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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背景下的三大“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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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7:37: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新个税法背景下的三大“薪事”
周斌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全国人大修正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税法修正后,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新个税法变化事关每一个纳税人,加之前段时间伪造的“47号公告”风波,让人们对这部即将施行的新法律更加关注。
  


1拿多少工资要缴税?
9月1日起,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根据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就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市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金提取比例为8%,失业保险金提取比例为1%,医疗保险金提取比例为2%,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为7%,如按上述“三险一金”提取比例共占工资总额的18%推算,工资收入在4268元以下职工都可免交个人所得税。
但需注意,参加城保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是按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并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假设某职工2010年的平均工资性收入是4000元,他在2011年的缴费基数即为4000元,2011年他的月工资仍为4000元,在扣除了工资总额的18%以后,剩余的工资还不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3500元,那他就可免交个人所得税。但假设这位职工在2010年的平均工资性收入只有2000元,即不到上年全市月平均工资的3896元的60%,他在2011年仍将按个人缴费基数的下限缴费,那么当他2011年的工资提高到了4000元,扣除了“三险一金”最低个人缴费335元后的余额,超过了3500元的起征点,他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需注意,《社会保险法》施行后,本市非城镇户籍人员参保将统一逐步由“三险”向“五险”过渡。根据过渡期规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个人缴费为:3896*40%*9%(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140.3元。如果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放弃过渡期,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按城保规定执行,最低缴费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337.6元。个人最低缴费为:3896*60%*9%(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210.4元。
尽管我们无法笼统地回答:9月1日以后本市职工拿多少工资要交税,因为这不仅要看本人当月工资,还要看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还要看参加“三险”还是“五险”,但是大家可以根据以上办法,测算一下自己拿多少工资要交税。如果实际缴税额与自己测算的结果严重背离,就不排除单位没有为自己足额缴纳“三险一金”,或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和公积金也由个人承担的可能性。
2:今年年终奖如何缴税?
新个税法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计征个税方法出台新规定,仍然还是按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来执行。
根据规定,个人取得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税办法为:先将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按“年终奖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计算出应纳税额。
举例说,某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性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毋庸讳言,目前年终奖计算个税时,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都会出现“税前奖金多、税后所得少”的现象,被业内称为“1元税差”。在临界点,税前奖金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会少一大截。
例如,A员工年终奖18000元,B员工年终奖19000元,则A员工: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5元;而B员工:19000÷12≈1583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 、105,应纳税额=19000×10%-105=1795元,税后所得17205元。也就是说,B员工年终奖比A员工多1000元,税后所得却少了260元。
事实上,在几个个税级距临界点区间的年终奖额度都会出现上述结果。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最好能同公司进行协商,就低选择,余下的请公司之后再补。另外,出于减轻个人纳税负担考虑,国家对年终奖采取了优惠计税的特殊方式,但每个人每年只有一次机会将一笔一次性收入分摊到12个月计税。所以对于大多数职工来说,一般不宜把年终奖分摊到平时收入。但是对于高收入人群,需要合理调整月工资总额与年终奖的分配。
今年年终奖的纳税计算方式具体还有待国税总局作出解释,有可能是将个人取得的年终奖除以12个月,前8个月套用修正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后4个月套用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但总的来说,新税法实施后,大部分工薪族年终奖要缴的税额也会减少。

  
  

3:按工资还是劳务费缴税?
王先生是一位长期从事自由撰稿的文字工作者。由于王先生的文章语言生动、观点独特,很受读者的欢迎。王先生每月发稿在10篇左右,每篇大约2000字左右,每篇稿子的稿酬在300~1000元不等。平均每个月王先生的收入在7000元左右。
由于王先生的文字比较受读者欢迎,当地一些报社、杂志社多次找到王先生,请求王先生加入报社、杂志社做记者或编辑,每月工资7000元。如果王先生不愿意也可受雇于报社或杂志社,为指定版面或栏目创作非署名文章。王先生每月向报社或杂志社提供10篇稿子,每篇大约2000字,报社或杂志社将每月给予王先生7000元的报酬。
从王先生所面临的情况来看,王先生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应有三种情况:一是成为记者、编辑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与报社或杂志社达成合作协议后,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继续保持自由撰稿人身份,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在成为记者或编辑后,7000工资扣除社保费和公积金1260元后约为5740元。在新说法实施之后,按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740-3500)×10%-105=119元。
王先生与报社或杂志社达成创作协议后,每月从报社或杂志社取得劳务报酬,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为王先生是属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性收入,所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一次收入。王先生按劳务报酬所得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7000×(1-20%)]×20%=1120元。
王先生继续保持自由撰稿人身份,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收入为一次。在此王先生单篇稿件的稿酬按最高稿酬计算,每篇1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后全额为应纳个人所得税余额。因此王先生按稿酬所得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高为:(1000-800)×20%×(1-30%)×10=280(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新个税法实施后,税率为3%至45%;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其所得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比较少时,前者适用的税率比后者要低;而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相当高时,适用的税率已经累进到比较高的水平,前者适用的税率比后者要高。
   但需注意,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并非像有些人所想象的那样,可以不顾实际情况随心所欲地“自由转换”。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关键要看他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纳税人得每天准时上下班,即需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单位还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各种福利待遇,那么就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另外,从日常管理形式看,工资、薪金支付的员工都记载在单位的职工名册中,并且单位大多都进行考勤;从财务核算内容看,工资薪金支付一般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其贷方反映应发的工资总额,借方反映支付的工资总额,而劳务报酬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从税务管理角度看,工资、薪金支付应用工资表按实列支,而纳税人劳务报酬支付则需要取得相应的劳务发票。            
    劳动关系还涉及到纳税人的其他利益。一般来讲,不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独立从事劳务的个人,其提供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往往是相对有限的,并且要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完全责任;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也要由个人负担;个人也不能享受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提供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员工福利等。因而,个人在取舍之间,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千万不要只为少交点税而舍本求末、弄巧成拙。
新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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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8-25 18:07:01 |只看该作者
先留个名 回去慢慢拜读~~
貌似是个沙发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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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8:07:44 |只看该作者
顺便把板凳也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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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8-25 19:25:47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每次来中人网都可以向前辈学习很多,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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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22:19:59 |只看该作者
阿斌老师的帖子每次都是那么实在,理论又不脱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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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6 08:46:35 |只看该作者
谢谢阿斌老师,不过之前对劳务税这块还真不了解,需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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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6 08:47:2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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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6 09:21:1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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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6 16:08:41 |只看该作者
好文章,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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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7 09:29:46 |只看该作者
谢谢,很实用,比较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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