个人来说都很难去界别。还不如按时间段来确定试用期,比如1年内不超过1个月,1-3年的不超过3个月,3年以上的不超过6个月。
作者: tao8142    时间: 2006-3-27 16:21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约金".这对企业来说,太过于残忍。让一个员工6个月脱产培训,对每个企业来说都是不可能做到的。
作者: tao8142    时间: 2006-3-27 16:28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6 }2 c/ j- S- z9 ]8 ~不知道这句话怎么理解?现在的劳动合同都只是约定劳动者在违反劳动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金。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已有法律规定补偿其经济补偿金,难道还要支付违约金吗?
作者: tao8142    时间: 2006-3-27 16:33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什么后面要加一句: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是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还能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吗?
作者: XIQUAN    时间: 2006-3-28 10:58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对用人单位还是没有明确的界定,例如,某厂属于某分公司,某分公司又属于某总公司,某总公司又属于某集团公司,究竟谁是用工单位,界定的标准是什麽,还不清楚,我认为用人单位的概念在<劳动合同法中>应当明确.
作者: 宇一子衿    时间: 2006-3-28 11:24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试用期的考虑明显缺少可操作性不说(什么岗位是技术性,高级技术性岗位?),该法的效力明显高于其他以前法律对试用期的规定。而这部法律明显缺少了对合同期限的约定,难道同样一年期的合同,高管要6个月,中等技术人员要2个月,这样公平吗?另外,试用期一刀切的办法是不是适合所有的岗位,让用人单位能在试用期内鉴别出人才是否适合目前岗位也值得怀疑。应该进行更深入的调研。
作者: 宇一子衿    时间: 2006-3-28 11:28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后来再签合同时,是必须签无固定期限的吗?有的时候单位可以和员工协商(也可能是不平等协商),签定有固定期限的合同,谁来监管?劳动 监察部门监察得过来吗?
作者: baoxixi    时间: 2006-3-28 14:10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Y: J7 q. q) P& ^( z7 [: P“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有一些歧义,如果是吃“回头草”的,就不用约定试用期了吗?应该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一连续工作期限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或直接表述为“续签合同时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EDIT]用户“baoxixi”于2006-3-28 14:14:49编辑过此帖。[/EDIT]
作者: 唐诺    时间: 2006-3-28 19:42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关于试用期限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新职业新岗位不断涌现,技术性与非技术性的界定采用什么标准,就现有企业岗位而言劳动局就能将所有岗位界定清楚了吗?总不能到时候任由各企业“看着办”吧!那样不成了“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了”吗?
作者: 唐诺    时间: 2006-3-28 20:07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关于违约金(补偿金)问题,对于个人而言只要按规定时间提出终止合同,不存在6个月脱产培训和竞业禁止问题就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相较而言,企业几乎是只要终止合同就要支付违约金,那么对于一些基础薄弱企业而言是否显失公平了呢?有的时候因个人找到了更合适的发展机会而不再续订合同,为此原企业仍需要支付补偿金,是否对原企业不公平呢?毕竟企业每月是支付个人劳动报酬的。公平原则也是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之一。
作者: 埃索土猫    时间: 2006-3-29 09:32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1)关于试用期的分级规定操作起来比较麻烦,我们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分类。 % N6 d5 o r1 g! J5 J% Q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劳动者第二次到公司来工作就不能约定试用期了吗?不同的岗位呢?- m E, c( s' m% [+ y" s% W 3)试用期的时间长短和合同的期限没有了关联,觉得不如劳动法规定的合理,还是觉得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约定比较合理,比如1年内不超过1个月,1-3年的不超过3个月,3年以上的不超过6个月。 R4 ~/ c" m/ {$ }+ v2 `% m" C/ M 4)续签劳动合同就成无固定期限了吗?不明白。 : h3 ]8 M9 M- p; \: q4 ~8 G' i5)关于“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约金”,几乎就规定了企业对员工的其他培训完全没有回报企业的要求了。时间太长不合理。 8 r' T5 @3 S2 t' E/ @6)关于“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难道员工就可以随意终止合同,而不需要支付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本来就是甲乙双方权利义务都要对等的。如果这样的话,员工可以随意跳槽,而且企业还要为培养了员工员工又找到了其他工作而支付补偿金!太怪异了,补偿什么啊?补偿他们在公司工作的时间,呵呵,好像是只要离职就一定可以拿到工龄工资了,这个应该是变相的工龄工资了吧!如果这样理解还真是比较特别的意思!' Z' @! T1 A4 ~( O) V 这样下去企业的用工成本将会被恶意的加大,没有良性运转的企业群,哪里来给员工就业的机会啊。 F! i9 }5 l3 ^" s8 o 这个劳动合同法的订立也应该全面权衡吧。7 Y0 r7 a1 Y- |/ Y1 h2 V0 {, ~ 劳动者的利益要保护,企业的利益也不能完全不顾阿。
