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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电脑、网络、手机遭遇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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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18:12: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信息网络和高新技术与劳动用工相互渗透的趋势日益明显。429日,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研究会和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研究会共同举办“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在劳动关系的法律碰撞交流会”。这里我们选择了信息化背景下最新的4例用工争议案件予以剖析,以期对大家有所裨益。
信息化背景下四起用工争议案解析
特约撰稿
周斌
“艳照门”令外企女高管丢饭碗
【案例回放】
三年前香港明星陈冠希的艳照门一度闹得满城风雨,就在当事人纷纷走出阴霾,重拾信心之时,远隔千里之外的上海,却有一名外企女高管因而陷入了丢饭碗的窘境。年近40岁的王女士是上海一家500强企业的女高管,在这家公司她已有10多年的工龄,今年年初,公司的电脑升级换代,她的公司电脑里被发现有一张陈冠希的艳照
事后我很努力去回想,我估计是我无意中误传上了公司的电脑。王女士说她的办公习惯一直被同事夸赞:我的办公桌一尘不染,也从不用公司电脑干私活,肯定是把带回家做的工作批量上传时,误将移动硬盘中的一张艳照上传进了公司的电脑。但公司坚持在工作时间利用公司电脑下载传播淫秽图片则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已经构成了开除的条件。双方协商无果后,王女士聘请律师将公司告到了上海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恢复与她的劳动关系,或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解析】
公司是否可以解除王女士劳动合同,关键在于王女士的有关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二,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三,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
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利用公司电脑下载传播淫秽图片属于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王女士电脑中的“艳照”,可能是王女士故意上载,也出于工作疏忽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严重违纪是指由于员工存在一种主观故意,故意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而工作疏忽,则是主观上存在一种过失,员工明知可能发生一些不良后果却轻信能够避免。两者的主观目的是不同的,应当根据事实作出合理判断。
其实在公司的服务器上可以查到员工每台电脑详细的使用记录。当员工在办公室上网的时候,电脑的IP地址就会在能过路由器上网,这样就会在路由器里面留下痕迹,特别是公司装有监控软件的话,即使员工时候删除了本地的文件,在公司的服务器中仍然会有记录。
如果有证据表明这张艳照是她上班时间从色情网站下载到公司电脑,或者在办公室传播过淫秽物品,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传播,即广泛散布。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员工一时的工作疏忽,而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当行为,动辄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未免处理过重。
总经理“辞退”短信“不开玩笑”
【案例回放】
2008年1月1日,李小姐与计算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小姐任仓库保管员一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0年10月6日,李小姐按照公司要求在加班时,当日下午收到公司经理的短信:你好好学打麻将,后天也不用来了。她开始还以为是经理开玩笑。2010年10月8日,自己到公司上班,领导即要求自己办理离职手续及盘点仓库,故认定是公司的违法解除,就应支付赔偿金。李小姐还提供公司经理名片一张,上有该经理的手机号。
法庭上,计算机公司辩称从未做过辞退李小姐的行为,称李小姐纯属擅离职守,不同意李小姐的诉求,要求履行劳动仲裁裁决,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08年1月1日才建立。还针对李小姐声称手机短信之说,辩称那只手机号的手机,不过是公司属于公用的手机,不属经理个人专人专用的。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计算机公司为李小姐缴纳2006年4月至2008年1月期间的综合保险费;支付李小姐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计2.46万余元。
【法律解析】
此案的焦点是手机短信可否作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一般来说,法律诉讼的证据,应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7条:“数据电文不得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据此手机短信当然可成为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
此案中短信内容虽然没有写明解除劳动关系,但手机所有人是公司负责人,双方的关系是主雇关系,该短信称“后天也不用来了”,完全可以理解是公司不要求李小姐继续上班及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由于电子证据有其特殊的高科技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使之能顺利地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必须结合其它证据来考察。正是综合考量其他一些事实,如在李小姐离岗后的一段时间里,公司也没有与李小姐联系,及时对李小姐的行为作出处理等情况,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
现实中也经常发生用人单位否认收到员工短信,而追究员工“不告而别”等违约责任。通常情况下由于手机短信形式的特殊性,作为证据使用要进行公证,员工可将短信公证后作为劳动争议证据使用。另需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辞职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辞职信,或必须签署公司制作的辞职文本,那么员工发送的手机短信就不能作为辞职的证据。
保姆工作三月后发现被摄像头监控
【案例回放】
受聘南京一户高知家庭当保姆三个月,渐渐发现自己每天的行踪和行为细节被主家掌控,很是不解,经其他保姆指点,才发现主家在自己每天常呆的地方如客厅、厨房安装了摄像头。33岁的句容保姆刘立(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刘立决定反击:她向雇主要求涨工资,否则立即走人。雇主情知自己理亏,不得不暂时满足了保姆的要求,同时另觅其他人选。而该保姆此时才知道,自己已是该雇主家聘用的第33个保姆!
