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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星资料] 企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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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8 14:24: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目的
为规范企业员工行为,减少违章违纪事件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
3、内容
3.1劳动纪律
3.1.1在上班或规定的交接班时间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下,每次罚款10元,10分钟以上至20分钟每次扣罚20元,20分钟以上每次扣罚30元,其中班长、机修、电工、司炉、科员双倍处罚,20分钟以上除罚款外另扣除当日工资。
3.1.2当班时间离、串岗,每次罚款10元,班长、机修、电工、司炉、科员罚款20元。离岗达到一个小时双倍处罚;一小时以上除罚款外,还要扣减当日工资。
3.1.3上班时间打瞌睡,每次罚款10元,班长、机修、电工、科员双倍处罚,如在上班时间睡觉,扣罚50元,班长、机修、司炉、电工、科员罚款100元,总电房电工200元。
3.1.4因上述三种行为一个月内受罚三次以上者,给予辞退出厂处理。
3.1.5上班时间看与生产或工作无关的书刊,罚款10元,班长、机修、电工、司炉、科员罚款20元,并没收书刊。
3.1.6在生产车间或工作场地追逐嬉闹者,罚款20元。
3.1.7上班穿拖鞋者罚款10元,穿短裤、打赤膊者各罚款20元。
3.1.8除试用工未有发给工衣外,上班或当班不穿工衣的员工罚款20元;科员以上50元,管理人员(含享受待遇人员)100元,不佩戴职号卡(厂牌)在身上,检查时才拿出来,一律每次每项罚款10元。
3.1.9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或调动指挥的,罚款50元,经教育仍无改正,按违章辞退处理。
3.1.10未经上级主管同意,擅自找人替班的,每次罚款20元,班长、机修、司炉、电工等需持证上岗的员工罚款30元,科员50元,由此而引起的事故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1.11未经请假或未获准休息而不上班者视为旷工,每天罚款100元,班长、机修、司炉、电工以上人员罚款200元,一个月内旷工三天者,除罚款外,按自动离职处理。
3.1.12班前班后会议、学习、考核迟到早退的,20分钟以内按每次罚款10元,20分钟以上每次罚款20元,无故不参加的罚款50元。
3.1.13上班时间除为生产之事或确有必要时,不得到车间办公室打电话,违者罚款10元。
3.2 违反技术操作和安全规程
3.2.1玩弄手推钗砖车或作代步、滑行工具使用,罚款20元,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3.2.2没有合格“上岗证”的人员,或者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擅自开动叉车、铲车……或串岗操作,罚款200元,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3.2.3非岗位电工擅自违章合闸和拆装电力线路装置,或串岗进行电力操作者,罚款200元,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3.2.4非特急情况,指令无证人员从事必须由持证上岗人员进行的操作,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指挥者的主要责任。
3.2.5未经有关人员同意,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作非消防使用的,罚款100元,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3.2.6在严禁烟火的场地吸烟,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3.2.7不穿戴劳保用品上班者,罚款20元,班长连带罚款10元,主管连带罚款20元,造成事故或产品损坏的追究其当事人责任,班长、主管负连带责任,分别承担10%20%的经济责任,当事人承担70%的经济责任。
3.2.8禁止在车间生产场地骑自行车、摩托车玩耍、戏乐等,违者罚款20元,班长连带罚款10元,主管连带罚款20元,损坏公物照价加20%赔偿,造成事故者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3.2.9禁止搬动、摆弄车间各处未有关停的风扇,违者罚款50元,损坏设备增加20%,赔偿维修费用,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3.2.10凡残缺不全、制动不灵的自行车禁止在厂区道路范围内行驶,违者罚款100元处理,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3.2.11在厂区范围道路上禁止用摩托车、自行车拖拉各种人力车、钗砖车、斗车等,以防止事故的发生,违者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3.2.12各类机动车必须按公司指定在厂区范围内限速15公里行驶,摩托车严禁三人以上(含三人)共乘,违者罚款100元处理,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3.2.13现场管理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出现不符合项,由主管经理视情节轻重开具罚款单,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签名认可,对责任人予以罚款100/次。
3.3 与生产相关的其他纪律
3.3.1非本厂人员混入车间学习操作,有关人员、班长、主任等发现不查问、不制止,分别处以2050100元罚款,带路者罚款100元。
3.3.2不按指定地点排放、乱倒油污潲水,特别是色料、潲水、废料等污染环境卫生,罚当事人50元,主管50元,造成严重损坏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3.3.3随便在生产车间乱写乱画,在包装上乱涂乱改的,每次罚款50元,随便拿走成品仓存卡或涂改存卡者,罚款100元,若造成产品损失的必须照价赔偿。
3.3.4车间热水器只供应上班员工饮用水,严禁他用,违者每次罚款20元。
本制度在执罚过程中可跨部门执行。
3.4 遗失、损坏公共财物
3.4.1电工、木工、维修工或其它领用物件的人员,遗失了工具、用具、仪表、器械或其他物件的,一律按仓库出仓价格赔偿,正常损坏以旧换新。