作者: 活力洋葱头    时间: 2006-3-30 11:17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1、试用期约定标准不清。非技术、技术、高级技术岗位在实际中难以有效认定,容易产生双方不一致的情况。还是以合同时间来确定比较合理并且操作性高。 . Z! r( r. E6 h8 a B2、“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标准太高,公司派一个员工出国学习2个月的花费不比在国内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花费少,如果按照此标准,则无法合理的保障公司方的利益,降低了公司培训的积极性。建议区分培训类型,综合培训花费与培训时间,订立服务期上限,来保证劳动者合法利益。" A% G7 L$ `! n, {" f, x+ x' y 3、“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指出当初签订时公司方告知如果想获得工作,就必须签订合同,而劳动者又十分想获得工作,才签订的合同,那是不是可以认定“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 * `% G. c. S' D1 N* w4、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的;”其中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二)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法定退休的时候,公司要根据劳动年限给予补偿。
作者: katarina    时间: 2006-4-6 23:08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我正在写这样一个论文,等写好后,我发给你们看看
作者: hzhyh    时间: 2006-4-7 14:24
标题: 、“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
此条对用人单位来说极其不合理. " K, w0 \6 U5 F& P2 M. y9 P F对于企业,除非上重大项目,否则在职职工接受六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的机会少之又少,相反短期3--5天的培训却不少见,而且费用也不低,按此规定是没办法签培训协议的了,对企业不公平!建议细分,分时间、分类别、分费用,这样对个人对企业都合理.
作者: 临时教师    时间: 2006-4-7 17:38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我认为我们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劳动法中写什么,而是怎样推动劳动法的执行,就目前来讲,对一些地方企业、民营企业,劳动法他们只承认对企业有利的一部分,至于劳动合同,差不多是开玩笑。
作者: 临时教师    时间: 2006-4-7 17:40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俩字:落实 6 Y& h; O E7 H4 r仨字:抓落实7 x* u& ^6 ?3 r5 ?- S# Y o 四个字:严抓落实
作者: 临时教师    时间: 2006-4-7 17:57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应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项目。
作者: 挥翅膀的女孩    时间: 2006-4-8 11:49
标题: 有关劳动合同期满经济补偿方面的问题
看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三月二十日正式向社会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站在人力资源的角度及现象,提出几点意见:) _' e! M9 q6 Q( }6 Y- o 一、新的劳动合同法从各方面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这是一件好事。! C0 f5 p% Y- {* z1 {; D 二、但就企业的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仍要按工作年限给予劳动者赔偿。我觉得这一点很不合理,对企业来说不公平,没有站在企业的角度考虑问题,这笔成本费用太高。
作者: 挥翅膀的女孩    时间: 2006-4-8 11:57
标题: 同意
我完全同意这位仁兄的观点。劳动合同是兼顾双方的利益,不能只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期满是双方签订,是自愿的;劳动合同的续签也需要双方自愿,劳动合同期满都需要经济补偿的话,这就真的是变成工龄工资了,企业的利益完全没有保障。就会变成一种恶性的循环。
作者: 徐三    时间: 2006-4-9 21:02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建议合同期满员工提出终止合同的,单位可以不给经济补偿
作者: 徐三    时间: 2006-4-9 21:05
标题: 同意
非常这个观点。
作者: 万林    时间: 2006-4-10 16:24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我比较关注竞业限制得相关事宜
作者: 牛牛    时间: 2006-4-11 11:26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劳动法专家应搞明白“合同”的含义,合同必须建立在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基础上,终止后还要给补偿是何道理。另外,劳务派遣方式,一年后必须与单位签订合同,这是专家想当然,应该说绝大多数确实想与用人单位签合同,但也有员工想我就愿意与派遣公司签合同,难道还要强制执行吗。可笑!
