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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继续享受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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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xs197842
时间:
2006-5-30 12:21
标题:
可继续享受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建立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后,退休人员除以下情况外,原则上不再享受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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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比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高的,实行统一补充保险后,原单位应继续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一部分,以不降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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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单位管理的医疗照顾人员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劳动模范等人员,还应由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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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符合救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应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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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需要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给予照顾的退休人员,原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应给予政策倾斜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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