3.4.2非岗位人员,擅自使用焊机、风割、万能表、充气机等,除按维修20%或按重购价格赔偿外,另罚款200元。损坏的照价赔偿,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自负,且开除出厂。
3.4.3乱掷物抛物的,罚款20元,导致物损按价加20%赔偿,导致人员受伤赔偿医药费和误工费。
3.4.4任意搬拆集体宿舍床柜的,罚款20元,导致物损按价加20%赔偿,导致人员受伤赔偿医药费和误工费。
3.4.5其他行为导致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按情节处以罚款或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
3.5 影响环境卫生
3.5.1乱扔杂物、垃圾,影响生产场地、公众活动场所卫生的,罚款20元并罚其将地面清洁干净。
3.5.2乱倒饭菜、汤粥,影响生产场地、公众活动场所环境卫生的,罚款20元并罚其将地面清洁干净。
3.5.3向花圃、草地内抛掷石头、废纸、杂物,污染水源或绿化环境的,罚款20元,严重者处以清洁广场一次处罚。
3.5.4随地大小便者罚款50元,并负责场地清洁。
3.5.5折摘花木的,罚款20元。
3.5.6自行车、摩托车在非指定地点停放的,罚款30元。
3.6 违反后勤纪律
3.6.1未经主管批准,私留非本公司员工在宿舍内住宿的,每晚罚款30元。
3.6.2未经允许,私自调换宿舍、床位的,各罚款20元。
3.6.3到异性集体宿舍住宿,或容留异性在集体宿舍内同宿的,各罚款100元。
3.6.4用水不关闸的、人离开宿舍不关灯、关风扇或其他浪费水电行为的,处以20元以上罚款。
3.6.5在洗手间内丢弃硬纸、塑料袋或其它足以引起瓷盆下水道堵塞的物件者,罚款20元,造成了堵塞下水道的,罚款100元,需要维修的,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或本宿舍人员全体承担)。
3.6.6宿舍卫生脏乱差的,该宿舍当周住宿有关人员每人罚款10元。
3.6.7坐在阳台栏基上乘凉的,罚款20元,卧在阳台栏基上睡觉的,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责任自负。
3.6.8厨房卫生、食具、食物卫生不清洁,或使用变质食品,导致饭菜不能食用,视情节处以50元以上罚款。
3.6.9把集体体育用品据为私已专用的,照价双倍罚款。
3.6.10占取别人床位、柜位、生活用具或其他在生活上、文化娱乐上有欺寡凌弱行为的,罚款50元。
3.6.11在宿舍里或宿舍走廊乱接电源或乱生火炉的,每次罚款50元。
3.6.12非法挪用他人饭卡或将拾获所得的饭卡作私用的,罚款100元,其中饭卡所记餐数费用亦由该人员负责。
3.6.13不按规定排队打饭的,罚款10元。
3.6.14未经批准擅自将饭堂的公共财物挪作私用的,罚款20元。
3.6.15违反生活纪律的其他违章,按部门有关违章处罚补充规定执行。
3.7
危害社会治安
3.7.1凡在本公司区域内打架斗殴的,参与者每人罚款100元,屡教不改予以辞退,造成伤害的医药费由肇事者承担。
3.7.2在本公司厂区内参与赌博活动的,每人罚款50元,旁观不举报者每人罚款20元,经教育不改者予以辞退。
3.7.3威胁、勒索、诈取他人财物的,罚款300元,除责令退回诈取财物外,一律开除出厂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7.4盗窃他人财物的,除根据财物价值赔偿并处以罚款外,并给予辞退出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7.5煽动闹事的,罚款200元,并辞退出厂。
3.7.6盗卖成品、原材料物资的,根据财物价格赔偿并处以罚款,同时开除出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3.7.7指使或教唆他人犯罪的,开除出厂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3.7.8有嫖娼、卖淫行为的,处以300元罚款,经教育不改者开除出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3.7.9有吸毒、贩毒行为的,开除出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3.7.10结伙寻衅滋事的,开除出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3.7.11有窝赃销赃行为的,开除出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3.7.12有打击报复或有其它严重妨碍本公司管理秩序行为的,开除出厂。
3.8 失职渎职
3.8.1仓库管理混乱、帐物不符、差异过大、无正当理由的,处以50元以上罚款。
3.8.2财会人员、仓管人员因工作疏忽,导致财物遭受损失的,视情节处以全额或一定数额的赔偿,严重者予以辞退。
3.8.3工序质检员、统计员、计量员填列数据不真实或随意虚拟数据的,视情节处以50元以上罚款,严重者予以辞退。
3.8.4分级工、质检员不按内控标准分级检定、包装,原材料购进验收员失检,导致公司经济损失,查证有据的,视情节处以50元以上罚款,严重者予以辞退。
3.8.5压力容器不按规定检测或维护不良、失当操作;机动车维修保养不良或制动失灵;电力线超负荷,仪表失灵失准,不更换维修或其它操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事故发生,视情节处50元以上罚款,并追究当事人员责任。
3.8.6因厨房卫生或食品卫生原因而引起食用者生病或食物中毒的,视情节处以100元以上罚款,严重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3.8.7保安人员对物资进出厂不检查,或在没有放行条的情况下放行出厂,导致公司财物损失的,处以100元以上罚款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3.8.8非本厂人员混入车间,保安人员或当班主任以上不查问制止的,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3.8.9购销人员收受贿赂或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3.8.10其他人为责任造成公司财物或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
3.8.11每月一次由生产厂长、电力科、设备监控员及车间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所有计量仪表及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项由设备监控员开具不符合报告,限期整改,整改或纠正无效者,由设备监控员开具罚款单,经生产厂长签字认可后对责任人予以罚款100/次,部门负责人200/次;连续三次不合格后(含第三次),对责任人予以罚款200/次,部门负责人500/次。
3.8.12泄露公司生产技术、财务、供销、管理等方面机密的,按公司保密制度执行处罚。
39违章处罚的执行