作者: 百合盛开    时间: 2006-4-11 12:34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虽然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但依然认为试用期确实应该严格规范,很多企业滥用“试用期”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一次在一人才招聘网上看到某大型集团公司招聘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待遇上赫然写着“试用期3个月”。这还是招人力资源经理呢。
作者: 彭志    时间: 2006-4-11 13:35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斑竹:我对于劳动合同法草案提出了我的修改意见,但本论坛有字数限制,我试过原创中发表,但不知道为什么邮件发不到贵网的邮箱中。我如何在这发表,请告知。可通过以下邮箱地址告诉我。谢谢!% T. n5 l$ J+ B r6 a kendapeng@21cn.com
作者: young_queen_in    时间: 2006-4-13 14:30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阅读了《劳动合同法》,我在劳动合同订立这方面的疑点有两个:1、试用期不知如何订立。非技术性、技术性工作岗位、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如何界定呢? 2、事实劳动关系就应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我是一名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职工的话(大家都知道,国有企业一般人员流动性较小),我就应该千方百计地让企业与我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然后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这样我的工作就相对稳定些,现在工作实在不好找。
作者: 丞相    时间: 2006-4-13 18:06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企业无故终止劳动合同,按下列标准赔偿:每满一年补一个月,不满头一年按一年计算,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则补一个月。也就是说合同期与补偿之间没有任何联系。答一年合同、三年合同、五年合同、一十年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等,违约补偿都与合同期限没有优先权何关系,只与工作期限有关系,那么合同期限在这个项中就失去了意义。合同法考虑合同期限的价值。
作者: 丞相    时间: 2006-4-13 18:08
标题: 合同期限与劳动赔偿无任何关系
企业无故终止劳动合同,按下列标准赔偿:每满一年补一个月,不满头一年按一年计算,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则补一个月。也就是说合同期与补偿之间没有任何联系。答一年合同、三年合同、五年合同、一十年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等,违约补偿都与合同期限没有优先权何关系,只与工作期限有关系,那么合同期限在这个项中就失去了意义。合同法考虑合同期限的价值。
作者: hr1208    时间: 2006-4-20 21:00
标题: 违约金约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 @. E7 z! q- G9 ?7 I1 {( L我觉得这对企业来说很不公平,特别是招录应届毕业生的企业。现在的大学生跳槽太频繁,而企业却要花很大的成本培养他们,但是“脱产6个月培训”不是很现实,一般的培养培训都回贯穿在平时的工作中。建议在合同法中限定违约金的最高额度。
作者: 三石    时间: 2006-4-29 08:56
标题: 在这里只能分段
[quote]以下是引用彭志在2006-4-11 13:34:31的发言 3 Y# j/ R: H& e$ I) t斑竹:我对于劳动合同法草案提出了我的修改意见,但本论坛有字数限制,我试过原创中发表,但不知道为什么邮件发不到贵网的邮箱中。我如何在这发表,请告知。可通过以下邮箱地址告诉我。谢谢!0 `6 Y" Y; H3 M0 d$ K; Q, E kendapeng@21cn.com 0 E1 Y6 f1 p4 j9 ?( w**************[/quote] - H; Z& w! h( e5 n6 [你可以将所发内容分为几个部分,分几个贴子发出来。 - X7 A% W4 d0 `' v因为论坛字数限制没办法。
作者: wangjiazheng666    时间: 2006-4-29 11:25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我觉得现在受保护的应该是企业而不是劳动者,要不然咱们这些做HR的成天打官司吧别干别的了,而且我总觉得保护的越严越不利于促进就业,因为企业都不敢招人了。另一个可能性是劳务派遣公司要发大财了。
作者: 如竹    时间: 2006-4-29 16:28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新劳动法更看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对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就业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很缺乏,员工信用制度又不健全,由于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劳动合同对企业的约束是有力的,但对劳动者的制约是不够的。比如,员工主动辞职,合同要求提前30天,否则需支付违约金。可员工有时立即走人,根本不给企业正常招聘接任者提供适当的时间。那么有些关键岗位人员突然变动就会对企业正常运转带来损害。劳动法明文规定不许收取保证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对员工来讲常常是一句空话。请问:如何能够保证企业的正当权益呢?
作者: 调皮捣蛋    时间: 2006-5-7 01:58
标题: 试用3个月有什么问题?
