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开的公司,钱不是左口袋进右口袋而已吗?
这也要交税?
这可能是大部分人的想法,自己开的公司钱到自己口袋怎么可能需要交税?殊不知忽略这点,你可能需要交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税额。
案例分析
朱某自己开了一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年盈利500万左右,日子过好了朱某也想着为自己改善下生活,就从公司帐户中支走了350万到自己卡里,购置了一套全新的房子。
而这时会计要做进出账目,于是就把朱某支出的这笔账记成: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借款 3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50万元
这笔账就这样一直在会计台账里记着,朱某也未曾想将这350万再存回账中,到了年度税务局稽查时工作人员发现有这么一笔350万元的借款未归还,就将这笔350万元的借款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70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5万元,一共105万元就这样出去了。
这个事件十分具有代表性,因为现在很多老板会这么做,认为公司的钱就等于是自己的钱,转到哪里不都一样吗?其实天差地别。
根据《财税(2003)1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
“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即使公司是你个人独资的,你也不能将公司账上的钱抽走后不还,迟迟挂在会计台账上也未做冲抵等,否则将以股东“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也有人会问,如果股东在征得个人所得税之后将钱归还账中的话,是否可以退回已交的个人所得税呢?
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企业股东于2012年5月向企业借款100万元,在2013年6月税务稽查时该借款还未归还企业,稽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即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了税收处理,即征收了个人所得税。
今年2月份该股东对其借款已全额归还。
问题:
一是股东归还时能否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是纳税年度终了后是指借款的自然年而不需要考虑12个月?
首先,目前自然人股东向企业借款在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视为红利分配计缴个人所得税后,股东向企业归还借款,目前没有退还股东个税的规定。
其次,年度终了后不归还”的解释,即年度终了后不归还的借款是指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
所以限超过一年是我们判断是否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而如果企业主想要从公司帐户中支走钱款的话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会计台账中体现了这笔借款后,后续拿相应的发票进行冲抵,证明其用途,可以是采购物资或者其他允许列支的费用,可冲抵其他应收款。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原材料等
贷:其他应收款
或者老板还款: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不过记住,应在一年内冲抵完成,否则如上所述,将计入股东红利等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示:
公司经营所遇到的问题很多,具体事件还是建议登录公众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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