3.9.1对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和安全规程、污染环境卫生、违反生活纪律的班长或者主管或车间进行纠正和处罚,上一级主管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对违章当事人或下级管理者进行教育、纠正和实施处罚。
3.9.2对损坏公共财物行为,危害社会治安行为,失职渎职行为的,本公司主管(副科长)或部门主管以上的管理人员都有权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按章处罚。
3.9.3所有罚款,必须向当事人申明罚款数额,并把处理根据和处罚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告,把罚款如数上交财务部或交由财务部门扣除,不得擅自截留使用。财务部收到罚款、赔款,应开列数据,月末扣除的,应在工资表扣除栏内列明挂帐。
3.9.4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生活纪律、污染环境卫生和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尚未造成损失的罚款,次月划拔给主罚部门,用于奖励遵章守纪劳动工作表现良好的员工,各部门领回罚款用于奖励的金额,应向总经办上报以及向员工公布;属于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已经造成损失的给予罚款或赔偿,损坏公共财物的罚款或赔偿,危害社会治安和失职渎职行为的罚款或赔偿,由总经办用于补偿损失或退还受损人,或统一安排调配。
3.9.5有明确规定的罚款,各车间、科室要依章执罚,罚款超过600元以上(含600元)或未有规定上限的处罚与赔偿,由受损部门或当事人主管部门提出处罚与赔偿意见,交总经办审核批准后执行。
3.9.6各车间、科室可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制订违章处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制度相冲突,并呈报总经办审批才执行。
3.9.7公司主管领导在检查中发现违章中发现违章违纪行为,当了解到班组、车间或科室未予处理可责令车间或科室直接开具罚款单对违章违纪事件进行处罚。
3.9.8违章违纪处罚一律不得收现金,只能开具罚款单统一交财务在当月工资中(或分月)予以扣除,罚金按“3.9.4规定予以交付使用。
一、  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
二、  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必须严格执行。
三、  尽忠职守,服从领导安排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搪塞的行为。
四、  爱护公司财物,杜绝浪费,严禁化公为私。
五、  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六、  不得在外经营、从事与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他厂的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七、  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八、  准时上、下班,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当天的工作必须当天完成,做到不拖延、不积压,并做好交接班手续。
九、  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非业务有关人员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批准在指定地点会客,会客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十、  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复印件)出厂。
十一、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十二、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允许,严禁进入电房、油库等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十三、生产厂区内不准吸烟。
十四、生产厂区内不准穿拖鞋、打赤膊、穿短裤。
十五、员工在工作时间不得怠慢拖延,工作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报纸等与生产无关书籍。
十六、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严禁打瞌睡或睡觉。
十七、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环境清洁。
十八、员工上、下班必须整齐列队。
十九、员工上班时间必须穿、戴好公司发放的劳保、厂服、厂卡。厂卡佩戴于左胸前位置。
二十、员工请假,必须征得主管同意,书面申请原因,半天由班长批准,一天内由副主任批准,三天内由车间主任批准,十五天内由生产厂长批准,十五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员工请假原则上申请人自己找同工序人员顶班,确有特殊情况,由主管安排。
二十一、  不准赌博。
二十二、  不准打架斗殴。
二十三、  不准卖淫嫖娼。
二十四、  员工上班时间不准喝酒,禁止喝酒后上班。
二十五、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二十六、   员工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发扬团结、务实、拼搏精神,积极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任务,把好产品质量关,提高经济效益,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本帖最后由 yiyi907 于 2011-5-17 21: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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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8 16:11: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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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我正找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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