合法试用是正常的啊,只要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足够长试用期3个月没有违反劳动法啊,
作者: 中007    时间: 2006-5-12 11:13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试用的问题倒是容易解决,关键是劳动监督部门能够进行劳动执法检查,或是投诉机制完善。, p) m) g( T% F% _ + I4 @; X8 k# [8 \8 c$ c9 U0 G还有一个很具体的问题就是企业裁员中,经常会找一些降职使用的方法,来逼使员工自行辞职。因为企业解聘的话,企业需要做出补偿,而逼使员工自行辞职,企业就可不用支付本该支付的一部分补偿了。 y$ |3 p0 a' ]# U0 I4 C) s2 a5 ?6 Q1 x3 y5 M 这个问题在许多民营企业中尤为常见。许多人力资源从业者乐此不倦。 / J0 X6 x+ g8 g# N, [ . v$ @8 w: {7 P+ f# @& i, g尽管目前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有了那么多的对岗位的保护条款,不过员工始终处于弱者,甚至许多员工根本不知道怎么投诉,怎么保护自己
作者: 东南西北风    时间: 2006-5-16 16:34
标题: 我的体会
今天参加了新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学习,反响较大,很多条款似乎很不合理,适用性不强。[em13]
作者: leyeah    时间: 2006-6-14 10:24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8月份出台,计划不会变吧. 也真是的,这么大一个法,拿出来讨论才一个月, 据专家说讨论也是形式化, 不会有太大的屐.
作者: kerse    时间: 2006-8-17 16:57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关注中。。。。。。。。。。。
作者: daminghu    时间: 2006-8-22 15:35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偶有幸 参加了劳动部及参与起草《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相关人员的培训,受益非浅,估计新法出台,任重道远。
作者: 半岛铁盒    时间: 2006-8-28 16:03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个人认为国内劳动法,劳动体制应该分借鉴一下国外经验,随着,中国人才流动日异频繁,地方差异将越来越不明显,劳动合同的类别应该细化,引入不定期合同的理念。并且,看到劳动合的草案,的确有些地方可操作性上差一些。
作者: 半岛铁盒    时间: 2006-8-28 16:55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该草案没有对劳动报酬与保险福利方面做相应的规定,HR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这些问题,与员工产生不必要的磨擦。
作者: 佛洁    时间: 2006-10-16 19:35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一方面新的劳动合同法要把过去为考虑进去的和新出现的劳动问题考虑进去,这是可喜之处;+ m1 A: [8 @7 U! ~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不妨抛开劳动合同法,反思一下更深层的问题,有管理学家评说,中国不缺先进的管理理念、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国家法律的约束,但是最缺乏的是对制度和法律不折不扣地执行。 . {4 V- {3 |2 g3 b" G国家的规章制度和企业的明文规定远远没有“潜规则”的影响大,因此即使是原来的劳动法中要求企业遵守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下放到企业中,便走了形,变了味,甚至这种扭曲成为公开的秘密。; d' p M- C B& {6 o 所以,希望能够借着劳动合同法出台之际,呼吁我们的HR从业者不仅理解劳动法规的各项内容,更要以一种职业操守去执行,只有真正的为员工服务,才能够赢得员工的认可和尊重。[em01]
作者: 木鱼声声    时间: 2006-12-20 10:09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12/12我去听了一堂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课程,有常凯/董保华等人,据他们说,《劳动合同法》将有较大的变动,推出时间还不能确认,如果12月份在人大常委会二读不能通过,推出时间将会大幅度延迟。
作者: 鲁鲁的莱莱    时间: 2007-1-13 13:39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二审稿出了,三审稿快了吧?好像是说今年上半年会有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的
作者: kldyl    时间: 2007-2-1 15:18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j: w. j3 F% K没写明用人单位与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作者: 碧海星愿    时间: 2007-3-25 23:39
标题: RE:[原创] 中人网全程关注《劳动合同法》出台
我认为《劳动合同法》的操作性不强 2 G: @# Q& ?% v/ Y% g% b& W% D4 ^意见我已经通过其他方式上传相关代表 ) b: S) R0 G7 c) d" W% d但最终会是什么样的 * O# M5 D& s3 ~0 f7 [) s希望最好是一部执行法而不是一部规范法 ) c$ n9 z7 C) p% S1 i; f6 ]" q4 w; D% ^体现民情就在于能有效执行 3 C: P3 F! B# G2 u5 l5 {& ^8 z. X而不是模棱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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