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oshishui007 于 2013-8-8 16:32 编辑
劳务派遣工转正法律必杀技 齐精智律师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将劳务派遣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起得比鸡早、睡得比狗晚、吃得比猪差、干得比驴多,和正式工相比简直就是〝奴隶〞。每一个劳务派遣工的梦想就是能够转正成为一名正式员工。
而除了走关系、潜规则之外,依据即将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3年8月7日颁布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法律上劳务派遣工有机会通过法律手段(包括仲裁和诉讼)成为一名正式员工。
劳务派遣工通过法律手段转正需要的条件:
一、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用工规定或者超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二、劳动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对违法用工单位罚款后一个月内,用工单位仍不改正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经劳务派遣工举报后,劳动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罚款后一个月内用工单位仍不改正的,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或者超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及时补订劳动合同。
三、用工单位不履行补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依法确定劳动关系。
我们知道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的多是国企,而且是效益优异并具有垄断地位的国企。这样的好单位劳务派遣工只能在其中“作猪作狗”,为正式工作“嫁衣裳”。
现在,在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工并且处罚后拒不改正的情况下,广大受苦受难的劳务派遣工终于有机会通过诉讼法律将自己变成一名大家向往已久的“正式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