【法律解析】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东家安装摄像头,如果是为了防盗,那无可厚非。但这些摄像应事先未向保姆说明,不能聚焦于保姆生活起居的细枝末节,否则就有侵犯保姆隐私之嫌。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无必要损耗。但是对于什么叫做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有待于司法解释作进一步规定,也可以根据个别的案例来加以认定。至于赔偿标准怎么计算,各法院目前还是按自己的理解来判断。但一事归一事,保姆不管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强行要求加工资并无道理。
城市猎人网域名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例回放】
广西城市猎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推出“城市猎人网”,网站域名为“www.citylr.com”,该域名为时任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所注册。李某离职后,将该域名授权广西某公司使用,该公司网站的主要内容与功能与广西城市猎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同。广西城市猎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将李某、广西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域名为广西城市猎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李某、广西某公司停止使用该域名。后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域名“www.citylr.com”归广西城市猎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李某停止对该域名的使用。
【法律解析】
域名属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域名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域名注册人虽然均为李某,但是,李某在公司任职期间注册系争域名的行为系受公司委托,代公司注册域名,并用于公司网站的代理行为,李某注册域名的行为为职务行为。既然是职务代理行为,域名属于广西城市猎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李某无权授权广西某公司使用该域名,广西某公司应当停止使用该域名。李某许可广西某公司使用该域名,故意造成广西某公司与广西城市猎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及网站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现实中有的企业还要求离职员工将手机号码留给企业。一般来说,手机号码在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权人,为申办号码时登记的身份证相对应的人。如果事先双方有相关约定,职工承诺离职后将手机号码留给公司,这种约定一般是有效的。但从合理性上讲,公司应给予职工适当补偿。如果手机号码并非职工原先个人使用,而是单位出于工作需要让员工办理,且相关费用也由单位报销,员工不经单位同意无权将其带走。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5-14 18:5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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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笔误,怎么才是10分啊,抱歉  发表于 2011-5-14 19: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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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30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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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5-14 19:26:49 |只看该作者
非常精彩的案例。
看来这位女高管的例子要提醒我们,
各位,还是把公司电脑里的无关东东删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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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19:50:57 |只看该作者
恩,吸取经验教训,身正不怕影子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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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4 22:47:37 |只看该作者
这是一个新课题,各项法律和规章要适时修改调整完善啊。
本色做人,角色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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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5 09:45:40 |只看该作者
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有时真是会让人不知所措。公司发通知,员工已收到短信,可就是删除短信,然后说没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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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5 11:36:49 |只看该作者
我们员工在入职的时候就签署《资讯管控告知书》告知员工公司设有监控器,并监控员工上网,并告知我们的监控针对违规及意图不轨之行为,不涉及任何个人隐私,并设有严格的查看权限控制。
專業是受人尊重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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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5:55:43 |只看该作者
懂法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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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8 14:11:14 |只看该作者
这个要求还真是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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